《山東省短缺藥品市場撮合工作方案(試行)》是山東省施行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短缺藥品市場撮合工作方案(試行
- 施行地區:山東省
為推進落實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9部門《關於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藥政發〔2017〕37號)、省衛生計生委等10部門《關於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方案》(魯衛發〔2017〕38號),完善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切實提升短缺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市場撮合是應對藥品短缺的重要措施之一,主要是政府部門搭平台、促對接,由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協定,實現一定時期內藥品價格穩定、臨床供應穩定,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健康和合理用藥需求。
二、撮合形式
以供需雙方現場撮合為主,條件成熟時可採取網上撮合的方式。市場撮合工作根據藥品供需情況即時組織開展。
三、藥品遴選條件
市場撮合藥品原則上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臨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
(二)交易價格不穩定;
(三)在產在銷生產企業數量較少(一般不超過3家);
(四)因供應不充分不能滿足臨床當前或者預期用量需求,易產生臨床風險。
四、藥品遴選程式
市場撮合藥品原則上經過以下程式遴選確定:
(一)醫療機構提出市場撮合藥品的申請;
(二)山東省短缺藥品供應保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匯總醫療機構申請藥品名單,組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梳理分析採購數據、醫療機構填報我省實際採購價格信息,並了解外省醫療機構實際採購價格信息;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臨床和藥學專家對擬開展市場撮合藥品進行綜合論證分析,形成建議名單;
(四)建議名單經省衛生計生、經濟和信息化、價格管理部門等成員單位審議通過後,確定最終市場撮合藥品名單。
五、價格撮合依據
以保障藥品臨床供應為基本原則,參考我省醫療機構(不少於6家)近期實際採購價格,以及外省(不少於5個)各至少1家醫療機構近期實際採購價格,開展市場撮合,合理議定供貨價格。
六、撮合談判專家組成
撮合談判專家由醫療機構藥學和相應專業臨床諮詢專家組成。每次撮合談判不少於9名醫療機構藥學專家和相應專業各1名臨床諮詢專家,各市醫療機構可委託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派員作為代表參加。省衛生計生、經濟和信息化、價格管理部門及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各派1人負責現場撮合工作組織指導。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撮合談判專家的抽取工作。
七、開展市場撮合
市場撮合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委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一)撮合前3個工作日,通過省藥品集中採購網站發布開展撮合工作的通知;
(二)聯繫、收集參加撮合工作的生產企業參會代表,並做好參會代表身份認定和資質審核;
(三)提供撮合工作場地,做好會場布置及撮合過程協調工作;
(四)撮合成功後,組織供需雙方簽訂《山東省短缺藥品市場撮合備忘錄》(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
(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監督部門負責市場撮合現場監督工作。
八、結果公布和套用
(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網站面向社會公示撮合結果,公示期3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同步向社會正式公布結果,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對未報名參加市場撮合或未撮合成功的生產企業掛網產品予以禁止;
(二)各級醫療機構參照撮合結果採購使用,採購周期遵照《山東省短缺藥品市場撮合備忘錄》執行;
(三)採購周期內,各藥品採購聯合體不再對市場撮合價格進行議價;企業按照確定的供貨價格,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及時足量供應,省藥品集中採購平台不再接受撮合結果之外其他生產企業產品的掛網申請;
(四)市場價格出現重大變化的,由供需雙方協商一致後解決;國家有新規定的,適時做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