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軟體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山東省軟體產業園區建設管理,創造軟體產業良好發展環境而制定的檔案。
山東省省級軟體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山東省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5-2020年)》(魯政辦字〔2015〕215號),規範我省軟體產業園區建設管理,創造軟體產業良好發展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軟體產業園區是指具備相當基礎和規模,科研力量相對集中,以軟體和信息技術開發、生產、服務和出口為主體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軟體產業園區的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省級軟體產業園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全省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總體規劃和功能定位。
(二)當地政府重視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發展,並出台了相關政策措施。
(三)企業與研發機構相對集中,園區年軟體業務收入不低於5億元,具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研發機構。
(四)具有較好的基礎設施,技術開發、檢驗檢測、金融服務、市場開拓、人才培養等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功能完善,具備培育骨幹軟體企業和孵化中、小軟體企業的條件。
(五)已成立專門的園區管理機構,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和專業管理人員。制定了園區產業發展規劃和推進措施。
第三章認定程式
第五條凡符合條件的園區均可按要求組織材料提出申請,經所在市政府同意,由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六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和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經公示後公布。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七條軟體產業園區所在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園區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指導與協調工作。
第八條軟體產業園區所在地政府應在發展規劃、配套服務、財政政策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大對園區的支持力度。
第九條軟體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軟體企業的信息統計工作,定期將園區建設和產業發展數據報省、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軟體產業園區每三年考核一次。省、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成立考核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