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專家庫建立,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第五章 專家勞務報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審批管理,規範評估論證專家行為,提高維修改造管理科學化水平,根據《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和國家、省關於辦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確認後,頒發《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聘用證書》,並納入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庫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評估論證專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家庫的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募集、資格審核、培訓上崗、動態管理、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二章 專家庫建立

第五條 專家庫成員的產生,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面向省級機關和濟南市的房管、建設等相關行業定向募集。通過發函募集、個人申請並經單位推薦、資格確認、統一培訓、審核認定、發證等程式進行。
第六條 專家庫應包含以下專業方面的專家,且每個專業人數在10人以上:
(一)建築施工;
(二)建築結構;
(三)建築給排水;
(四)建築電氣(含消防、電梯等);
(五)建築暖通、空調;
(六)工程造價;
(七)建築裝修。
第七條 評估論證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客觀公正、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技術職稱,熟悉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房屋維修業務,掌握房屋維修和工程造價編審技術,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三)能以獨立身份參加評估論證工作,能正常參加評估論證活動;
(四)認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在評估論證工作中接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六)從事評估論證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符合條件人員可自願申請,並填寫《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申請表》(附屬檔案1),經審核認定後,與其他申報材料一併存入專家庫檔案。
第九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人員進行全面審核,經培訓合格後頒發《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聘用證書》。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評估論證工作需要和專家工作情況,及時補充、更換。
第十一條 被聘用為評估論證專家後,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專家本人應及時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變更。
第十二條 專家在評估論證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了解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政策和規定;
(二)對維修改造項目的評估論證做出獨立評價,提出維修改造意見;
(三)要求申請維修改造項目的單位做出解釋或澄清;
(四)按規定獲得評估論證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在評估論證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估論證活動,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或不能按時參加的,應及時告知;
(二)按照政策規定、技術標準和有關要求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簽字確認;
(三)發現評估論證工作中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報告;
(四)配合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解答評估論證工作中的質疑,向申請維修改造單位做出合理解釋;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專家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嚴禁泄露評估論證內容、過程和結果,嚴禁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相關單位涉密信息。
第十五條 專家聘用期為二年。在聘用期內,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隨時終止聘用關係。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專家義務;
(二)違反本辦法專家工作紀律;
(三)有其他違紀違法的不良記錄;
(四)評估論證後的工作評價不稱職;
(五)考勤記錄存在無故缺席、或被通知6次以上不能出席的情況;
(六)不參加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的專家業務培訓;
(七)違反評估論證工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具備評估論證條件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並填寫《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抽取登記表》(附屬檔案2),提前一天通知專家評估論證會的時間和地點。專家抽取過程做全程記錄,並經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字存檔。
第十七條 抽取的評估論證專家組由相關技術、經濟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3—5人。
第十八條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較強的評估論證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領導批准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專家。
第十九條 隨機抽取到同一單位2名以上評估論證專家時,只能使用一名,並按照抽取順序先後確定。
第二十條 每次評估論證活動抽取2名替補專家,並按抽取順序先後遞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替補專家:
(一)確定的專家未能參加評估論證活動;
(二)專家到達現場後發現與項目有利害關係需要迴避的;
(三)專家到達現場後,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參加評估論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嚴禁專家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評估論證活動。有利害關係是指:
(一)近三年內曾在項目所在單位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在項目所在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
(三)與項目所在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四)其他可能影響評估論證公正性的情況。
存在上述利害關係的被抽取專家應主動申請迴避。
第二十二條 專家參加評估論證活動要持《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聘用證書》和本人身份證,到場後簽到並由工作人員核對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評估論證會程式:
(一)工作人員介紹專家組成員;
(二)專家組聽取單位維修改造項目介紹;
(三)專家組審核項目有關圖紙、資料;
(四)專家組實地查看現場;
(五)各專家獨立提出評估論證意見,填寫《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意見表》(附屬檔案3)並簽字;
(六)對於特殊項目,可委託安檢、質檢、環衛、環保、消防等專業機構協助,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四條 評估論證會結束後,工作人員要及時填寫《山東省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評估論證專家工作情況評價表》(附屬檔案4),記錄專家工作情況並做出評價。

第五章 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評估論證實行有償服務,按規定支付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六條 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為每天400元。對預算造價500萬元以上且技術複雜、專業性很強的項目,每增加100萬元,勞務報酬增加10%,最高增加一倍。
第二十七條 專家的勞務報酬和評估論證組織費用,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財政資金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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