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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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管理,規範房產出租行為,防止房產閒置浪費,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山東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山東省省級機關房地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級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機關的房產出租管理。
本辦法所稱省級機關,是指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省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直部門”)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不含省屬高校和公立醫院)。
本辦法所稱房產,是指省級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於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和其他類型房產。
本辦法所稱房產出租,是指省級機關在確保職能正常履行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經批准將占有、使用的房產在一定期限內對外租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獲取相關經濟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則。
省級機關應當做好房產出租相關工作,統籌推進本單位閒置房產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活動實施統一管理。
省直部門及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騰退移交的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出租,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實施。
省政府駐外地辦事處、省直部門所屬垂直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外派機構”)使用管理的,且位於濟南市轄區以外的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出租,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履行出租人職責;外派機構騰退移交的,且位於濟南市轄區的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出租,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實施。
其他房產出租,由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履行出租人職責。
出租人負責提出房屋出租的申請,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事項進行審核或者審批,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對房產出租事項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五條出租的房產應當為閒置且不便調劑使用的房產。下列房產不得對外出租:
(一)存在權屬糾紛的房產;
(二)未取得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產;
(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房產;
(四)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認定不得對外出租的房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產。
第六條省直部門及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騰退移交的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出租,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省級機關辦公資源的利用和處置進行通盤分析,在充分考慮機關辦公備用房源需求的前提下,合理提出可出租的房產項目。
外派機構使用管理的,且位於濟南市轄區以外的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以及其他房產出租,由部門單位統籌本單位資源利用效益和計畫,合理提出可出租的房產項目。外派機構騰退移交的,且位於濟南市轄區的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出租項目的提出,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出租項目的提出要經過充分論證,按規定程式經部門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
第七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一)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履行出租人職責的房產出租項目,按照規定程式決策實施,其中重大出租項目報省政府同意。
(二)省直部門履行出租人職責、與省直部門同住一院的下屬單位的房產出租項目,由出租人提出申請,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三)外派機構履行出租人職責的房產出租項目,由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四)省直部門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履行出租人職責的房產出租項目,由出租人提出申請,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省直部門所屬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房產出租項目,獨立院落及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房產出租項目,由出租人提出申請,經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其他房產出租項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省機關事務管理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出租的房產項目進行現場勘查,或者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鑑證。
第八條省級機關申報房產出租項目,應當向審批部門報送房產出租申請函和以下資料:
(一)《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申請表》。
(二)對外出租房產的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原件
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三)擬決定出租的會議紀要等檔案(需包含房產出租的招租方式等內容)。擬以協定方式定向租賃房產的,需提交不便於採取公開招募方式的說明、與承租人草簽的意向書或者契約書、擬承租人的法人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含)。
對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修投入較多等情況的房產進行出租,確需超過3年的,應當分期分檔確定出租價格,每個檔期至多2年。其中,對租期確需超過10年(不含)的,應當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十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應根據相應規定許可權,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或行政主管部門等委託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房產租賃價格進行評估,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招募承租人,競價最高者獲得承租權。
對公益性用房或者因歷史遺留問題等不宜通過公開招募方式進行招租的,由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可以協定方式定向出租。
第十一條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統一使用《山東省省級機關房產租賃契約》。對特殊約定事項,可以根據出租事項需要補充相應條款。
租賃契約期滿後,已出租房產按本辦法規定可以繼續對外出租,原承租人仍有承租意向的,應當在租賃契約到期前兩個月提出申請。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優先獲得租賃權。
第十二條房產租賃契約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省直部門應當將部門單位房產出租資料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包括:
(一)中介機構評估報告複印件;
(二)公開招募競價結果通知書;
(三)正式契約文本;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部門單位和房產出租人應當加強房產租賃契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在認真履行出租人責任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承租人責任義務履行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直至終止契約、依法維護出租人權益。
第十四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在租賃契約規定的支付期前收取,按照財政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人在完成房產出租事項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省級機關辦公用房信息台賬中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未經批准,省級機關房產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房產,不得將房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人承擔出租房產的使用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出租房產使用安全、消防管理和日常檢查維護制度,填寫房屋安全巡查記錄表,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出租人在房產出租過程中和房產出租後,負責做好與房屋相鄰關係人的溝通協調,防止出現糾紛,確保穩定。
第十八條承租人負責承租房屋的日常維護,保護各項設施、設備免遭損壞,及時向出租人反饋待維修房產情況,確保承租房屋的安全使用。
對出租人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或者經承租人反饋的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大中修的,出租人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維修。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造成出租房屋出現突發安全隱患和使用功能喪失的,承租人應當立即進行人員撤離、搶險救災、隔離防護,並及時告知出租人;出租人應當立即實施緊急搶修;承租人負有積極配合緊急搶修的義務。應急性維修達到大中修程度的,按照應急性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承租人在承租房產內從事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省級機關房產出租人應當加強對出租房產的後續管理,加強日常巡視和監督,及時勸阻不當使用行為;嚴格按照租賃契約,規範承租人的承租行為。
第二十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加強對省級機關房產出租事項和出租房產安全工作的監督,適時組織檢查。
省直部門應當建立房產出租事後檢查制度,定期對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出租房產使用、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立即治理排查出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管理人員在房產出租管理活動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條省級機關公有居住類房屋,省直部門所屬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及企業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主營賓館、飯店業務的經營性房產,省級人防工程等出租活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省級機關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的租約,除顯失公允、租金價格明顯過低或者沒有約定承租期限的以外,可以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滿,應當將租賃有關資料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原租約履行結束後,一律按照本辦法執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進行租賃。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山東省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管理辦法》日前發布。
《辦法》提出,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開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則。省級機關應當做好房產出租相關工作,統籌推進本單位閒置房產的合理有效利用。
《辦法》明確,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含)。對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修投入較多等情況的房產進行出租,確需超過3年的,應當分期分檔確定出租價格,每個檔期至多2年。其中,對租期確需超過10年(不含)的,應當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辦法》要求,省級機關房產出租應根據相應規定許可權,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或行政主管部門等委託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房產租賃價格進行評估,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招募承租人,競價最高者獲得承租權。對公益性用房或者因歷史遺留問題等不宜通過公開招募方式進行招租的,由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可以協定方式定向出租。
《辦法》規定,省直部門應當建立房產出租事後檢查制度,定期對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出租房產使用、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立即治理排查出的隱患。未經批准,省級機關房產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房產,不得將房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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