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撥投結合”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落實《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科技財政金融協同服務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政辦字〔2023〕155號)、《山東省省級財政科技股權投資項目改革工作方案》(魯科字〔2023〕108號)等檔案要求,穩妥做好“撥投結合”相關工作,特制定的細則。
2024年5月31日,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中共山東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發布《山東省省級“撥投結合”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撥投結合”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財政廳、中共山東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科技局、財政局,濟南、青島、臨沂市委金融辦,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各監管分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省級“撥投結合”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對於“撥投結合”“先投後股”兩項實施細則,選擇部分市先行試點,邊試點邊完善,逐步在全省推開。對於四個實施細則,政策執行中期將組織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及時調整相關政策措施。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
2024年5月31日
內容全文
為落實《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科技財政金融協同服務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政辦字〔2023〕155號)、《山東省省級財政科技股權投資項目改革工作方案》(魯科字〔2023〕108號)等檔案要求,穩妥做好“撥投結合”相關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一、功能定位
第一條 概念釋義。“撥投結合”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針對我省重大科技創新工程、科技示範工程等,省科技廳以“撥”的形式將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企業(以下簡稱項目企業),財政科技股權投資被注資機構或其指定的受託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對項目企業進行投資,相應股權按照“適當收益”原則逐步退出的一類科技計畫。
第二條 支持對象。符合我省重大科技創新工程、科技示範工程等科技計畫申報條件,有融資需求的企業。
第三條 堅持原則。堅持積極穩妥、試點先行、有序推進的原則,先開展試點總結經驗,再逐步擴大範圍,確保“撥投結合”取得實效。
二、資金支持
第四條 支持方式。以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和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聯動的方式支持企業,撥款資金用於項目支出,投資資金可用於項目相關的企業經營活動。
第五條 資金來源。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在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管理機構從年度科技領域財政股權投資資金中設立“撥投結合”投資額度。鼓勵管理機構、金融及社會資本參與投資。
第六條 支持標準。財政股權資金投入原則上不低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最長延至10年;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本25%,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撥投結合”項目支持強度原則上高於同類科技計畫直接補助的單個項目平均支持水平。
三、組織程式
第七條 項目徵集。項目在相應科技計畫中設定單獨方向,項目徵集一般按照屬地管理方式組織實施,省科技廳負責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通過縣(市、區)科技局推薦至設區市科技局,省屬企業可直接推薦項目至設區市科技局,設區市科技局審核匯總後報送省科技廳。
第八條 項目評審。省科技廳會同管理機構等組織技術、產業、財務、金融、投資等領域專家評估論證項目的技術水平、產業發展方向和投資前景等,出具評審意見,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名單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後推送至管理機構。
第九條 項目立項和投資項目確定。管理機構對省科技廳推送的名單內企業,組織開展盡職調查、投資談判等工作。符合條件的,省科技廳與管理機構共同確定擬支持項目。未通過管理機構投資決策的,不予支持。
第十條 項目實施。省科技廳、管理機構按程式分別完成“撥”“投”決策後,撥款部分按照省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管理,投資部分由管理機構和項目企業簽署協定。項目企業應於協定簽署後30日內完成工商變更,管理機構應於工商變更後30日內完成投資。
第十一條 投後管理。管理機構負責股權投資部分的投後管理,應定期回訪被投企業,及時跟蹤了解項目企業業務經營、股權變動、併購重組等事項,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提交股權管理情況年度報告。對發現企業經營出現重大困難或發生重大違約等風險問題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在實施投後管理過程中,管理機構應加強與項目管理單位的工作協同,具備條件的事項合併開展過程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 股權退出。財政股權投資資金根據協定約定,在實現預期盈利目標、完成項目計畫目標或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後,可採取股權回購、股權轉讓、併購重組、掛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三條 收益管理。股權退出收回的本金按規定由管理機構滾動使用,投資收益按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並按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形成循環運行的長效機制。鼓勵管理機構對提前驗收退出項目、重大關鍵核心技術項目、早期和初創期企業項目等予以收益讓渡。
四、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工作協調機制。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管理機構應定期協商推進工作,研究審議“撥投結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管理機構與項目企業應切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為加快重大創新工程實施提供良好環境。
第十五條 績效考核與容錯免責機制。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採取覆蓋全部資金來源、長周期、整體性的評價考核模式。管理機構採取以項目服務及投後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考核,對未達到預期目標項目,相關決策已履行規定程式,相關單位和個人勤勉盡責、未謀取非法利益的,可視情況免除其決策和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科技金融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專家智庫作用,吸收技術、產業、財務、金融、投資等多領域專家參與項目評審、盡職調查、項目管理和評估驗收等工作。支持銀行、擔保、基金等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對項目企業提供“政銀擔投”組合式一攬子支持。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專業特長,為項目企業提供戰略規劃、運營管理、投融資對接等增值服務,幫助項目企業加快發展。
五、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山東省省級“先投後股”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為落實《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科技財政金融協同服務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魯政辦字〔2023〕155號)、《山東省省級財政科技股權投資項目改革工作方案》(魯科字〔2023〕108號)等檔案要求,穩妥做好“先投後股”相關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一、功能定位
第一條 概念釋義。“先投後股”是指針對特定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期以扶持科技項目為目的,以補助形式“投入”創新主體一定的財政扶持資金。在創新主體創辦企業、項目成果作價入股企業或實現市場化股權融資、進入穩定發展階段後,將所投入的財政扶持資金轉化為“股權”,財政扶持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適當收益”原則逐步退出。
第二條 支持對象。支持確定落地我省需進一步打通技術到產品通道的省級及以上科技計畫項目產出成果,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研發產出成果,以及科技大市場、“山東好成果”等平台遴選發布的科技成果等所屬的高校院所項目團隊或科技型企業。
第三條 堅持原則。堅持積極穩妥、試點先行、有序推進的原則,先開展試點總結經驗,再逐步擴大範圍,確保“先投後股”取得實效。
二、資金支持
第四條 支持方式。由省科技廳作為“先投後股”中“先投”階段的主體,由財政科技股權投資被注資機構或其指定的受託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作為“後股”階段中轉換並持有股權的主體。
第五條 資金來源。在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安排專門額度用於“先投後股”。省科技廳將“先投後股”項目納入省科技計畫項目支持,會同管理機構協商確定支持資金金額。鼓勵有條件的市安排資金按照省級出資的一定比例予以跟進支持。積極引導管理機構、金融及社會資本參與投資。
第六條 支持標準。單個項目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且一般不超過500萬元,重大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第七條 經費管理。“先投後股”資金在轉股前按照科技計畫項目經費使用規定管理,轉股後由管理機構按照國有股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組織程式
第八條 項目徵集。項目徵集一般按照屬地管理方式組織實施,省科技廳負責發布項目申報通知。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通過縣(市、區)科技局推薦給設區市科技局,省屬企業可直接推薦項目至設區市科技局,設區市科技局審核匯總後報送省科技廳。中央駐魯高校、有關省屬科研院所可直接報送省科技廳。
第九條 項目評審。省科技廳會同管理機構等組織技術、產業、財務、金融、投資等領域專家評估論證項目的技術水平、產業發展方向和投資前景等,出具評審意見,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條 項目立項和簽約。項目經省科技廳研究確定立項後,由省科技廳、管理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項目契約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項目內容、智慧財產權歸屬、資助金額及方式、實施周期、轉股條件及時限、股權轉化及退出等事宜。
第十一條 轉股前管理。項目簽約後,根據項目契約書約定,省科技廳按時將“先投後股”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契約書約定組織實施。該階段資金性質為項目扶持資金,由省科技廳指導管理機構參與項目管理和賦能。
第十二條 股權轉化。在項目達到股權轉化條件後,管理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財政股權投資管理規定對企業開展股權轉化,並簽訂股權投資協定,資金性質轉化為股權投資資金。轉股後,由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負責持股管理、股權退出等工作。達到轉股條件不願意轉股的,項目承擔單位需按原渠道退回“先投”資金;未達轉股條件終止的項目,按原渠道退回應退回資金。
第十三條 轉股後管理。管理機構負責股權投資部分的投後管理,應定期回訪被投企業,及時跟蹤了解項目企業業務經營、股權變動、併購重組等事項,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提交股權管理情況年度報告。對發現企業經營出現重大困難或發生重大違約等風險問題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
第十四條 股權退出。財政股權投資資金根據協定約定,在實現預期盈利目標、完成項目計畫目標或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後,可採取股權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條 收益管理。股權退出收回的本金按規定由管理機構滾動使用,投資收益按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並按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形成循環運行的長效機制。鼓勵管理機構對提前退出項目予以收益讓渡。
四、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工作協調機制。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管理機構應定期協商推進工作,研究審議“先投後股”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管理機構與項目企業應切實強化內部管理,完善風險防控機制,為推進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提供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 績效考核與容錯免責機制。省科技廳對項目實施採取覆蓋全部資金來源、長周期、整體性的評價考核模式。管理機構採取以項目服務及投後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考核,對未達到預期目標項目,相關決策已履行規定程式,相關單位和個人勤勉盡責、未謀取非法利益的,可視情況免除其決策和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科技金融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專家智庫功能,吸收技術、產業、財務、金融、投資等多領域專家參與項目評審、盡職調查、項目管理和評估驗收等工作。支持銀行、擔保、基金等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為項目企業提供“政銀擔投”組合式一攬子支持。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專業特長,為項目企業提供戰略規劃、運營管理、投融資對接等增值服務,幫助項目企業加快發展。
五、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