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90-12-27
  • 生效日期:1990-1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規定
(1990年12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修訂印發)
為了貫徹實施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加快山東半島對外開放和外向型經濟發展的步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擴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許可權。在山東半島沿海經濟開放區的濟南、青島、煙臺、威海、濰坊、淄博、日照七市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凡屬符合國家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生產性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外匯收支不需要省綜合平衡,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市自行審批;其他市地的項目審批許可權為二千萬美元以下;省外貿局、省冶金工業總公司項目審批許可權為三千萬美元以下。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審批的項目,均需報省經貿委、計委、經委等有關部門備案。
利用外資和技術引進項目,按照審批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審定立項,由省經貿委納入“對外項目庫”,分批對外公布,有些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二、外商在沿海經濟開放區投資開辦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准,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不具備前款減征條件,但是屬於下列行業(包括科研項目)的,經批准,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打八折計算徵稅:
(一)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二)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三)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四)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五)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及其加工工業;
(六)建築業。
外商投資上述項目免繳地方所得稅。
三、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現有企業(包括經批准的鄉鎮和村辦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進口國內暫不能生產或不能保證供應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和其他必需器材;農村為安排發展出口農業產品加工項目所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耕作、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機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術設備,不論外匯來源,在規定期限內,免徵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對已進口但閒置不用的設備,徵得海關同意並經省經委批准立項納入技改計畫,允許合理轉讓,享受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生產用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企業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投資的外商及國外技職人員進口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免繳關稅和工商統一稅。除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外,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免繳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契約,需要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的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企業契約或者進出口契約驗放。
五、直接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和外國政府貸款等安排的項目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貨運車輛以及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必須進口的材料,免徵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利用上述貸款投資的項目免徵建築稅。經批准,可先還貸,後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用產品稅、增值稅歸還貸款;新增的出口創匯可先還貸,後分成。
利用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投資銀行,以及出口信貸、外國銀行商業信貸、對外發行債券、股票和經營外匯投資業務的金融組織的外匯貸款,可視同利用外資,享受減免關稅優惠。
六、鼓勵對外商品貿易與引進技術相結合。由省經貿委出具證明,對技貿結合進口的物資、物品,給予以下稅收優惠:對需要進口成套的散件,其進口關稅不按整機,減按零部件稅率徵稅;對於零部件在稅則中沒有單列稅率的,減按整機稅率的三分之二計征,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減按該產品應納稅額的60%計征。
七、為減少進口、發展出口,對引進的國外先進技術隨附的關鍵設備和進行消化吸收所需進口的軟體和樣機,分別由省經貿委和經委出具證明,免徵或減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消化吸收產品,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經鑑定,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水平的,由稅務機關批准,給予減免一到三年產品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免期滿後,納稅有困難的,經批准,可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
八、鼓勵採取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方式改造老企業。國營、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可以用現有的場地、廠房、設備、工業產權和自有資金,以及用於企業技術改造的資金作為出資,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將廠房、設備、場地使用權,出租、承包、出售給外國投資者。
九、經批准的外商投資項目和技術引進項目,國內投資部分納入全省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所需信貸資金納入年度計畫。經省人民銀行批准,也可由企業發行債券、股票,多方籌集資金。
十、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凡屬國內緊缺、需要進口的,其性能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水平,價格和交貨期適宜的,經批准,可以實行進口替代,國內用戶優先選用,並允許收取全部或部分外匯。
十一、積極發展技術出口,以技術出口帶動設備出口,經省計委、經貿委、科委和省外匯管理局審核後,上報國家計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出口所收外匯實行全額留成。機構設備生產企業可從出口所得人民幣或外匯中提取一定比例給技術研製單位,數額多少,由雙方商定。
十二、鼓勵企業、團體、個人利用各種渠道和海外關係,介紹或承辦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積極開拓民間勞務出口渠道。經批准,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各市可成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分公司,委託有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對外簽約。
十三、積極發展與內地省市多種形式的聯營和合作,開辦出口代理業務,擴大產品出口。由內地省市提供貨源出口的,分成的外匯全部留給供貨單位。
十四、在青島、煙臺、威海三個港口開展國際轉口貿易,允許外國貨物免稅進出,但須存放在經海關批准設立的保稅倉庫內,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
十五、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省轄地級市、省外貿公司、工貿公司、有條件的企業集團和出口生產企業,經批准,可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料件一次加工後不能直接出口的,經海關特許,可實行多次保稅;對不具備建立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條件的經營加工單位,可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全額保稅、內銷補稅”、“全額徵稅、多退少補”或“全額徵稅、返銷退稅”。
十六、省和各市地成立外匯調劑機構。各類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以及準許調劑的其他外匯,都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相互調劑。
十七、經批准,國外金融組織,可在經濟開放區的省轄地級市設立分支機構或建立中外合資銀行。上述金融機構,可參與國內證券交易、同行業資金拆藉以及開展信託投資、租賃業務。
十八、經國家批准,可在濟南、青島、煙臺、威海、濰坊、淄博、日照市劃出一定區域,設立出口加工區或專業工業區。
十九、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轉讓。允許境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指定的地塊承租和成片開發、利用、經營。對出讓、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抵押、出租、贈與、交換及繼承。可以地塊和地面建築物作股本舉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
二十、外商投資企業可按國際慣例進行管理。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以在國內外招聘。
二十一、鼓勵國內外的專家、學者來我省承包某些科研設計單位、科研課題,同我省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攻關,共同開發出口新產品。對重大科研項目實行國內外公開招標。對合作研究和承包科研單位、科研項目所需進口的分析、測試、檢查、計量、儀器(表)及其配套設備和附屬檔案、大中小及微型計算機系統等,均免徵關稅和產品稅。
二十二、省在香港、美國、西歐等地的國際經濟貿易中心城市設立綜合性經貿機構。經批准,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和企業集團,可在境外設立貿易機構;各類企業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和事業性經濟實體,可到境外投資興辦非貿易性企業。
二十三、獎勵引薦外商投資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項目的有功人員。項目投產獲利後,給予引薦者一次性獎勵,確認為填補省內空白的高技術項目給予重獎,獎金數額由企業自定。引薦者屬華僑、港澳台同胞,符合就業條件的親屬,可優先安排其親屬就業。
二十四、台灣投資者山東境內投資適用本規定。
二十五、本規定由山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註:1988年5月10日省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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