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展地方小火電暫行規定》是山東省為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集資辦電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發展小火電、小熱電,提高發電能力,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促進山東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發展地方小火電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12-11
- 生效日期:1986-12-11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11
【生效日期】1986-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發展地方小火電暫行規定
(1986年12月11日)
為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集資辦電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發展小火電、小熱電,提高發電能力,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促進我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地方電廠的建設和更新改造原則
1.地方電廠的擴建是“七五”期間我省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的重點之一。要本著投資少、見效快的原則,對現有電廠有重點地、分期分批地進行改造、擴建。
對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土建工程基本完成,只需增加部分設備,填平補齊(包括已關停的小電廠)即可增加發電能力的要優先改造。
2.興辦小火電、小熱電因地制宜,結合城市聯片供熱和企業供熱鍋爐改造工程,搞好熱電聯產;新建十噸以上鍋爐的企業,有條件的都要安裝背壓發電機組,搞好餘熱發電;煤源緊張、工業比較發達和資金比較充裕的地區,以發展熱電為主;當地小窯煤充足,外運困難的,可建設小型凝汽式電廠或以發電為主的抽汽式機組。
3.煤礦集中的地區要建設利用低熱值燃料發電機組,充分利用低質煤和煤矸石,促進能源轉化。有條件的企業和單位要積極利用沼氣發電。
4.地方電廠實行行業歸口管理,省電力局會同有關部門解決電廠設計、建設和生產管理中的問題,並對新建地方電廠和機組建成投產後聯網供電提供條件。
二、新建、擴建、改建地方電廠的審批程式
1.凡屬新建、擴建項目,應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式,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計委審批。凡屬更新改造項目,按技術改造審批程式,報省經委審批。根據工程性質,分別由省計委、經委下達計畫。
2.省電力局會同省計委、經委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審查,並會同省建委審批擴初設計。
3.工程所需成套設備,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省機械廳、省設備成套公司安排生產、供應,所需材料按投資比例分擔。
4.屬於基建項目,在開工前應呈報開工報告。投資在一千萬元以上的項目報省建委審批,其它項目由市地建委審批。沒有開工報告不能開工。
三、資金安排
1.新建小電廠所需資金以市(地)、縣自籌為主。省統一發行的電力建設債券返回地方的部分,應當主要用於小電廠和熱電站的建設。
2.地方電廠更新改造所需資金以市地企業自籌為主,省里根據情況,從技術改造貸款中撥出部分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3.電廠貸款的本息,用電廠投產後實現的利潤歸還,還款期間免徵所得稅和調節稅。
四、稅收和電價
1.地方電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建設的自備電站要單獨計算成本。電價可按所用燃料價格相應浮動。用加價燃料所發電量,增加的燃料費用可納入成本。
2.對集資辦電新增售電量,在還款期間經批准定期免徵產品稅;電廠建設貸款還清以後,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減免稅。地方電廠建設期間免徵生產建設項目建築稅。
3.企業建設的自備電站和餘熱電站,可用新增電量的利潤歸還貸款。對外售電納稅有困難的,報經批准後,給予減免產品稅照顧。
4.小電廠的發電量自用有餘,可以由電網轉售,上網電價,原則上按電廠實際發電成本、發電產品稅和合理利潤確定。
電網轉售小電廠的售電價格,按上網電價加電網平均供電成本、線損、供電稅金和電網售電利潤的百分之十確定。上網電價和售電價格由省物價局和電力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縣供電部門轉售地方小電廠電量售電價格,由當地物價局、電業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五、地方電廠的管理
1.電網對地方電廠實行“併網自願、退網自由”的政策,凡併入電網的電廠均需與電網簽訂協定。
2.實行“誰辦電,誰用電,誰得利”的政策,不扣減建電市(地)、縣、企業的電網統一分配的原有用電指標和以後應分指標。地方電廠實現的利潤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歸還貸款後,全部用於發展小火電和地方電網。
3.可以跨行業、跨地區聯合集資建設地方電廠,電廠投產後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按各單位投資比例分配負荷、電量,亦可分產值,分利潤。提倡用電大戶到有條件的地區聯營建設小電廠,政府和電業部門要積極協助,並給以優惠待遇。
4.集資建設的電廠或機組,其產權所有可採取兩種方式,一是由集資單位按投資比例分配產權,長期不變,分取利潤;二是產權歸一方所有,由其向集資單位分期還本付息。具體形式,由雙方商定。
5.企業搞餘熱發電,職工可按發電的度電煤耗與電網內發電廠的平均煤耗的差額計算節煤量,提取節煤獎,免徵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