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發布的辦法,目的是為了加強異地商會的規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山東省
- 目的:加強異地商會的規範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異地商會的規範管理,促進異地商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異地商會在山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註冊登記地依法自願發起組建,帶有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特徵的商會類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四條 異地商會以促進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協助有關部門對會員進行管理和為會員依法開展活動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促進市場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流動與融合,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五條 山東省民政廳是全省性省際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各設區市民政局是全市性省際異地商會和省內市際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各縣(市、區)民政局是全縣(市、區)性省際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設區市民政局登記省內市際異地商會要堅持地域對等的原則。
第六條 異地商會的名稱由註冊地行政區劃名、原籍地行政區劃專名、商會三部分構成。
全省性省際異地商會的規範名稱為“山東省XX(省或地市或縣級行政區劃專名)商會”,如:山東省福建商會、山東省泉州商會、山東省晉江商會。
全市性省際異地商會的規範名稱為“XX市XX(省或地市或縣級行政區劃專名)商會”,如:威海市福建商會、威海市泉州商會、威海市晉江商會。
全市性省內市際異地商會的規範名稱為“XX市XX(本省設區市行政區劃專名)商會”,如:威海市臨沂商會。
全縣(市、區)性省際異地商會的規範名稱為“XX縣(市)XX(省或地市或縣級行政區劃專名)商會”、“XX市XX區XX(省或地市或縣級行政區劃專名)商會”,如壽光市福建商會、壽光市泉州商會、壽光市晉江商會,濟南市市中區福建商會、濟南市市中區泉州商會、濟南市市中區晉江商會。
第七條 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支持異地商會,憑藉自身實力和公信力引導吸納同籍異地商會為單位會員,促進異地商會的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和合作發展。
第二章 異地商會的成立
第八條 設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必須是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註冊登記地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原籍地自然人或法人在註冊登記地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員單位不得少於30家;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人會員;
(二)由原籍地在登記行政區域內投資註冊、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法人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發起,經營記錄良好;發起單位不得少於7家;
(三)有規範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五)異地商會應當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會員單位合署辦公;
(六)全省性異地商會應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秘書長可為專職;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 申請發起成立異地商會,發起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7家以上發起單位加蓋單位公章的可行性報告,各發起單位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和稅務登記證書複印件,企業簡介及其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納稅證明;由原籍地公安部門頒發的發起單位主要出資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發起單位在本領域內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影響力的相關資料;
(二)《社會團體名稱核准表》;
(三)發起單位委託申請人辦理註冊登記事宜的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由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四)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和簡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準予名稱核准:
(一)發起成立的異地商會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及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條規定之一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異地商會,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申請相關材料不真實,使用假材料、假證明的;
(四)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異地商會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商會名稱、登記管理機關和住所;
(二)商會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入會的條件和程式、權利義務、處分的內容和條件;
(四)組織機構的類型、職權、任期、選舉和表決方式及程式等;
(五)商會負責人的產生辦法、任職條件和職權;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二條 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全體會員平等,充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全體會員平等,充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權、知情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異地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少於100個(含100個)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為會員大會。會員單位的代表由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被委託人應當出示由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授權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一個被委託人只能接受一個委託人的委託。
異地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並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異地商會會長兼法定代表人代表商會簽署檔案。異地商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異地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以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秘書長(聘任制)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由異地商會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辦理。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職能。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人數超過60人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應為異地商會負責人總數的兩倍以上),向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性異地商會必須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少於3人,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監事會作為異地商會的內部監督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異地商會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對異地商會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異地商會理事、秘書長(聘任制)和財務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異地商會應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包括會員管理、會費和財務管理、分支(代表)機構管理、辦事機構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重大事項報告、內部爭議處理等制度,由異地商會相關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表決通過,印發全體會員單位,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治管理、自律服務、自主協調、自謀發展。
第四章 職 能
第十八條 異地商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會員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領域的商務服務,促進兩地經濟交流;
(四)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條 異地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擅自擴大會員範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吸納入會;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利用異地商會開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影響市場正常秩序;
(四)在異地商會內部結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影響異地商會規範運作;
(五)設立地域性分會;
(六)限制或排斥符合條件的單位自願加入異地商會;
(七)利用異地商會非法為個別單位牟利;
(八)違反規定,聘用在職或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異地商會中兼職;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必須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分開。
第二十一條 在職(含辭去公職或退休後三年內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得在異地商會中兼職(包括擔任名譽職務和臨時職務)。上述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滿三年以後只可兼任異地商會聘任制秘書長及異地商會秘書處聘任制工作人員,不得在兼職的異地商會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任何報酬,不得獲取其他任何額外利益。
上述人員擬在異地商會兼職的,須按照《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對相關人員在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兼職(任職)進行清理整頓的通知》(魯廳字〔2013〕33號)、《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組發〔2014〕2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異地商會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根據章程、財務制度規定和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異地商會每年年檢時應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每年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於每年年檢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異地商會應當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五條 異地商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按照《山東省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細則》(魯評組發〔2014〕1號)的規定執行。
異地商會開展合作活動應按照《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民〔2014〕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異地商會應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異地商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將根據情況確定年度檢查結論。情節較重的,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設區市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