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獎學金核給暫行辦法,1930年6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四條。宗旨是培養山東地方最需要之人材。辦法規定以在國內公立或教育部核准立案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本科各學系肄業,成績在70分以上的魯籍學生為限。凡學年成績80分以上者,領甲等120元獎金;75分以上者,領乙等100元獎金;70分以上者,領丙等80元獎金。師範學生分別為100元、80元、60元。學生如有違犯現行教育宗旨者、休學或退學者、無故曠課一個月以上者,停止其獎學金。領受獎學金的學生有儘先服務本省及受本省公署委託調查特種事件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