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與漁業監督管理,推進海洋與漁業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者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宣傳引導力度,激勵生產經營者依法誠信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海域和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漁業養殖和捕撈生產、水產品加工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紅名單,是指將誠信守法生產經營者列入信用紅名單,並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將嚴重違反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列入信用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及時、公開和“誰處罰、誰認定、誰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以下簡稱省廳)負責全省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省廳自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工作。
各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的綜合管理、指導、監督和本部門監管的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者信用紅名單、自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縣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第二章 認定的標準和依據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併且未被列入其他領域信用黑名單的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者納入信用紅名單:
(一)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者守法遵規,誠信經營,連續3 年內無違法行為,並且信用狀況良好;
(二)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者因為誠信守法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紅名單的情形。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應當納入信用黑名單:
(一)違反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吊銷相關證照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被撤銷有關資格和資質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受到行政處罰,一定時期限制申請該許可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一定時期不得申請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許可,或者一定時期不得從事海洋與漁業生產經營相關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列入信用黑名單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公布和套用
第八條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名單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認定誠實守信的事實、認定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
海洋與漁業信用黑名單公布的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等。對涉案責任人員,有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定時期不得申請許可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還應當公布的信息包括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活動、期限等。
第九條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採取“誰監管、誰認定”的原則,海洋與漁業信用紅名單由負責日常相關業務工作的部門負責認定、公布。
海洋與漁業信用黑名單,由具體負責行政許可和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許可和處罰決定的部門負責認定、公布。申請原發證單位作出吊銷證照、撤銷批准證明檔案或者證書的,由提出申請的海洋與漁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認定、公布。
第十條 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生產經營者中,確定海洋與漁業信用紅名單初選對象。
具體負責行政許可和處罰的部門應當在出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的20個工作日內,確定海洋與漁業信用黑名單的初選對象。
第十一條 擬認定為海洋與漁業紅名單的,負責認定的部門應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領域黑名單進行交叉比對,確保該信用主體未被列入其他領域黑名單。
第十二條 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確定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初選對象後,應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式。需要告知的,應當在7日前將初步認定告知信用主體,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需要公示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紅黑名單初選對象通過政務網站或“信用山東”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告知和公示無異議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認定為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信用主體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經公示提出異議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陳述申辯或者提出異議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十四條 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認定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應當書面告知列入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並告知不服認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四章 修復和退出
第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作出認定7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從嚴把關、保護權益原則,將認定的海洋和漁業信用紅黑名單通過政務網站或“信用山東”網站和其他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公布期間,信用主體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不停止公布。
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經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認定部門應當及時更正,並通過政務網站或“信用山東”網站等進行公開澄清,恢復其名譽。
第十六條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發布和取消時限與名單的有效期相對應。信用紅名單有效期一般為1年,信用黑名單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自失信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對禁止從事相關活動有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作出認定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通報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並報上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聯合獎懲備忘錄規定的獎懲措施,協同相關部門,對納入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的信用主體實施聯合獎懲。
第十九條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有效期屆滿即退出紅黑名單,作出認定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原發布渠道發布名單退出公告,協同有關部門立即停止對其實施聯合獎懲。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名單在有效期內,信用主體被發現有新違法行為,或者被其他領域列入信用黑名單的,原認定的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刪除其紅名單,撤銷相關信息發布。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對列入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海洋與漁業信用紅黑名單的認定及公布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海洋與漁業紅黑名單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3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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