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山東省海洋經濟技術研究會是1996年在原青島市市級學會基礎上,經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掛靠在
中國海洋大學和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1998年8月本會在中國海洋大學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2001年初,研究會正式加入省科協,成為省科協主管的學會之一。2003年10月換屆,產生第二屆理事會。中國海洋大學原校長管華詩院士擔任學會第一、二屆會長。2008年11月在青島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現任會長是中國海洋大學副校長於宜法教授,秘書長是中國海洋大學鮑洪彤教授。目前,有團體會員單位35個,,由全省海洋界的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海洋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章程
山東省海洋經濟技術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山東省海洋經濟技術研究會,英文名稱為Marine Economic Technology Society of Shandong Province。
第二條 本學會的性質:本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註冊、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團,是經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接納的從事海洋經濟技術開發和研究的全省性學術團體,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充分發揮學會優勢,促進海洋教學、科研、管理、生產等有關企事業單位的交流和協作,組織和參與國際間的學術交流,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科教興國、“科技興海”、“海上山東”建設服務,推動山東海洋事業發展,努力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多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實行多掛靠制,凡從事與海洋經濟技術研究開發相關的單位,可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掛靠單位。
第六條 本會的住址為:山東省青島市魚山路5號。掛靠單位為中國海洋大學和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術活動,促進海洋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
通過各種渠道,組織或參與國際學術活動;跨地區同行業加強學術交流;組織海洋經濟發展中的理論問題和技術問題進行學術交流。
(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山東省海洋經濟技術水平。
本行業的先進經驗、工作中的創新或國際上的先進技術及時組織會員進行學習或交流,以便推廣套用,提高技術水平。
(三)參加創辦《海洋經濟》雜誌及其它海洋科技、科普等書刊;評選優秀學術論文、優秀學術專著和科普作品。
(四)積極開展科普活動,為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服務。特別是大力開展海洋知識普及活動,尤其是青少年的海洋知識水平,積極支持辦好“少年海洋學校”,培養未來海洋科技人才,為海洋科普事業作出新貢獻。
(五)積極為山東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諮詢服務,及時完成政府和有關部門交給的諮詢決策或技術服務契約。注意發動會員關心本地區的經濟和技術問題,凝聚他們的智慧,及時提出建設性意見,供有關部門決策時參考。
(六)做好山東省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利用不同地區會員間密切聯繫的便利條件,反映他們的意見,及時傳達黨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七)發現並舉薦人才,表彰在海洋科學研究、科技服務、科普活動和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把學會辦成海洋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與海洋經濟技術相關的教學、科研、管理、生產等單位,並在本省有一定影響的,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
(四)具有本科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以及從事海洋管理、海洋產業有關工作,並熱心支持本會工作領導幹部,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對本專業、學科發展和對學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審議,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六)外籍專家自願加入本學會者,經理事會審議,可吸收為外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成員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取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在本學會期刊上發表論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撰寫論文或科普文章;
(六)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因工作變動,或無故不參加學會活動,不繳納會費一年以上者,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選聘任對本屆學會有較大貢獻的學會領導、著名專家、學者擔任本屆學會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科協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之內,經山東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山東省科協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