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域使用執法規程》是山東省為規範海域使用執法工作而制定的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海域使用執法規程
- 施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 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海域使用執法工作,根據《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中國海監總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我省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對管轄區域內海域使用違法行為的管轄、巡查、立案、調查取證、會審、告知、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結案等均適用本規程。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條 省、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海域使用違法案件。包括:
(一)海監機構在執法巡查中發現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投訴、舉報的;
(三)其他部門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移送的;
(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移交的。
第四條 省、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在執法巡查中發現的海域使用違法行為,實行“誰發現、誰查處”的原則,即由先發現的海監機構負責處理。
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發現的涉嫌違法填海行為,須報經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確定管轄。
對已經審批的海域使用項目,要將查處情況及時通報審批該項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監機構。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指定管轄;對於有管轄權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對同一海域使用違法行為分別立案時,根據其在《中國海監海洋違法案件立案報備系統》提交立案信息的時間,由電子報備時間在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負責查處。
第五條 對尚未立案查處的涉嫌海域使用違法行為,省、市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均可指定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承辦案件查處工作。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認為涉嫌海域使用違法行為重大或複雜,需要由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管轄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決定。
第六條 對已經立案正在查處過程中需要移交其他海監機構查處的海域使用違法案件,移交工作按照中國海監總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對該案件有管轄權的其他行政機關。
第八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移交或移送案件,應當製作案件移送書。
第三章 執法巡查
第九條 執法巡查實行屬地監管制。
省總隊為全省屬地監管的統籌管理機構。
縣級海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海域使用活動實施執法巡查,市級海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縣級海監機構的屬地監管實施情況進行督查,省總隊直屬支隊負責對責任分工區域內海域使用活動實施執法巡查並對市、縣級海監機構的屬地監管實施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條 縣級海監機構應當將轄區海域劃分片區,明確片區責任人,每旬將片區內海域使用活動巡查一遍。
第十一條 市級海監機構應當將所轄縣(市、區)劃分片區,明確片區責任人,每旬將片區內縣級海監機構的屬地監管實施情況督查一遍。
第十二條 省總隊直屬支隊應當將責任分工區域劃分片區,明確片區責任人,每旬將片區內海域使用活動及市、縣級海監機構的屬地監管實施情況巡查、督查一遍。
第十三條 各級海監機構應當建立片區責任人檔案,並報上一級海監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海監機構應當建立片區責任人檔案,並報上一級海監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實行屬地監管執法巡查、督查旬報告制度。省總隊直屬支隊每旬(每月的1日、11日、21日,遇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下同)分別以《旬巡查情況登記表》和書面形式向省總隊報告巡查和督查情況;市級海監機構每旬書面向省總隊報告督查情況,對於所發現的涉嫌違法用海情況應當詳細說明;縣級海監機構每旬向市級海監機構報送《旬巡查情況登記表》。
第四章 立案審核及報備
第十五條 辦理案件應當做到執法主體合法,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符合法定程式。
第十六條 海監機構在獲取涉嫌海域使用違法行為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相關信息。
對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應當按照《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現場處罰。
除可以現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海域使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立案查處。
第十七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應當成立立案審核委員會。
立案審核委員會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和政策法規、海域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紀檢監察等處(科)室負責人及海監機構相關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擬對《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涉嫌海域使用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的,應當進行立案審核。
第十九條 立案審核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介紹;
(二)與認定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各種證據(包括涉嫌違法行為現場的影像、圖片等資料);
(三)擬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應當自案件承辦人提交《立案審批表》之日起5日內進行立案審核。
第二十條 立案審核會由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涉嫌違法事實,各委員對涉嫌違法事實進行研究和審議。審核委員會根據審議結果形成立案審核意見。
審議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屬於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二)是否超過追責期限;
(三)是否有明確的涉嫌違法主體;
(四)涉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五)擬給予的行政處罰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一條 立案審核委員會作出立案調查決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應當在3日內完成《立案審批表》審核及審批意見。
第二十二條 已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按照《海洋違法案件立案報備工作暫行規定》進行立案報備。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 海監機構應當對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海域使用調查取證工作細則》組織實施。
調查取證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現場檢查和詢問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四條 現場檢查和詢問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多次檢查現場或一案有多處現場的,應當分別製作《現場筆錄》。
現場檢查發現正在違法施工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現場檢查發現正在違法施工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製作《詢問筆錄》。必要時可對被詢問人進行多次詢問。每次詢問應當分別製作《詢問筆錄》。
第二十七條 詢問結束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製作《陳述、申辯筆錄》。
第二十八條 向被檢查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取相關證據材料,應當製作《提取證據材料登記表》。
提取的證據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對違法使用海域面積的認定上,應當委託具有海域使用測量資質的單位對違法用海面積進行鑑定。
若在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階段未向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的,應當在委託資質單位鑑定違法使用海域面積之前向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第六章 調查終結報告
第三十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5日內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第三十一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應當報案件承辦機構主管領導,根據下列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意見: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擬處罰意見適當的,作出同意擬處罰意見的意見。對於《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重大海洋違法案件,還應當作出建議召開案件會審會的意見。
(一)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擬處罰意見適當的,作出同意擬處罰意見的意見。對於《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重大海洋違法案件,還應當作出建議召開案件會審會的意見。
(二)案件調查事實不清或證據不充分的,應當作出重新調查或補充調查的意見。
第七章 會 審
第三十二條 重大海洋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應當實施會審。
第三十三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對以本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監機構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的重大海洋違法案件進行會審,並對會審所作出的決定負責。
擬處罰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重大海洋違法案件,應當由省總隊組織會審;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組織的違法填海、違法圍海10公頃以上的案件會審會應當邀請省總隊參加。
根據案件需要,案件會審會可邀請上級海監機構、法律專家及案件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四條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應當成立案件會審委員會。
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案件會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和省級海監機構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政策法規、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紀檢監察等處室負責人及海監機構相關人員。
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案件會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由市、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自行確定。
第三十五條 召開案件會審會,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案情及有關情況介紹;
(二)與認定違法行為有關的各種證據;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技術標準;
(四)擬處罰的意見。
案件會審會應當自案件承辦人員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召開。
第三十六條 召開案件會審會,應有不少於半數案件會審委員會正式組成人員參加。案件會審會由案件會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缺席時,可委託由副主任委員主持。
會審的主要內容是: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違法主體的認定是否準確;
(四)案件定性是否確切;
(五)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自由裁量運用是否合理;
(七)辦案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八)擬處罰意見是否適當。
第三十七條 案件會審會按以下議程進行:
(一)辦案人員匯報案件的查處情況及解答與會人員的提問與質疑;
(二)會審委員會委員及特邀人員發表意見;
(三)會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在總結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會審意見。
會審意見應當經半數以上案件會審委員會正式組成人員表決同意。所有與會人員均應當對會審的案件發表意見。
第三十八條 案件會審委員會可以對會審的案件作出同意、修改和不同意擬處罰決定的意見。
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法主體認定準確、案件定性確切、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符合法定程式的案件,可作出同意擬處罰決定的意見;
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法主體認定準確、案件定性確切、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式,但擬處罰決定不恰當的案件,可作出修改擬處罰決定的意見;
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法主體認定不準確、定性不確切、適用法律不當及違反法定辦案程式等各項中一項以上的案件,可作出不同意擬處罰決定的意見,由案件承辦部門進一步完善後,再次提請會審。
第三十九條 案件會審會結束後,應當製作《案件會審筆錄》。會審筆錄應當經主持人審核,並由主持人、記錄人和參加人簽字。
第四十條 案件會審會結束後7日內,案件承辦機構應當根據會審意見,製作《行政處罰意見審批表》,報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作出審批意見。
按照規定不需要會審的案件,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交之日起7日內提請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擬處罰意見。
第八章 告 知
第四十一條 經審定同意擬處罰意見的案件,承辦海監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在3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二條 對按一般程式查處且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海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後3日內,應當製作《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不要求陳述申辯的,應當在《陳述、申辯筆錄》中註明。
第四十三條 對按照《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的規定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3日內,應當製作《陳述、申辯筆錄》。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聽證組織工作應當按照《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海洋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規則》的規定進行,並製作《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於聽證會舉行日期7日前送達當事人。
舉行聽證會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第九章 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 海監機構在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已全部查清、經法定程式認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報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的案件,應當自上述3日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海洋行政處罰決定,並於作出決定後7日內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案件,應當自上述3日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海洋行政處罰決定,並於作出決定後7日內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聽證後對處罰意見未作出重大變更的案件,應當於聽證會結束後5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於作出決定後7日內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聽證後對處罰意見作出重大變更的案件,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告知程式,並於告知後5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於作出決定後7日內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五條 從立案到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查處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對案件情節複雜或屬於重大違法案件的,可視情延長至3個月。延長案件查處期限時,應當向上一級海監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未在規定的3個月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移交上一級海監機構查處或由上級海監機構指定其他海監機構查處。
第四十六條 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有權責令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糾正不當的行政處罰,並根據《海洋行政處罰案件覆核工作暫行規定》對有關海洋行政處罰案件開展覆核工作。
第十章 執 行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時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在當事人未按時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時,應當製作《罰款催繳通知書》,催促當事人儘快履行義務;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製作《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報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准書》;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提請訴訟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時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根據《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適用一般程式在海上查處海洋違法案件,不現場處罰事後難以執行或者經當事人提出的,海洋監察人員可以現場作出海洋行政處罰決定並執行。但抵岸後5日內應當補辦相關書面手續。
第四十八條 在對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進行現場監督時,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筆錄》,記錄現場執行情況。
第十一章 結 案
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執行完畢的案件,應當製作《結案審批表》,報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批准。
第五十條 結案後,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圖件及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海洋行政處罰案件應當一案一檔。立卷歸檔應當按照《海洋行政執法檔案業務規範》(HY/T139-2011)及《中國海監行政執法檔案評查標準》要求進行。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條 法律文書製作應當按照《海洋行政執法法律文書基本格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規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凡與本規程不一致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程由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