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河北商會

山東省河北商會

山東省河北商會是會員企業的“大家庭”、是形象展示的“大舞台”、是經貿交流的“大市場”、是開啟智慧的“大學校”四大特徵的組織。它把在山東的河北籍骨幹企業緊密聯繫、共同組織起來,就好比是河北籍同鄉企業大家庭,相互照應,人人平等,異地經商、老鄉幫忙,團結形成力量;商會為大家搭建了大舞台,各企業通過交流、展銷等活動,展示品牌、樹立形象、擴大企業知名度、提高社會影響力;商會還是大市場,本會區域範圍廣、會員數量多、行業跨度大,涉及領域多、商機無限、潛力無邊。商會牽頭髮布各種經濟信息、組織赴外地考察、相互借鑑學習等,企業自行不便作為的,都是商會職能份內的,商會必將成為企業做強做大的堅強後盾和得力支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河北商會
  • 特徵:大家庭、大舞台、大市場、大學校
  • 地點青島市嶗山區海口路
  • 基本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辦公地址,基本性質,根本宗旨,主要服務,輪值制度,商會章程,

辦公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海口路265號凱旋商務中心425--427室(海爾路南端)

基本性質

答:主要是河北省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的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是合法的社團組織,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成立的;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商會接受上述部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根本宗旨

遵守黨和國家的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社會團體和民間商會職能,廣泛團結在魯創業的各界人士,促進本會會員之間、商會與其他機構、團體及政府間的信息交流溝通,發揮政府、市場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河北來山東的企業及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服務。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企業解決困難,促進企業發展作為本商會的主要職能;本會遵循自願參加、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共同發展的原則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河北工商企業的特色和優勢,為山東河北兩地經濟發展與合作作出積極貢獻。

主要服務

(1) 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等服務,組織開展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等活動,提高會員的知名度,可推動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2) 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
(4)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兩地企業間聯合積極穿針引線,促進企業的合作與發展;
(5) 鼓勵會員參與各項社會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幫助;
(6) 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先進會員企業,可適時掛牌經營,如商會理事單位、守重企業、誠信企業、優秀企業等;
(7)接受兩地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承辦相關事宜。

輪值制度

為使商會會長班子成員都有機會展現才能、實施管理、創立業績,充分發揮商會班子的團隊作用,做到商會工作與公司事業兩不誤、實現雙贏互利兩興旺。借鑑其他商會的做法,結合實際,實行商會班子成員輪流值班制度。
一、輪值人員
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二、輪值時間
從2012年12月1日開始,每輪值班一個月時間。
三、輪值職責
1、主持商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商會各部門抓好當月工作落實;
2、參加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兄弟商會、有關社團組織召集的與商會發展建設相關的活動;
3、接待省市縣政府領導來訪、招商引資等公共事務;組織協調處理會員企業需要幫助解決的突發性重要事項;
4、值班期間至少與一家分會進行直接的交流溝通,協調分會需要商會解決的問題,並向會長辦公會匯報值班情況;
5、負責處理秘書處及商會各部門請示辦理的具體事項;
6、依據當月具體情況,倡導組織有創意、有特色的集體活動;
7、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四、 輪值要求
1、涉及商會重大事項需向會長報告,經會長授權後代行職責;
2、輪值會長每周不少於1次到商會秘書處(辦公室)處理相應事務和指導工作;
3、輪值期間因走訪、接待所需交通車輛、服務等問題由輪值會長保障;需要用餐按照財務制度執行,儘量減少陪客。
不是專程為商會工作而來的人員,商會不予安排餐飲住宿,具體接待由相關對接人負責;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履行值班,輪值會長可相互協商代行職責,經會長同意後報秘書處備案;
5、非駐青常務副會長(分會會長)不參加輪值。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山東省河北商會。
英文譯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Shandong
縮寫:HCCS
本會地址:中國青島市嶗山區海口路265號凱旋商務中心425、427
室。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北省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的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誠信經營,服務會員企業發展;加強河北在魯投資企業與山東省企業和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為山東、河北兩地的合作交流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工作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引導、教育會員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的依法經營意識;
(二) 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諮詢等服務,組織開展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等活動,提高會員的知名度,推動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三) 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
(五)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兩地企業間聯合積極穿針引線,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六) 鼓勵會員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七) 表彰為兩地經濟建設有貢獻的先進會員;
(八)接受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發改委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會員企業須是工商部門核發登記的河北籍在魯的工商企業。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自願申請入會;
(三) 具備良好的職業、商業道德和法制觀念,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四) 能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具有較高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五)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查核實,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享受本會提供的資源、信息及相關服務,參加本會活動;
(三) 具有對本會工作提出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申請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各項決定;
(二) 維護本會聲譽和各項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遵守本會各項制度;
(五)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 主動提出對本會發展有建設性的意見並提供相關資料及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 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本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
3、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4、不繳納會費者;
5、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
(三) 對商會的聲譽、健康發展造成惡劣影響的,給商會財產帶來重大損失的,終身不得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
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企業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商會理事會委託常務理事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及名額由商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的全面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聽取和審議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聽取和審議商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討論和決定商會的重大事項;
(四) 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五) 選舉商會理事會,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六) 選舉商會監事會;
(七)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商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任期作相應改變,報經山東省發改委和山東省民政廳批准,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以上成員必須:樹正氣、嚴自律、講團結、顧大局、樂奉獻、守法紀。
商會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秘書長提議召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六條 商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選舉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二);
(二)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 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事宜;
(五) 表決通過會費收繳標準或辦法。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內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 確定召開商會理事會會議;
(二)選舉或罷免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增免常務理事,提請理事會通過;
(四) 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和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決定設立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負責人;
(六) 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研究和處理商會重要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會員企業中有較高威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於本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商會專職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保證商會各階段的工作能夠順
利進行並按計畫實施。
(二)具備積極進取意識和責任感,熱衷於商會事業,保證本人和
直系親屬沒有任何商業經營活動和經營連帶關係。
(三)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
(四)具備清晰的頭腦和較強的工作計畫性,積極為商會的發展、
管理與決策提供依據。
(五)身體健康,具備較高的知識水平和文化素養。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召集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本會成員外出,未經會長批准和常務理事會委派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三)主持研究商會的重要工作;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人選。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
(三) 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四)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 辦理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商會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設監事長一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維護本會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協助本會理事會加強會風建設,檢查本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 負責檢查本會的財務狀況;核對理事會擬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本會名義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三)對會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本會紀律的決定;檢查和處理本會會員違反商會章程和規定的行為,受理會員的控告和申訴;
(四) 建議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五) 負責對各部門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 對下級監事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七) 負責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負責召集監事會,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在監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監事會的決議;
第六章 名譽會長、顧問團隊和專家團隊
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任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名譽會長、顧問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為促進本會的健康發展,本會聘請德高望重、一貫支持本會工作的老領導、老同志和在山東省、市機關工作以及各界有經驗、有專長、有熱心的人士為我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企業發展策劃諮詢委員會顧問。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專家團隊可列席本會相關會議,任期與本屆會長同步。
本會設立榮譽會長,對於擔任過本會會長或對商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聘為榮譽會長,任期與本屆會長同步,可出席本會相應會議。
第七章 分支(代表)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的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和開展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八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及收益,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或商會實體機構的發展,但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接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有權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並提交理事會審議,由會員代表大會的1/2以上到會代表通過後15日內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生效後的章程向會員代表大會通報並備案。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青島。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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