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導則

《山東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導則》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山東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安全,促進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的導則。

2024年1月27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山東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導則》,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導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導則》的通知
魯農法字〔2024〕2號
各市農業農村局、沿海市漁業主管局,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安全,促進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商省財政廳同意,我廳制定了《山東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導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安全,促進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0號)、《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0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於本省公共水域內開展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
第三條 本導則所稱增殖放流,是指採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投放親體、苗種(包括水生動植物受精卵、種子等)等活體水生生物的活動。
根據投資來源、目的和受益對象,增殖放流分為公益性增殖放流、生產性增殖放流和社會性增殖放流三種類型。
第四條 公益性增殖放流,是指各級政府部門利用公共預算資金實施的以養護公共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水域生態環境,實現公共受益為目的的增殖放流活動。
生產性增殖放流即底播增殖,是指單位、個人或經濟合作組織等市場主體自行投資,在其確權或租賃的公共水域底播增殖貝類、海珍品等生產性增殖放流活動。
社會性增殖放流,是指社會各界通過捐款、捐物、認購以及生態補償等方式,實施以養護生態、關愛自然為主要目的的增殖放流活動。
第五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市級、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各級漁業技術支撐機構承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鼓勵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統籌成品油價格調整對漁業的補助、農業生態資源保護等資金支持開展公益性增殖放流,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投入為輔的資金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增殖放流事業持續發展。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購買苗種、暫養、運輸、後期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等放流苗種支出,其中用於補貼購買苗種的支出不得少於90%。
第七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建立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為增殖放流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第八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參與增殖放流活動,在全社會營造關愛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公益性增殖放流的組織
第九條 增殖放流實行全省統一布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制定全省增殖放流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增殖放流的物種結構、空間布局及容量規模。
第十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增殖放流年度計畫,科學確定增殖放流物種,合理規劃增殖放流水域。
瀕危物種的放流應當在其自然保護區或原生境適宜水域。
連續試驗不超過三年、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評估通過、具有相應增殖放流技術規範的試驗物種,可納入全省常規增殖放流物種。
第十一條 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增殖放流實施方案,經省專家庫專家論證後,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試驗物種和“測水配方”物種還應當編制項目技術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農村部有關要求,按照“應納盡納、能進能出、動態調整”的原則,建立增殖放流苗種供應體系,並對供苗單位定期考核。違反種質要求、未自繁自育、嚴重弄虛作假或考核結果為“差”的供苗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出苗種供應體系。
第十三條 增殖放流苗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苗種生產所用親體(親本)為本地原種,且來源可溯、數量充足;
(二)苗種質量符合該物種相應的放流技術規範要求;
(三)增殖放流苗種除鰱、鱅、草魚、中華絨螯蟹可使用仔稚幼體培育外,其他苗種應由供苗單位全人工自繁自育。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放流中標供苗單位苗種生產開展檢查,上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重點檢查苗種培育所用親體(親本)或仔稚幼體的來源及數量,使用藥物情況,苗種培育進度及存苗量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增殖放流的苗種應當依法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疫合格。檢驗檢疫應當按照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檢驗檢疫內容進行。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程式抽樣送檢,嚴禁供苗單位自行抽樣送檢。
第三章 公益性增殖放流的實施
第十五條 增殖放流由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增殖放流苗種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增殖放流所需苗種應當從供苗體系中採購,推動建立網上採購機制。
第十七條 增殖放流的供苗單位,應當根據育苗進度、苗種檢驗檢疫結果等情況,提前7日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提出放流苗種驗收申請。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天氣、潮汐等實際情況,科學確定苗種投放時間,報上一級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八條 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轄區內增殖放流日程安排,提前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海水物種集中放流季(5月1日至7月31日)的日程安排,實行“周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增殖放流實行放流前公示制度,當地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擬放流供苗單位名稱,放流物種、規格、數量、放流時間、地點、水域以及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
第二十條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收組,對增殖放流苗種進行驗收。驗收組原則上由漁業主管部門人員、漁業技術支撐機構人員、漁政執法人員、省專家庫專家等人員組成,人數不少於4人(人工智慧計數的不少於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下列人員不得參與增殖放流苗種驗收工作:
(一)與供苗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主管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二)與供苗單位有利益關聯;
(三)可能影響公平公正驗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驗收組確認下列事項全部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苗種出庫、計驗、裝運、投放等工作。
(一)供苗單位的放流種類、計畫數量、放流水域與上報備案方案一致;
(二)擬增殖放流苗種檢驗項目(除規格外)全部合格;
(三)完成線上線下公示;
(四)監督人員到位;
(五)經現場測量確認苗種規格合格率達標;
(六)放流所需工具齊全,工作人員到位。
第二十二條 增殖放流苗種的包裝、運輸、抽樣、計數、投放等操作應當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術規程》(SC/T 9401-2010)等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要求。
增殖放流苗種使用船舶投放時,驗收組應當派專人隨船,保證苗種全部投放到指定水域。
第二十三條 驗收組應當對增殖放流苗種進行抽樣計數,可以採用智慧型計數(技術指標達標)或者人工計數(裝袋抽樣法、全部稱重法),鼓勵採用智慧型計數。
採用智慧型計數的,計數開始前,驗收組應當對智慧型計數器具進行校驗。
採用人工計數的,驗收組應當在放流碼頭或放流水域近岸開闊場所,負責抽樣、稱重、計數等關鍵環節的操作。
死亡苗種不得計數。苗種投放前成活率低於95%的,苗種驗收數量按比例核減。
第二十四條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增殖放流苗種驗收檔案。驗收檔案主要包括實施方案、採購檔案及契約、苗種檢驗檢疫報告、驗收影像資料(公示情況、規格測量、出庫、包裝、抽樣、計數、乾稱、裝運、投放等)、驗收組現場記錄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增殖放流應當落實安全作業責任,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苗種培育、苗種運輸、水上作業等生產安全。
第四章 公益性增殖放流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漁業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增殖放流實施現場監督組,對下一級漁業主管部門實施增殖放流活動進行監督。
現場監督組由漁業主管部門、漁業技術支撐機構、漁政執法機構在崗在編人員和社會監督員等人員組成,人員不少於2人,組長應當由在崗在編人員擔任,實行組長負責制。
社會監督員主要包括媒體、公證機構等單位人員和社會志願者、漁民代表等。
第二十七條 現場監督組人員應當熟悉放流法規制度和放流技術規範。下列人員不得參與增殖放流現場監督工作:
(一)與供苗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主管人員、驗收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二)與供苗單位或驗收人員有利益關聯;
(三)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監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現場監督組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供苗質量、數量等情況;
(二)苗種出庫(池)包裝、運輸、計數、投放等操作情況;
(三)供苗單位配合放流驗收、監督工作情況;
(四)驗收組人員遵守工作紀律情況;
(五)其他應監督事項。
漁業主管部門應為監督組提供現場記錄儀等必要設備,對苗種抽樣、計數等關鍵環節全程錄像存檔。
第二十九條 現場監督組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整改。對弄虛作假的驗收人員,由組織現場監督組的漁業主管部門進行通報,五年內不得參與增殖放流的驗收工作。
第三十條 增殖放流苗種驗收工作結束後,現場監督組應當對供苗單位和驗收組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分“好”、“較好”、“一般”和“差”四個等次,並將評議考核結果報組織現場監督組的漁業主管部門存檔。
對供苗單位,主要評議供苗質量和數量情況,苗種出庫(池)包裝、運輸及投放等過程執行相關規範和要求情況,配合放流驗收、監督工作情況等;對驗收組,主要評議配合監督工作情況,驗收工作執行相關規範和要求情況,遵守工作紀律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重要增殖物種進行跟蹤監測和效果評價工作。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增殖放流效果評價結果,及時調整最佳化增殖放流布局方案。
第三十二條 市級、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年度增殖放流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及時匯總增殖放流數據,按要求上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同時填報全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管理系統。
實施增殖放流的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增殖放流檔案,主要包括年度增殖放流實施情況、資金使用預決算、相關資料台賬、績效自評報告、電子影像資料等。
第五章 生產和社會性增殖放流
第三十三條 生產性底播增殖由單位或個人自行開展。
開展規模以上(貝類親體≥500個,苗種≥50萬粒;海珍品親體≥100單位,苗種≥10萬單位)生產性底播增殖活動的,應當提前15日將底播增殖的種類、來源、規格、數量、時間、地點等事項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增殖放流活動,應當提前15日將增殖放流的種類、來源、規格、數量、時間、地點等事項向當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單位或個人自行開展規模性增殖放流活動的,苗種原則上應當從農業農村部公布的水生生物經濟物種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珍貴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中採購。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建設一批適宜社會公眾增殖放流的平台或場所,引導社會公眾定點規範開展放流活動。
第三十五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和社會性放流活動監管,對轄區生產性底播增殖的種質安全、檢驗檢疫等重點環節實施常態化監管,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擅自投放外來物種或其他非本地物種的行為,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捕回並予以相應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涉漁工程生態補償資金用於增殖放流的,參照公益性增殖放流的有關要求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導則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導則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