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辦法

《山東省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辦法》是為了規範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資金安全和項目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財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山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管理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23日,山東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辦法》的通知
魯水規字〔2023〕4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和資產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和項目效益,我廳制定了《山東省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辦法》,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水利廳
2023年8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保障資金安全和項目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1號)、財政部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山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庫移民扶持資金投資的各類產業扶持項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三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堅持因地制宜、公開公平、規範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四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應當符合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範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移民扶持規劃,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五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產權和受益範圍以移民人數為基本因素,兼顧解決突出問題,合理確定產權和受益覆蓋面。
第六條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編制《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明確項目管理主體、產權歸屬和收益分配方式,作為《項目實施方案》重要組成部分一併審核審批。
第七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應當充分論證,規範評審報批,確保項目質量。項目的確定應當堅持民主程式,尊重和維護移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章 項目產權歸屬和管理主體
第八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竣工驗收後形成的資產產權歸移民村(社區)集體所有。
第九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建成後應當及時移交,辦理資產登記,納入村(社區)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僅涉及單個移民村(社區)的,產權為項目所在村(社區)集體所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移民村(社區)的,產權為被扶持村(社區)共同所有,所占份額根據各村(社區)移民人數所占比例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水庫移民扶持項目按照以下方式確定項目管理主體:
(一)項目產權僅涉及一個村(社區)的,項目管理主體為項目所在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二)項目產權涉及同一鄉(鎮、街道)兩個或兩個以上村(社區)的,項目管理主體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實際協調各方進行確定。
(三)項目產權涉及多個鄉(鎮、街道)的,項目管理主體由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實際協調各方進行確定。
第四章 項目運行和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者租賃經營的,應當採取公開競標、競價等方式確定經營者,並依法簽訂契約。契約應當明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租金繳納方式、稅費承擔、資產維修保全、安全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租金、承包費繳納原則上實行“先支付、後使用”。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集體資產的,應當明確經營責任、經營目標,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投入到合作社或企業等經營主體運營的,實行保底分紅,並落實資產抵押、擔保措施,簽訂正式契約,確保移民資金資產安全。
第十六條 水庫移民扶持資金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同等條件下移民優先承租、承包,優先招收移民務工。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加強項目運營的風險管理,加強契約審核,作為契約監督方參與契約簽訂。
第十八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資產所有權的轉移、經營使用人或經營方式的變更、資產的變賣及報廢等,須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准,報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備案,並通過一定形式公開。
第十九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資產不得用於償還債務;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
第二十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的資產處置收入和入股退出資金,應當重新安排項目用於移民村扶持。具體程式參照水庫移民資金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收益和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收益歸移民村(社區)集體所有。產權或股權歸屬多個移民村(社區)的,根據各村(社區)產權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條 原由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投資的移民扶貧項目收益,歸村(社區)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收益納入村(社區)集體財務管理,並及時公開,接受民眾監督。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移民產業扶持項目資產台賬登記管理制度,對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逐一建立台賬,實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收益分配以及契約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管,並每年向縣級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提報項目運營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水庫移民產業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水庫移民、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因不作為或不當作為,造成設施重大損毀、項目收益損失、移民扶持資產流失的單位及個人,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有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任務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山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原山東省水利移民管理局《山東省水利移民扶持項目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暫行辦法》(魯水移〔2017〕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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