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經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7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水土流失治理、監測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程57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1日山東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第1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第2次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4年5月30日
-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1日
公告,條例,修改情況說明,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情況報告,相關報導,
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7號
《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已於2014年5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5月30日
條例
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監測和監督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林業、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將水土保持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推廣先進實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服務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土保持規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開展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按照法定程式向社會公示調查結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以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內容,並對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依法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生產建設的區域。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園區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開發、旅遊景區建設等方面的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水土保持評價,編寫水土保持篇章。對規劃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第三章 水土流失預防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破堰種植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燒窯、規劃外修建道路等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根據水土保持要求,採取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燒窯、規劃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明確山體保護的範圍,嚴格控制開挖山體。
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活動確需開挖山體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規範生產建設經營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七條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八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控制規模、合理布局,並採取保護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小於二十五度的禁止開墾坡度。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具體範圍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林木採伐應當採用輪伐、擇伐、間伐等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公益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應當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採伐方案,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的採伐方案,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採取水平階、魚鱗坑、坡面水系整治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類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加強施工管理,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縮短地表裸露時間,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二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擾動地表、損壞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對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水土保持功能明顯降低、水土流失狀況嚴重惡化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審批。
二十五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根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水土保持設施設計篇章。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招投標檔案和施工契約中明確水土保持設施的內容、質量和進度要求,並在項目建設前期工程實施三十個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和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投入使用,具體驗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有關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前應當進行技術評估。
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對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運至規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向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實行全過程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水土保持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水土流失治理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開發、森林保護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項資金,實行山、水、田、林、路統一規劃和綜合治理,有效減少水土流失。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強化措施,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明確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費用,由受益者承擔,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 本省加強河流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和引黃渠首沉沙區、清淤區、截滲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水土保持。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技術培訓、落實稅費優惠政策等方式,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三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經營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經營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喪失或者降低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生產經營費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承包、租賃或者拍賣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的,應當在依法簽訂的契約中明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以及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山區、丘陵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地採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在黃泛地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揚水沉沙、農田林網、林糧間作、放淤改土、防滲截滲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改鹼綜合生態防護體系,減少或者避免黃河泥沙淤積河道、溝渠,對渠首沉沙區、清淤區、截滲區的清淤棄沙,必須及時覆淤還耕,控制風沙和鹽鹼化危害。
在城鎮、海水入侵地區、地下水漏斗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涵養水源、降水蓄滲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洪水資源。
在採礦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乾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採礦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壞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功能。
第三十八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濕地和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推廣使用生物肥,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使用,防止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九條 已在禁止開墾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期限,逐步退耕,因地制宜種植公益林、經濟林,實施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綜合措施。
第四十條 生產建設經營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採取覆蓋、隔離等保護措施,減少地表擾動範圍;永久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應當做到平衡,禁止亂挖濫棄。
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確因不能綜合利用需要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設定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復等措施。
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採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間作套種、節水灌溉、秸稈還田、種植綠肥;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沼氣,利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薪柴;
(四)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路,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並定期公告監測結果。
第四十四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水土流失情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監測條件和能力的,應當委託水土保持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四十五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實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發現問題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或者暫停施工;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技術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虛報、瞞報數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價制度,對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評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對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堰種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水土保持設施設計篇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開工建設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項目建設前期工程實施前履行告知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一)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偽造、虛報、瞞報數據的;
(三)泄露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水土保持監測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設施,是指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各類人工建築物和人工植被。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1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5月29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進行水土流失治理必須明確目標任務,並限期治理,建議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縣級人民政府在這方面的責任。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一款:“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強化措施,嚴格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明確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務。”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土保持關係生態安全、糧食安全、防洪安全,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199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明確將水土保持作為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992年頒布實施以來,我省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不斷加大,全省水土流失面積已由6.35萬平方公里減至2.7萬平方公里,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農業生產條件和人居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為加快我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兩區一圈一帶"區域發展戰略和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的深入推進,以及人民民眾對生態環境改善需求的不斷提升,水土保持工作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一是水土流失防治任務十分艱巨。全省水土流失面積一度高達6.35萬平方公里,目前仍有2.7萬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積亟待治理,與之不相適應的是,目前的重視程度、治理速度和投資強度明顯滯後;二是相關規劃統籌力度不夠,削弱了規劃執行的權威性、嚴肅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水土保持工作開展;三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類生產建設活動日趨增多,特別是採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問題,對人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提出了新挑戰;四是我省引黃地區引黃帶來了大量泥沙,由於沒有得到有效治理,當地土地沙化嚴重,直接影響了當地民眾的生產生活,強化黃泛區風沙治理尤為緊迫;五是水土保持監測體系和監督措施不夠完善,無法滿足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需要。
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水土保持法》進行了修訂,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體責任,修訂完善了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水土保持補償等制度。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同等重要的戰略高度,先後作出了一系列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並對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新《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要求,結合我省水土保持實踐做法,有必要在我省現行《實施辦法》基礎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符合全省實際的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1年,省水利廳就著手起草《條例(草案)》,在省內外調研的基礎上,於2012年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並傳送全省水利系統徵求了意見。2013年,該項目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計畫後,為加快立法步伐,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水利廳組成了聯合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13年8月先後赴菏澤、臨沂、濰坊等市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基層政府、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的意見。在調研及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2013年9月,經省水利廳廳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省編辦、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財政廳等14個部門進行會簽,同時徵求了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意見。10月,根據會簽意見,省水利廳修改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按程式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省政府法制辦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並於2013年11月22日經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內容設定
《條例(草案)》共有7章52條,主要規範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三項原則:一是堅持一致性,嚴格依照上位法進行制度設計,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作了銜接性規定。二是注重製度創新,對上位法規定得比較原則不便於實際操作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與審批、水土保持設施"三同時"制度等,作了創新性規定。三是突出地方特色,針對我省水土流失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黃泛地區、海水入侵地區、地下水漏斗區和採礦區等,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治理措施。這樣設定《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既符合上位法規定,又符合我省工作實際,體現了山東特色。
(二)關於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規劃是開展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是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的綱領性檔案。《條例(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對水土保持規划進行了細化:一是明確了規劃編制依據、編制主體和編制要求。二是細化了規劃內容,對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依法劃定了限制或者禁止生產建設行為的區域。三是規定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劃應當進行水土保持評價、編寫水土保持篇章,確保與水土保持規劃相銜接。
(三)關於水土流失預防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是水土保持工作基本方針。治理水土流失,重在預防保護。針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各種因素,《條例(草案)》除規定加強植被保護和林木採伐、坡地開墾管理外,重點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預防作了規範: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細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許可權,規定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二是為強化水土保持方案編報效果,根據《水土保持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了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三是確立了特定區域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審批制度。四是細化完善了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三同時"制度。為保證《水土保持法》規定的"三同時"制度落到實處,《條例(草案)》對水土保持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作了具體規範。
(四)關於水土流失治理
針對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條例(草案)》進一步強化了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措施:一是規定了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和管理、養護制度,明確了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維修養護費用,由受益者承擔,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二是細化了水土保持生態補償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將引黃渠首沉沙區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納入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範圍。三是明確了不同類型地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針對山區、丘陵區、黃泛地區、城鎮、海水入侵地區、地下水漏斗區和採礦區等區域特點,因地制宜規定了相應治理措施。
(五)關於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
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是開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礎和手段。一是強化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水土保持監測職責,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是明確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實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三是明確了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的行為規範,並規定了服務質量評價制度。
(六)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條例(草案)》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應《條例(草案)》中相關禁止性規定,分別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4月14日至17日,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水利廳組成調研組,赴青島、棗莊、日照、萊蕪四市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4月2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草案作了研究修改。5月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關於條例適用範圍的規定表述不夠確切,建議作出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監測和監督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條例”;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二章至第四章名稱分別修改為“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和“水土流失治理”。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充分發揮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建議明確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責任。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三款增加了一句:“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七條關於鼓勵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的規定過於籠統,建議結合我省實際予以細化。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推廣先進實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服務水平。”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增加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內容以及相應的表彰獎勵條款。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和人大代表提出,我省山體保護和治理問題日趨嚴峻,非法開挖山體的現象屢禁不止,造成了嚴重的水土流失,條例草案對此應當作出嚴格規範。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了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體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明確山體保護的範圍,嚴格控制開挖山體。從事生產建設經營活動確需開挖山體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規範生產建設經營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六、有關專門委員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人民政府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統一規劃和協調統籌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實行山、水、田、林、路統一規劃,建立穩定增長的建設資金投入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開發、森林保護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項資金,創新水土流失治理機制,按期完成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七、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增加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不進行水土流失治理的予以規範的內容。修改時根據這一意見,依照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在該款增加了一句:“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八、有關專門委員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有的條款違法行為危害性較重,建議加大處罰力度;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個別條款違法行為危害性較輕,可以不做罰款處罰。根據上述意見,參照上位法類似行為的處罰幅度,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情況報告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和主任會議決定,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調研和審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為確保立法質量,按照科學、民主、開門立法的要求,委員會首先聽取了省水利廳關於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3月10日至14日,委員會主任委員戰樹毅、副主任委員侯英民、賈崇福、譚明山等,會同省水利廳,赴泰安、臨沂、聊城和菏澤4市進行了立法調研。省人大常委會賈萬志副主任對調研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調研期間,先後召開了由各市人大、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實地察看了煤礦塌陷區、引黃渠首沉沙區、坡改梯等水土保持治理的情況,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並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梳理。同時,委員會還組織力量對外省已出台的同類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深入研究,學習借鑑了兄弟省市好的立法經驗和做法。3月19日,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水土保持關係生態安全、糧食安全、防洪安全。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對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省人大常委會於1992年11月頒布實施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於加強我省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人居生態環境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水土保持工作不僅面臨著統籌規劃不夠、水土保持預防治理措施不完善、新的水土流失現象時有發生等問題,而且面臨著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大量湧現、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以及人民民眾對改善生態環境的要求越來越迫切等一系列新情況、新課題。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把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同等重要的戰略高度,並先後作出了一系列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對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水土保持法進行了修訂,也使我省實施辦法中的有些條文與國家法律規定不相一致。為此,在我省現行實施辦法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系統的修訂完善,形成一部更加規範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和迫切。委員會經過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立足於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實際需要,著眼於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比較全面、系統的規範,充分借鑑吸收了省內外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並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創新,具有不少特色和亮點。同時條例草案也存在著力度偏小、部分條款可操作性不強和漏項缺項等問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委員會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對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認識問題
水土保持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是關係國家可持續發展和子孫後代繁衍生息的大問題,應當受到政府和全社會的高度重視。要充分認識現階段水土保持的重大現實意義,把水土保持放在大生態、大環境中加以審視,以治理霧霾一樣的決心,切實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為此,建議條例草案中增加對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認識、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對破壞水土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等內容。
二、關於政府責任主體問題
條例草案中應當強調政府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責任主體地位,突出政府在預防治理目標、規劃編制、財政投入和協調各方配合等方面的責任。為此,建議作出以下修改:
1、將第三條修改為: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生態最佳化、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人為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合理補償的原則。
2、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是水土保持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同時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納入國民經濟發展年度實施計畫,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專項資金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三、關於 “限期治理”和“資源整合”問題
1、鑒於目前廣大人民民眾對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熱切期盼,水土流失的治理也必須明確責任目標,限期治理。逾期未予治理,應當追究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責任。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款中,增加“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水土流失的目標任務”的內容,並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增加追究相關責任的條款。
2、長期以來,水利、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在水土保持與治理方面缺乏統籌規劃,統一協調,資金分散,效率低下。條例草案應當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縣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統籌整合資金等各項資源,提高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和效率。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實行山、水、田、林、路統一規劃,統籌整合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開發、森林保護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項資金,創新水土流失治理與開發機制,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四、關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中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規劃計畫的編制、保護和整治、責任主體、資金投入、部門配合協調、資源整合等環節,條例草案中應當細化這些內容,增加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為此,建議作出以下修改:
1、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凡開辦擾動地表、損壞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單位編制。
2、將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生產經營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喪失或者降低不能恢復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3、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建設生產經營活動所臨時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採取覆蓋、隔離等措施進行保護,減少地表擾動範圍;對永久占壓土地的表層耕作土應進行剝離、保存和利用,保護和利用表土資源。工程土石方挖填應做到平衡,防止亂挖濫棄。第二款修改為: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確因不能綜合利用需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依法專門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復等措施。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處罰力度過輕,不符合權責統一、過罰相當的原則,更起不到應有的威懾作用。建議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為此,建議作出以下修改:
1、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堰種植、放火燒荒,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濫挖中草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設施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禁止其在本省從事相關活動:……。
六、其它意見
1、建議將條例草案所涉及的與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等條款的“建設項目”,統一調整為“生產建設項目”。
2、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區域土地占補平衡的壓力越來越大,水土保持工作遇到了許多新問題。如耕地上山下灘、四荒開發、採礦塌陷、風沙治理以及城市和交通開發建設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建議加大規範力度。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日前,記者從山東省水利廳獲悉,今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條例》頒布後,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辦了《條例》新聞發布會,全面解讀《條例》創新點及核心內容,中央駐魯新聞機構和山東省內主流媒體進行了多角度的宣傳報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強化配套法規體系建設
記者了解到,目前山東省水利廳協調省財政、物價等部門,聯合制定《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取使用管理辦法》,並按照水利部和山東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編制《山東省水土保持規劃》,力爭儘早上報省政府審批實施。
山東省水利廳還將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圍繞落實《條例》確立的強化政府主體責任、鼓勵民間投資建設、建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落實水土保持設施“三同時”制度、加強執法監督檢查等重大事項,及時出台一系列配套規範性檔案。各市、各單位也將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抓緊完善以《條例》配套法規體系為重點的各項管理制度。
著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
山東省水利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深刻把握《條例》的精要實質,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生態補償機制和管護責任機制,嚴格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要著力抓好坡改梯工程、沂蒙山區治理工程、清潔型小流域、黃泛地區風沙治理等重點工程建設,發揮典型示範帶動作用。
要大力推進民營水土保持,以市場為導向,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水土流失治理的積極性,保障水土流失治理穩定投入,落實規劃所確立的治理目標任務和管護責任。
要堅持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投入機制,積極開展生態補償試點。
加大執法監督檢查力度
此外,山東省水利廳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條例》所賦予的職責,完善監管制度和評價制度,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機制。
要以編報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為重點,深入開展水土保持執法專項檢查,嚴格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要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規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測、監理、技術評估等技術服務單位市場準入行為。
加強水土保持執法隊伍建設,規範執法行為,確保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