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對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1-23
【生效日期】1989-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
(1989年11月23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國家機關、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樓堂館所項目實行“先審計,後建設”的原則。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審計。
第四條樓堂館所建設項目審計,分為項目開工前審計和項目開工後審計。
《項目開工報告》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後方可報批;對已批准開工的項目,實行定期審計監督。
第五條建設總投資額三千萬元以上(含三千萬元)的項目,按國家規定,由國家審計署審計;三千萬元以下的項目,除省和計畫單列市領導機關的建設項目由國家審計署審計外,開工前一律由省審計局審計;項目開工後,不論規模大小,均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分別由各級審計機關審計。在市地的省屬項目開工後,省審計局可以授權市地審計局審計。
第六條市地和省直部門在樓堂館所建設項目開工前,應將《項目開工報告》和已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等有關檔案資料報送省政府,由省建委分別會同省計委、省經委審查提出意見,轉送省審計局審計後,按管理許可權審批。
年度內的樓堂館所開工報告,至遲須在八月底以前審計完畢。
第七條項目開工後,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根據審計要求,報送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資料、報表。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應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結論和決定,應同時報送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八條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的審批手續和項目開工前的其他有關檔案資料,如申請立項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概預算書等是否合乎規定;
(二)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是否列入部門、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三)建設項目的資金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正當,是否按規定存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四)自籌資金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備足了建築稅款,並認購了重點企業債券;
(五)有無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投資規模;
(六)施工力量和其他開工條件是否具備;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九條項目開工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支出的真實、合法性,有無虛報投資完成額、擴大投資使用範圍、擠占建設成本等問題;
(二)工程預、決算有無弄虛作假、高估多算、低估少算問題;
(三)有無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投資規模;
(四)自籌資金建設項目是否按年度投資額交納了稅金;
(五)有無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浪費;
(六)建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條審計機關發現擅自進行建設、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資金來源不當、損失浪費、弄虛作假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時,可提請有關部門或直接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各級審計機關應與監察、計畫、城鄉建設、財政、銀行、稅務、統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監督。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處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審計情況應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對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