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推動我省林業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林業產業科學健康發展,發揮林業龍頭企業示範帶動作用,規範山東省林業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精神和《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推選和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辦規字〔2013〕164號檔案)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龍頭企業,是指以森林資源為經營對象,以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流通、服務等為主業,在經營規模、科技創新、帶動能力、經濟效益等方面處於行業前列,並經省自然資源廳認定的企業。
3.對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管,實行企業自願申報、評審認定、動態監管的辦法。堅持擇優遴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帶動農民增收、促進林業發展的原則,堅持企業規模、效益和科學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並重的原則。
4.龍頭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扶持政策。
5.本辦法適用於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並正常經營兩年以上的生產、加工、流通、電子商務、旅遊及服務等各種所有制林業企業(含專業合作社)。
二、申報
(一)申報條件
6.在省內同類別企業中規模較大,主業突出,行業影響力強,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省的產業和環保政策。企業在各項生產活動中,能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科學合理利用森林資源,誠實守信,無違法違紀現象。
7.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相關標準,在省內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兩年內無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獲得國家名牌、省名牌產品等產品質量獎、通過“三品一標”及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或者產品質量達到國際標準的企業優先。
8.企業生產使用新技術、新模式,主營產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場需求不斷推出新產品;企業行銷網路健全,市場占有率、產銷率高,經濟效益好。具有發明、技術或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創新能力強的企業,可相應放寬部分標準。
9.企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輻射帶動能力強,在促進社會就業、增加農民收入、帶動林業扶貧方面成效顯著的優先。
10.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現金流量狀況良好,產品轉化增值能力強,近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有較強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11.企業發展森林康養、林業新材料、新產品等新興產業的,在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中,具有完整產業鏈條、完善的價值鏈條、暢通的供應鏈條、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形成可複製、推廣典型的優先。
(二)申報標準
12. 加工類企業。產品須有獨立註冊商標。木材加工企業總資產4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6000萬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業,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
13.種養類企業。種苗生產企業,育苗面積在800畝以上,連續三年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花卉生產企業,總資產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1200萬元以上;經濟林企業種植面積1000畝以上,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林下經濟企業,種植類面積500畝以上,養殖類面積1000畝以上,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14.森林旅遊類企業(含公園、旅行社等),連續三年年直接收入500萬元以上。
15.林產品專業市場,加工產品市場年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上;初級產品市場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
16.林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年交易額2億元以上,網路交易額占總交易額的70%以上。
17.農民林業合作社,參加農民數量在100人以上,總資產2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
18.林業對外合作企業,年進出口貿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
(三)申報材料
19.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報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1);
(2)申報企業簡介(含生產、經營和帶動發展情況,1500字以內);
(3)加蓋公章的山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審核表(附屬檔案2);
(4)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5)銀行信用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由中介機構出具的近兩年度審計報告(需加蓋騎縫章、並附中介機構營業執照)。
(7)林木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人造板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森林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誌產品等許可和認證證書複印件;
(8)5年內所獲榮譽證書、認證、專利、科研成果、獎牌等複印件。
(9)企業與所帶動農戶簽訂的契約、村委會證明複印件等;
(10)其他能證明企業規模、效益、質量和帶動就業增收等方面的材料。有扶貧情況的需縣以上扶貧部門出具扶貧證明,並附詳細情況(被扶貧人員姓名、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材料要求:(1)有關審計報告等須加蓋資質機構公章,複印無效;(2)除要求報送原件材料外,其他證明、證書、獲獎材料等可上報複印件,但須由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查驗原件,以確保材料的真實性。(3)材料一律列印上報。(4)所有指標以申報時的上一年度為準。
(四)申報程式
20.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山東省林業龍頭企業申報審核表,並提供本文第19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和證明。
21.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後,形成推薦意見並以正式檔案報市林業主管部門。
22.各市林業主管部門對所轄各縣(市、區)上報的材料進行覆核,提出推薦意見後,以正式檔案報省自然資源廳。
三、認定
23.現場核實。根據工作需要,省自然資源廳將組織相關人員對申報企業進行必要的現場核實。
24.專家評審。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全面審查各企業的申報材料,結合各市推薦情況和現場核查情況進行評定,經充分討論後投票決定龍頭企業擬認定名單。
25. 公示。經專家評審委員會決定的龍頭企業擬認定名單,在省自然資源廳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26.認定公布。對公示無異議的擬認定企業,經省自然資源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由省自然資源廳發文公布龍頭企業認定名單,頒發證書和匾牌。
四、監督管理
27.經認定的龍頭企業,其資格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到期後,依照程式重新申報。
28.對龍頭企業實行總量控制,總體控制在全省規模以上林業企業總量的10%以內。總體數量達到控制規模後,按照退一進一的辦法進行遞補。
29. 建立動態監管制度。被認定的龍頭企業,從第二年開始,於每年3月1日前提交企業上年度的運行情況介紹,填寫《山東省林業龍頭企業年度報告表》(附屬檔案3),經縣(市、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查蓋章後報省自然資源廳。
30.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省級林業龍頭企業稱號,並收回牌匾和證書,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申報、推薦。
(1)申報過程中存在舞弊行為,材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2)存在騙取、套取或嚴重違規使用國家和省財政補助、補貼資金、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3)運營過程中在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等方面發生違法違紀問題且後果嚴重的;
(4)因經營不善破產或被兼併的;
(5)不按規定提供監測報表等相關監測情況的。
31.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等更名證明材料,按申報程式經縣(市、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核確認。
五、附則
32.本辦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4日。《山東省林業廳關於修訂印發山東省林業龍頭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開展2013年度申報工作的通知》(魯林產字〔2013〕3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