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3〕25號),為激勵服務業創新創業發展,凝聚和培養一批優秀的創新創業人才群體,促進服務業跨越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服務業創新團隊(以下簡稱“服務業創新團隊”)培育的指導思想是: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把創新創業作為推動服務業發展的內在驅動力,著力整合力量,加大扶持力度,吸引知識、技術和人才等創新要素向服務業集聚;著力打造載體和平台,使各類服務業人才創業有機會、幹事有舞台、發展有空間;著力加強引導、激發活力,充分調動各類服務業人才的聰明才智和創新創業積極性,為我省服務業跨越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強大的智力支撐。
第三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培育的目標是:經過3到5年的努力,建立促進服務業創新發展的機制體制,形成有利於服務業創新創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培育100項國內領先的服務業商業模式、經營業態和技術研發套用服務項目,打造100個在全國有影響的創新型服務業領軍企業和團隊,湧現出一大批創新創業型服務業人才,努力使我省服務業創新發展水平走在全國前列。
第四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是指在服務業技術、經營模式研發和經營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以創新服務業商業模式、經營業態和技術研發套用為研究方向,具有明確的團隊創新目標和較強穩定性的創新集體,一般由3—5名核心成員組成,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合理,合作關係穩定,持續創新能力強,在國內外相關領域達到領先水平。
第五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建設和管理遵循“擇優選拔,滾動發展,目標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重點支持初創期的服務業企業和處於幼稚階段的新興服務業領域的創新團隊建設。對認定的服務業創新團隊進行授牌,對實施的創新項目予以資金支持,培育期不超過3年。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的創新活動和研究開發方向,應緊緊圍繞促進我省服務業轉型發展,在培育新模式、套用新技術、提供新產品、拓展新領域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或具有明顯的優勢和特色,具有較好的開發潛力、市場前景和示範帶動作用,能夠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申報服務業創新團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開發的服務業商業模式、技術套用、服務產品,在全國全省同行業中處於首創或領先水平;
(二)研究開發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績,具有明顯的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第八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帶頭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服務業相關領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在研究開發團隊中有較強凝聚力;
(二)近三年在促進服務業相關領域創新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
(三)未在其他國家或省級創新團隊中同時擔任核心成員。
第九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務業創新團隊一般由10—20人組成。成員間的專業結構合理,具有關聯性和互補性,其專業結構應與服務業創新團隊主要研究方向緊密相關,可穩定合作3年以上;
(二)核心成員3—5人,且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工作契約兩年以上(引進人才每年有6個月以上時間在引進單位工作);
(三)核心成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且未在國家或省級其他創新團隊中同時擔任核心成員。
第十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所在企業負責創新團隊的日常管理、組織項目建設和實施、落實配套政策、定期提交工作情況報告等工作。
第十一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所在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服務業創新團隊申報企業應在山東境內註冊登記1年(含)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現代企業制度,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
(二)申報企業應有1年(含)以上的經營收入;
(三)對處於初創期的企業和幼稚階段的新興產業優先考慮;
(四)國家或省認定的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軟體企業、動漫企業、電子商務企業等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研發實施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施項目要有利於促進我省服務業轉型升級,以科技信息等高新技術為依託,與現代生產、生活方式密切相關,擅於運用和創造新的組織方式、管理模式,市場前景廣闊,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
(二)主要研究開發新的服務業商業模式、經營業態和新技術套用以及其它新興服務產品;
(三)有包括完整詳細的項目研究開發、實施方案為主要內容的商業計畫書或項目計畫書;
(四)有經過具備專業資質的設計機構、工程諮詢(造價)機構等編制或審核的項目資金預(估)算。新實施的項目當年投資占總投資的30%以上,項目實施或建設所需資金來源已落實。其中獲得風險投資投入的項目可優先考慮。
第三章 審核程式
第十三條 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服務業創新團隊,按申報通知要求如實填寫《山東省服務業創新團隊申報書》等申報材料,並明確匹配資金和其他保障條件後,由所在企業(含省直和中直駐魯企業)向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後,轉報省發展改革委;高校、科研院所服務業創新團隊須通過聯合企業的方式申報。服務業創新團隊所在單位和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市發展改革委要嚴格審核申報材料並承擔相應責任。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帶頭人和團隊成員基本情況、主要工作經歷、學術水平、科研成果情況等。
(二)有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帶頭人和團隊成員證明材料:有效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主持或參與過的項目任務書,與企業簽訂的工作契約,行業內專家學者推薦信等掃描件。
2.企業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公司章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主要報表,智慧財產權情況,所在企業出具的團隊實施項目投資承諾書及資金來源落實證明。國家或省認定的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軟體企業、動漫企業、電子商務企業等證書。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台證明材料。
3.成果證明材料:服務業相關領域創新發展的證明及有關獎勵證書,代表性論著證明材料等掃描件。
(三)項目有關資料。主要包括:商業計畫書或項目計畫書和專業資質機構編制或審核的資金預(估)算等;前期項目實施情況和效果。
第十四條 初審
(一)資格審查。各級發展改革委和上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項目可行性、團隊技術水平、項目發展目標等進行形式要件審核,並對企業提報的資料進行鑑別。商同有關部門對服務業創新團隊成員做背景調查。
(二)專家評審。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企業、投資、管理、科研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採取資料審查、現場答辯等方式對申報團隊及其項目進行評審和評估,重點審查服務業創新團隊的創新能力,項目創新性、可行性,市場前景,預期經濟社會效益,梯隊結構,所在單位保障能力等。
(三)綜合評價。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和評估結果,形成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公示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通過評審的服務業創新團隊及其項目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布
由省發展改革委發文公布,授予“山東省服務業創新團隊”稱號,簽訂資助協定,對服務業創新團隊授牌。
第四章 中期評估
第十七條 創新團隊申請資助的項目實施過半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中期評估。
第十八條 評估方法步驟
(一)企業和創新團隊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二)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將自查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中介機構通過審查自查報告、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評估內容
(一)項目申報書確定的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二)服務業創新團隊工作開展情況;
(三)項目實施完成投資和資助資金使用情況;
(四)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五)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評估結果使用
(一)達到中期評估要求的企業,按計畫撥付中期資助資金,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指導企業更好地推進項目建設;
(二)未達到中期評估要求的企業,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山東省服務業創新團隊”稱號,收回授牌,停止支持。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期滿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驗收方法步驟
(一)企業提交驗收相關材料;
(二)各市發展改革委做好驗收的前期準備工作,開展前期驗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內容
(一)項目申報書確定的終期目標完成情況;
(二)服務業創新團隊工作開展情況;
(三)資金使用決算情況;
(四)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五)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驗收結果使用
(一)驗收合格的企業,按計畫撥付剩餘資助資金,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指導企業加快發展;
(二)驗收不合格的企業,延期一年再進行驗收評估。延期後仍然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山東省服務業創新團隊”稱號,收回授牌,停止資助。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服務業創新團隊實施的項目,由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經費資助,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第二十六條 資金用途
(一)用於服務業創新團隊的津貼等人才經費資助,研究開發費用;
(二)用於項目實施所需的購置研發、生產經營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和用於本項目建設的貸款貼息等;
(三)用於項目研發、實施產生的市場研究、開拓費用,人才培訓費用和課題研究費用等。
第二十七條 已獲得國家和省各類人才專項資助的單位和服務業創新團隊不再給予經費資助。
第二十八條 資金撥付
資助資金分項目啟動期、中期和驗收後三個階段分期撥付,由財政部門按預算級次逐級撥付到團隊所在單位。
第二十九條 資金監管
各級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局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加強資金監管,重點對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服務業創新團隊所在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資金管理規定,對省級財政資助經費要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確保資金用於服務業創新團隊項目建設,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對於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經費使用不當、無正當理由不按計畫實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情況的單位和服務業創新團隊,進行通報批評,取消“山東省服務業創新團隊”稱號,收回授牌,按規定追回經費資助,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優先安排服務業創新團隊成員參加全省服務業人才的專項培訓。
第三十二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參與建設的服務業重點項目,符合條件的,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優先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各市要支持企業拓展引才渠道,採取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才引才等方式,引進服務業創新團隊。各市應為服務業創新人才提供審批等方面的綠色通道。
第三十四條 培育期內各服務業創新團隊應制定運行管理的實施細則,規範本團隊目標任務、實施進度、人才培養、項目研究、經費管理使用等相關內容,於認定後3個月內提交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服務業創新團隊帶頭人因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所在單位應及時提出帶頭人建議人選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服務業創新團隊核心成員應保持穩定,一般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服務業創新團隊認定培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調度和掌握服務業創新團隊實施項目推進情況和工作動態,認真落實促進服務業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協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服務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8日。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