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

山東省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是由山東省事業登記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具有事業法人資格的學術機構。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的宗旨是培養、發展、考評和管理全省書畫藝術評審隊伍,組織各類書畫藝術評展活動,進行書畫藝術人才的教育培訓,普及和提高全省書畫藝術評審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
  • 地區:山東省
  • 相關:書畫藝術
  • 類型:組織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山東省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是由山東省事業登記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具有事業法人資格的學術機構。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的宗旨是培養、發展、考評和管理全省書畫藝術評審隊伍,組織各類書畫藝術評展活動,進行書畫藝術人才的教育培訓,普及和提高全省書畫藝術評審水平。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規,獨立開展工作。

內容主體

第一章 評審委員
第一條:凡熱愛祖國,遵守評審會章程,熱情支持和積極參加評審會的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評審會。
1、出版過書畫作品或理論專著者;
2、在省級以上書畫比賽中獲得一等獎、特等獎者;
3、在省內著名、全國知名的書畫家、書法藝術評論家和鑑賞家;
4、擔任過省級書畫學術團體理事以上和縣(市)區級書畫學術團體的主席、副主席以上學術職務者;
5、具有高級書法家職稱的省硬筆書法家協會會員;
6、山東文化藝術研究院書畫藝術研究員;
第二條:加入書畫藝術評審委員會須經過書畫專業的研究生課程的理論學習,經考試合格後,可吸收為評審。特殊情況下可向社會公開招聘評審。
第三條:評審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書畫作品和論文的評審和鑑定權,並可參加國內外書畫評審及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3、對本評審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4、優先在本評審會創辦的刊物上發表文章或作品。
第四條:評審的義務
1、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規和本評審會章程和規定;
2、努力做好評審會分配的工作,積極為本評審會發展獻計獻策;
3、按時交納會費和按時嚴晉升學術等級。
第五條: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勸其退出評審會或予以開除。
1、嚴重違法犯罪,破壞本評審會聲譽,損害本評審會利益者;
2、嚴重違法犯罪,被剝奪公民權利者;
3、長期完不成評審會交給的工作任務,給評審會工作造成嚴重失誤或貽誤評審會工作無法挽回者。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評審會領導機構駐在濟南市。
第七條:評審會最高權力機構為評審代表大會。評審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評審代表大會的職責是修改本評審會章程,審查和批准評審會領導機構的工作報告,選舉本評審會常務評審,研究決定本評審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評審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務評審會是評審會的民主決策機構。常務評審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常務評審會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主任為評審會的最高學術決策人和公有資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常務評審會是評審會學術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評審會的書畫藝術品的評審、鑑定和評審的資格審查、考核選拔以及其他學術決策活動。常務評審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
第十條:由產權人組成的評審會董事會,是評審會資產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的決策按產權比例進行民主決策。董事會有選聘行政管理人員和評審會所屬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和負責人的權力。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和董事若干人,負責評審會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評審會董事會按資產占有的份額多少確認產生。
第十一條:由評審會董事會選聘的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工作人員是評審會的日常行政管理機構的負責人,負責評審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務及其他
第十二條:進行書畫藝術品的評審、鑑定。
第十三條:舉辦各種形式的書畫藝術研討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書畫藝術教學活動,提高全省的書畫藝術評審和鑑賞水平。
第十四條:開發書畫藝術商品市場,推進書畫藝術的商品化進程。
第十五條: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統一管理全省書畫藝術評審隊伍,配合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整頓書畫藝術評比市場和教學秩序。
第十六條:積極開展國內外書畫藝術的交流和研討活動。
第十七條:保護評審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負責向社會推薦高水平的書畫藝術作品、優秀書畫人才和書畫評審鑑定人才。
第四章 產權人和資產的經營及管理
第十八條:評審會的產權主要有公有資產的私有資產兩部分組成。國家財政拔款、社會贊助、評審服務收費和評審會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收益屬於協會公有資產;私人投資、由個人承包的活動收入、個人勞動貢獻等投入評審會使用和管理的計入私有資產。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投入評審會使用的資產,也按其原有產權性質的占有份額進入評審會產權決策。
第十九條:評審會實行行政管理權與學術決策權、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四權分離”辦法,由評審會董事會選聘有經營管理能力的人擔任評審會行政領導人和經營負責人,可以不具備書畫學術地位和不擁有產權。
第五章 行政負責人、學術負責人和評審的考核任免
第二十條:評審會將定期不定期組織考核機構,對董事會董事、常務評審、評審和行政負責人及學術負責人進行定量定性考核,以決定其升降任免。
第二十一條:凡考核不合格的負責人和評審,評審會將作出適當的處理。對完不成工作任務,貽誤評審會工作和造成重大政治、經濟損失者,將予以解聘、免職和勸退,危害嚴重者將予以開除處理。
本章程解釋權為常務評審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