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林業政策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林業政策的若干規定是1984年08月05日由山東省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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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放寬林業政策的若干規定
(1984年8月5日)
為了加快林業發展步伐,開創我省林業生產的新局面,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84〕1號、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進一步放寬林業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集體的荒山、荒灘、荒地,全部或大部劃給農民作自留山灘。根據農戶的能力,可以少劃,也可以多劃。已經沒有荒山、荒灘、荒地的,也可以將疏殘林或部分新造幼林劃作自留山灘,原有林木合理作價歸戶,定期收回價款。自留山灘歸農民長期經營,可以繼承,允許轉讓。自留山灘劃定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使用證。
自留山灘以外的荒山、荒灘、荒地,作為責任山灘,在統一規劃下,採取多種形式,放手讓農民民眾承包開發。鼓勵離休、退休人員和城鎮待業人員到農村承包造林。責任山灘按能力承包,面積不限,承包期可以三十年、五十年,允許繼承,允許作價轉讓,允許請幫工。自留山灘、責任山灘都要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不完成的,集體有權收回重新劃包;破壞植被資源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罰款。
承包者在荒山荒灘上營造防護林、水土保持林的,集體單位應給予優惠待遇,有的要給予經濟補貼。營造用材林的,實行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頭。對上山下灘定居的專業戶,集體單位要積極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口糧、飲水、子女上學等實際困難。
條件很差的高山、深山、遠山,可以發展合作造林,收益按股分紅;也可以組織基建工造林,或者開展義務植樹,造林後再承包給專業戶經營。荒山荒灘多、當地近期又無力綠化的地方,允許跨單位、跨地區承包,合作開發。
農民在自留山灘和責任山灘上生產的林副產品,除規定上交的部分外,農民有權自行處理。
二、各城鎮要保證有一定比例的面積植樹、種草、栽花,實現環境綠化、美化。城鎮的公共綠地和街道兩旁,由城建部門統一規劃,統籌苗木。可以分片劃段實行投標承包,也可以包給所在單位或居民,包栽、包管、包活。
村莊內的房前屋後和宜林隙地,要搞好規劃,可全部劃給農民植樹,誰栽誰有。村莊內現有的零星樹木可以作價歸戶。
三、田間營造林帶、林網和農林間作,在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的前提下,可以分片、分段包到戶,誰種地,誰籌苗,誰栽誰有;也可由集體單位統一籌苗,分戶栽管,收益分成,大頭歸戶。原有的農田林帶、林網、農林間作和梯田埝邊的集體林木,可以作價轉讓,承包到戶,增值部分實行比例分成,大頭歸戶,或者全部歸戶。也可留出脅地面積,承包給專業組、專業戶,實行幾定獎懲責任制。不論採取什麼承包形式,都不得隨意砍伐。
四、集體現有成片的防護林、用材林、薪炭林,可以包給專業戶或專業組(隊)經營,幼林、中幼林撫育間伐歸己,採伐更新實行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頭。中齡林和成材林,應根據經營管理情況,實行比例獎賠。
五、集體現有的果園、桑園、茶園等經濟林,可以實行專業包乾,包給有管理技能的專業戶或專業組經營。承包期一般不少於三十年,允許繼承和轉讓。承包者在承包範圍內新發展的經濟林,收入歸承包者。
六、鐵路、幹線公路沿線和大河兩岸的國有土地,由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提供苗木或資金,包給附近村莊組織農民栽樹管理,木材收益比例分成,大頭歸戶;也可在主管部門統一規劃下,由承包者自籌苗木,誰栽誰有。在河灘種樹,一定要在標準洪水線外進行,確保順利排洪。水庫保險區內,由水庫管理部門負責綠化,但要改變“大鍋飯”的管理辦法,儘量讓職工承包。
七、國營林場、苗圃可以聯產承包給職工家庭或個人經營;面積過大,職工承包不過來的,也可以劃出一部分承包給農民,收益比例分成。鼓勵職工辦家庭林場、家庭苗圃。允許按規定在承包區內建房,允許自購專業設備,允許請幫工。包給職工和農民家庭經營的國營林場、苗圃,全民所有制性質不變,以林(苗)為主的經營方針不變。國營林場、苗圃對職工承包的家庭林場、家庭苗圃,在資金、技術、設備上要給以扶持和指導。對職工承包造林營林的,可以區別不同情況,採取緩提留、少提留或不提留的辦法,對於困難很大、生長周期很長而又有發展前途的林木,在一定時期內還可以給以定額補貼。承包者按規定所得的分成產品可以自由處理。
八、要切實加強林木的保護管理。現在集體林木實行的各種林木管理責任制,只要農民滿意,有利於林業的保護和發展,就要穩定下來,不得隨意變動。
無論國有的林木或者集體所有的林木(包括承包到戶的林木),撫育間伐和主伐,都必須按規定進行審批,嚴禁亂砍濫伐、盜伐和過量採伐。對於破壞林木的事件,各級政府和公安法務部門,必須查清,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九、多渠道籌集林業資金。各級計畫、財政部門在投資方面繼續給予支持。鄉、鎮、村每年要從集體積累中拿出一部分用於造林。要按規定徵收育林基金。鼓勵廠礦企業、城鎮居民、國家職工和農民民眾投資興辦林業。要積極引進國外、省外資金髮展林果業和加工業。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過去省里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各行署,各市、縣(區)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貫徹執行,並抄送省林業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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