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查禁鴉片煙暫行辦法,1934年9月國民黨山東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七條。辦法規定: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外,省府還派人員依法查禁。對攜帶鴉片煙及供吸食鴉片煙的器具者,查禁人員應對身體或住宅、船艦等處所進行搜查。抗拒搜查者,得用強制力搜查。查獲煙犯,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查禁鴉片煙有功人員,按禁菸罰金充獎規則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