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批轉省建委、省僑務辦公室貫徹執行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

人民政府原則同意省建委、省僑務辦公室《貫徹執行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在貫徹執行國發〔1980〕61號檔案中,一併研究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批轉省建委、省僑務辦公室貫徹執行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的意見
  • 發布日期:1980-07-19
  • 生效日期:198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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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0-07-19
【生效日期】1980-07-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全文

山東省政府批轉省建委、省僑務辦公室貫徹執行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的意見
(1980年7月19日)
省人民政府原則同意省建委、省僑務辦公室《貫徹執行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在貫徹執行國發〔1980〕61號檔案中,一併研究試行。
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僑務政策的落實,我省要求用外匯建房、購房的僑戶不斷增加。迅速搞好僑匯建房工作,滿足華僑、僑眷的要求,以調動他們為“四化”建設貢獻力量的積極性,是一項緊迫任務。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認真解決僑匯建房中的問題,真正把僑匯建房工作抓緊抓好。去年經省府同意下達給青島、煙臺、昌濰三地、市的周轉資金和建築指標,要訂出計畫,採取措施,限期完成,不能再拖,以免產生不良影響。各地在試行中,有何問題、意見,望告省建委和省僑務辦公室。
貫徹執行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的意見
國務院〔1980〕61號檔案轉發了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現結合我省情況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僑匯住宅的建設和出售,由各市房產部門統一經營,各縣由縣建委經營,僑務、基建、城建、物資等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配合。僑匯建房量大的城市,房產部門可成立華僑住宅經營公司。
二、華僑、歸僑、僑眷和港澳、台灣同胞中的下列人員要求給其農村戶口的親屬在城鎮購建住宅,需經地、市僑務、公安部門同意,報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在團結廣大華僑,擴大國際反霸統一戰線和台灣回歸祖國中有較大影響的;
2.對我省經濟建設和改變僑鄉面貌有較大貢獻的;
3.高級知識分子以及支持我省“四化”建設做出貢獻的科技界人士。
領養老金的華僑要求來我省城鎮建房養老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經有關地市僑務、公安部門批准。
三、僑匯住宅的布局選點,要服從城市統一規劃,並儘量為他們提供方便。大中城市的僑匯住宅建設要以改造舊城為主,以征地新建為輔。僑匯住宅的設計,要考慮華僑和僑眷的生活特點,儘可能滿足他們的需要。對住房條件有特殊要求者,可以單獨設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建別墅式住宅。各地出售商品住宅,對華僑、僑眷要優先照顧。
四、僑匯住宅建設要列入各地市基本建設年度計畫。資金、材料要予以保證。資金的籌措可採取由僑務部門預撥周轉資金、地方財政預撥款、銀行貸款,出售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和“先售樓、後建樓”等各種辦法。建築材料各地市要保證供應。建築施工,由住宅建設公司承擔,並作為重點予以保證。住宅竣工後,由房產部門組織僑辦、施工單位共同驗收。
五、僑匯住宅可以由用戶自管自修,也可委託房產部門代管代修。維修材料按建築僑匯供應標準,憑建材證向縣市主管供應部門購買或由房管部門供應。公寓式住宅中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設施的維修費用,由各用戶分攤。
出售給華僑、僑眷的住宅,實行包修制度,包修期一年。包修期內,凡是因施工不良引起房屋和設施損壞、堵漏,由房管部門負責包修,免收維修費用;由用戶自己造成的房屋或設施的損壞,由住戶自己負責修理。
六、請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僑匯建房的領導。僑眷集中、僑匯建築量大的城市,要成立僑匯建房領導小組,負責搞好部門之間的協作,定期召開僑務、公安、物資、房管、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會議,研究解決用僑匯購房建房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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