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搬遷壓煤建築物暫行規定》是山東省為加強壓煤建築物搬遷工作,充分開發煤炭資源,保證煤炭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維護搬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一條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搬遷壓煤建築物暫行規定
- 地方:山東省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9-11-08
檔案信息,檔案原文,
檔案信息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搬遷壓煤建築物暫行規定
(1989年11月8日)
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壓煤建築物搬遷工作,充分開發煤炭資源,保證煤炭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維護搬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酷墊堡棕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與搬遷壓煤建築物有關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搬遷壓煤建築物必須貫徹技術經濟合理、充分估少道開發煤炭資源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省政府成立壓煤搬遷領導小組,由一名副省料棵凝長任組長,下設壓煤村莊搬遷辦公室(以下簡稱搬遷辦)。煤礦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壓煤建築物搬遷工作的領導,並相應建立健全搬遷工作機構。搬遷任務較大的棗莊市、濟寧市、泰安市、滕洲市、微山縣、鄒縣、兗州縣、肥城縣、新泰市和龍口市,由有一名副市長或副縣(市、區)長負責壓煤搬遷工作,並適當配備政策、業務水平較高的幹部專門從事該項工作。
第五條各級政府搬遷辦負責壓煤建築物搬遷及房屋斑裂維修的組織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採煤塌陷地的徵用、賠償及礦區工汽罪籃判農關係等事宜。
第二章 搬遷程式
第六條有關單位在制定煤礦區生產建設規劃時,應同時制定壓煤建築物搬遷規劃。
第七條礦務局應根據礦區生產建設的需要和搬遷資金、建築材料等條件的可能,制定搬遷規劃,並將搬遷規劃及時上報擔敬迎省、市(地),縣(市、區)搬遷辦。下年度的搬遷計畫及有關資料,由礦務局在本年度內報省政府搬遷辦,同時抄報市(地)、縣(市、區)政府搬遷辦。
第八條省政府搬遷辦負責審核有關礦務局上報的搬遷計畫,在徵求有關市(地)、縣(市、區)政府搬遷辦的意見後,將正式計畫下達給市(地)、縣(市、區)政府搬遷辦。
第九條搬遷計畫下達後,市(地)、縣(市)搬遷辦應立即會同礦務局,組織煤礦與搬遷村莊或單位,依據當地人民政府核發的房產證和準建證明核定需搬遷的建築物面積,評估建築物質量,登記造冊,煤礦與搬遷單位簽訂搬遷協定,搬遷協定需報省政府搬遷辦核實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搬遷村住或單位的新址,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礦務局或煤礦提供的地質資料,按不壓煤和其他有開採價值的礦床、不二次搬遷、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產生活的原則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搬遷村莊新址確定後,煤礦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征地手續。
核定新村址面積應切實貫徹節約土地原則,從嚴從緊掌握,不得超過舊村址面積。舊村址土地歸國家所有,由煤礦使用,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企境使用或處理。
核定新村址面積應切實貫徹節約土地原則,從嚴從緊掌握,不得超過舊村址面積。舊村址土地歸國家所有,由煤礦使用,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占有、企境使用或處理。
第十二條新村址到該村耕地之間距離較遠或新村址占用外村土地,交通確有困難的,搬遷村莊可修建路面寬度在六米之內、鋪設矸石或沙土的生產道路。修建生產道路所占用外村的土地,煤礦應按《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地手續。所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第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和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搬遷新址的土地,由煤礦按《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徵用手續。新址面積如非特別需要,一般不得超過舊址面積。超過舊址面積的征地費用,由搬遷單位自己承擔。搬遷單位舊址土地歸國家所有,由煤礦使用。
第三章 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搬遷壓煤村莊,依據登記造冊的房屋建築面積,由煤礦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樓房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三十元;
(二)磚牆瓦房、石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元;
(三)磚鑲門窗砌四角土坯牆瓦房、外磚試樂想里坯混合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九十元;
(四)乾插石牆草房、土坯牆草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八十元;
(五)新村內外的水、電、道路等公用設施的修建費,不超過房屋搬遷補償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築物舊料歸搬遷者所有。在搬遷村莊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圍牆、門樓、廁所、菜窖、豬圈、樹木、青苗等輔助設施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一)樓房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三十元;
(二)磚牆瓦房、石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元;
(三)磚鑲門窗砌四角土坯牆瓦房、外磚試樂想里坯混合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九十元;
(四)乾插石牆草房、土坯牆草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八十元;
(五)新村內外的水、電、道路等公用設施的修建費,不超過房屋搬遷補償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築物舊料歸搬遷者所有。在搬遷村莊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圍牆、門樓、廁所、菜窖、豬圈、樹木、青苗等輔助設施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搬遷所需木材、鋼材、水泥及煤炭指標,由煤礦根據舊房屋建築面積,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國家定價,每平方米補助木材零點零一五立方米、鋼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遷個人自理。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後地材價格上漲的,煤礦應按房屋搬遷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乘以當地市場地材價格上漲的幅度,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屬本規定第十二條範圍,新村址到該村耕地之間需新修生產道路時,其資金由煤礦負擔。
新舊村址距離超過三公里的,煤礦應按搬遷村莊在籍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生產運輸工具補助費。
新舊村址距離超過三公里的,煤礦應按搬遷村莊在籍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生產運輸工具補助費。
第十七條搬遷全民所有制和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由煤礦按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一)搬遷廠房、庫房、辦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築物,市(地)、縣(市、區)搬遷辦應組織礦務局、煤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搬遷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丈量、評估與核實,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所有建築物舊料歸原單位所有。圍牆、大門、廁所、池塘、專用場地及樹木等損失,不予補償;
(二)室內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壓供電、照明、廣播、通訊線路與設施及搬遷範圍內的橋涵等,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
(三)拆遷、安裝機械設備,按其核實的實際發生費用予以補償;
(四)企業因搬遷造成停產,其停產損失費按在冊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總額予以一次性補償;
(五)搬遷所需木材、鋼材、水泥及煤炭指標,按需搬遷的主要建築物面積,每平方米補助木材零點零二立方米、鋼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價格執行簽訂搬遷協定時的國家定價。
(一)搬遷廠房、庫房、辦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築物,市(地)、縣(市、區)搬遷辦應組織礦務局、煤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搬遷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丈量、評估與核實,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所有建築物舊料歸原單位所有。圍牆、大門、廁所、池塘、專用場地及樹木等損失,不予補償;
(二)室內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壓供電、照明、廣播、通訊線路與設施及搬遷範圍內的橋涵等,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
(三)拆遷、安裝機械設備,按其核實的實際發生費用予以補償;
(四)企業因搬遷造成停產,其停產損失費按在冊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總額予以一次性補償;
(五)搬遷所需木材、鋼材、水泥及煤炭指標,按需搬遷的主要建築物面積,每平方米補助木材零點零二立方米、鋼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價格執行簽訂搬遷協定時的國家定價。
第十八條村莊、全民所有制和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搬遷新址,確定在地表移動穩定的採煤塌陷區的,套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區,並在塌陷區覆蓋厚度不低於零點三米的土層,費用由煤礦負擔。
在充填的塌陷區內建房的,煤礦應按房屋搬遷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費。
在充填的塌陷區內建房的,煤礦應按房屋搬遷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費。
第十九條因採煤造成非搬遷單位、個人建築物斑裂和嚴重損壞的,煤礦應根據斑裂發生房間的建築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其維修費和拆建費:
(一)房屋牆壁出現四至十五毫米裂縫、門窗略有歪斜和梁支撐處稍有異樣的屬小修,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二)房屋牆壁出現十六至三十毫米裂縫、門窗嚴重傾斜、梁頭有抽動現象和室內地坪出現開裂或凸起的屬中修,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三)房屋牆壁出現三十一毫米以上裂縫、牆身錯動、傾斜、外凸內凹、梁頭抽動和房頂凸起的屬大修,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四)因採煤造成房屋嚴重損壞,無法維修的屬原地重建,每平方米五十五元。
建築物維修及重建所需地材的差價,比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一)房屋牆壁出現四至十五毫米裂縫、門窗略有歪斜和梁支撐處稍有異樣的屬小修,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二)房屋牆壁出現十六至三十毫米裂縫、門窗嚴重傾斜、梁頭有抽動現象和室內地坪出現開裂或凸起的屬中修,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三)房屋牆壁出現三十一毫米以上裂縫、牆身錯動、傾斜、外凸內凹、梁頭抽動和房頂凸起的屬大修,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四)因採煤造成房屋嚴重損壞,無法維修的屬原地重建,每平方米五十五元。
建築物維修及重建所需地材的差價,比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條市(地)、縣(市、區)不按時完成省政府搬遷辦下達的搬遷計畫而影響煤礦生產和投產的,其影響的產量應酌情從國家分配給該市(地)、縣(市、區)的煤炭指標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搬遷單位或個人提出無理要求、阻撓和破壞搬遷工作的,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應依法予以制裁。
第二十二條拒不執行搬遷協定、搬遷計畫下達後搶建建築物和在現有生產、在建礦井及國家已批准建設的規劃礦井的範圍內,擅自興建建築物,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礦務局、煤礦所提供的與搬遷有關的資料有誤或未經批准擅自在需要搬遷的建築物下採煤,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遷資金和材料的,要視其情節,進行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負責搬遷壓煤建築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從事壓煤建築物搬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市(地)、縣(市、區)和主管部門要對其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省政府搬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和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搬遷新址的土地,由煤礦按《土地管理法》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徵用手續。新址面積如非特別需要,一般不得超過舊址面積。超過舊址面積的征地費用,由搬遷單位自己承擔。搬遷單位舊址土地歸國家所有,由煤礦使用。
第三章 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搬遷壓煤村莊,依據登記造冊的房屋建築面積,由煤礦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樓房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三十元;
(二)磚牆瓦房、石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元;
(三)磚鑲門窗砌四角土坯牆瓦房、外磚里坯混合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九十元;
(四)乾插石牆草房、土坯牆草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八十元;
(五)新村內外的水、電、道路等公用設施的修建費,不超過房屋搬遷補償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築物舊料歸搬遷者所有。在搬遷村莊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圍牆、門樓、廁所、菜窖、豬圈、樹木、青苗等輔助設施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一)樓房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三十元;
(二)磚牆瓦房、石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一百元;
(三)磚鑲門窗砌四角土坯牆瓦房、外磚里坯混合牆瓦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九十元;
(四)乾插石牆草房、土坯牆草房及與其造價相當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過八十元;
(五)新村內外的水、電、道路等公用設施的修建費,不超過房屋搬遷補償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原建築物舊料歸搬遷者所有。在搬遷村莊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圍牆、門樓、廁所、菜窖、豬圈、樹木、青苗等輔助設施和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搬遷所需木材、鋼材、水泥及煤炭指標,由煤礦根據舊房屋建築面積,按照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國家定價,每平方米補助木材零點零一五立方米、鋼材三公斤、水泥十公斤、煤炭二十公斤。地材由搬遷個人自理。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後地材價格上漲的,煤礦應按房屋搬遷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乘以當地市場地材價格上漲的幅度,予以補助。
第十六條屬本規定第十二條範圍,新村址到該村耕地之間需新修生產道路時,其資金由煤礦負擔。
新舊村址距離超過三公里的,煤礦應按搬遷村莊在籍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生產運輸工具補助費。
新舊村址距離超過三公里的,煤礦應按搬遷村莊在籍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以每人二百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生產運輸工具補助費。
第十七條搬遷全民所有制和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由煤礦按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一)搬遷廠房、庫房、辦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築物,市(地)、縣(市、區)搬遷辦應組織礦務局、煤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搬遷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丈量、評估與核實,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所有建築物舊料歸原單位所有。圍牆、大門、廁所、池塘、專用場地及樹木等損失,不予補償;
(二)室內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壓供電、照明、廣播、通訊線路與設施及搬遷範圍內的橋涵等,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
(三)拆遷、安裝機械設備,按其核實的實際發生費用予以補償;
(四)企業因搬遷造成停產,其停產損失費按在冊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總額予以一次性補償;
(五)搬遷所需木材、鋼材、水泥及煤炭指標,按需搬遷的主要建築物面積,每平方米補助木材零點零二立方米、鋼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價格執行簽訂搬遷協定時的國家定價。
(一)搬遷廠房、庫房、辦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築物,市(地)、縣(市、區)搬遷辦應組織礦務局、煤礦、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搬遷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丈量、評估與核實,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所有建築物舊料歸原單位所有。圍牆、大門、廁所、池塘、專用場地及樹木等損失,不予補償;
(二)室內外上下水道、水井、水塔、高低壓供電、照明、廣播、通訊線路與設施及搬遷範圍內的橋涵等,按其建設時的總造價予以補償;
(三)拆遷、安裝機械設備,按其核實的實際發生費用予以補償;
(四)企業因搬遷造成停產,其停產損失費按在冊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總額予以一次性補償;
(五)搬遷所需木材、鋼材、水泥及煤炭指標,按需搬遷的主要建築物面積,每平方米補助木材零點零二立方米、鋼材八公斤、水泥二十公斤、煤炭四十公斤,其價格執行簽訂搬遷協定時的國家定價。
第十八條村莊、全民所有制和鄉鎮以上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搬遷新址,確定在地表移動穩定的採煤塌陷區的,套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區,並在塌陷區覆蓋厚度不低於零點三米的土層,費用由煤礦負擔。
在充填的塌陷區內建房的,煤礦應按房屋搬遷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費。
在充填的塌陷區內建房的,煤礦應按房屋搬遷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支付房屋加固費。
第十九條因採煤造成非搬遷單位、個人建築物斑裂和嚴重損壞的,煤礦應根據斑裂發生房間的建築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其維修費和拆建費:
(一)房屋牆壁出現四至十五毫米裂縫、門窗略有歪斜和梁支撐處稍有異樣的屬小修,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二)房屋牆壁出現十六至三十毫米裂縫、門窗嚴重傾斜、梁頭有抽動現象和室內地坪出現開裂或凸起的屬中修,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三)房屋牆壁出現三十一毫米以上裂縫、牆身錯動、傾斜、外凸內凹、梁頭抽動和房頂凸起的屬大修,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四)因採煤造成房屋嚴重損壞,無法維修的屬原地重建,每平方米五十五元。
建築物維修及重建所需地材的差價,比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一)房屋牆壁出現四至十五毫米裂縫、門窗略有歪斜和梁支撐處稍有異樣的屬小修,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二)房屋牆壁出現十六至三十毫米裂縫、門窗嚴重傾斜、梁頭有抽動現象和室內地坪出現開裂或凸起的屬中修,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三)房屋牆壁出現三十一毫米以上裂縫、牆身錯動、傾斜、外凸內凹、梁頭抽動和房頂凸起的屬大修,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四)因採煤造成房屋嚴重損壞,無法維修的屬原地重建,每平方米五十五元。
建築物維修及重建所需地材的差價,比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條市(地)、縣(市、區)不按時完成省政府搬遷辦下達的搬遷計畫而影響煤礦生產和投產的,其影響的產量應酌情從國家分配給該市(地)、縣(市、區)的煤炭指標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搬遷單位或個人提出無理要求、阻撓和破壞搬遷工作的,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應依法予以制裁。
第二十二條拒不執行搬遷協定、搬遷計畫下達後搶建建築物和在現有生產、在建礦井及國家已批准建設的規劃礦井的範圍內,擅自興建建築物,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礦務局、煤礦所提供的與搬遷有關的資料有誤或未經批准擅自在需要搬遷的建築物下採煤,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遷資金和材料的,要視其情節,進行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負責搬遷壓煤建築物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從事壓煤建築物搬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市(地)、縣(市、區)和主管部門要對其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省政府搬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