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

1990年2月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關於修訂〈山東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42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4年10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關於修改〈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等10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0月3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性病,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性病,包括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瘡疹、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及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性傳播疾病。
愛滋病的監測與防治,按國家《愛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性病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採取措施,制止性病的發生和蔓延。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性病的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性病防治任務,並按規定報告疫情。醫務人員對性病患者的病情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 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取締賣淫、嫖娼活動。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進行性病檢查,發現性病患者強制進行治療。
第六條 勞改、勞教單位負責在押、在教人員的性病檢查、治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協助。
第七條 民政部門對收容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組織性病檢查,發現性病患者要及時給予治療。
第八條 提倡結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前進行婚前健康體檢。結婚當事人進行婚前體檢的,應當到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患有淋病、梅毒病的病人應當接受治療,尚未治癒的應當暫緩結婚,防止疾病的傳播。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預防措施,防止性病的發生和蔓延。
第十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檢查,應將性病列為必查項目。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進行的性病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一條 對入境的外國人、港澳台人員和由境外回國的我國公民進行性病檢查,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專科性病防治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設區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一)具有性病防治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性病輔助診斷技術設備。
未經設區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診治性病。經批准診治性病的,應按規定報告疫情。
第十三條 性病的檢查治療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衛生、財政部門制定。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檢查治療費。
第十四條 性病患者及潛伏感染者,不得供血、獻血或提供器官。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在中等以上學校的有關教材中適當安排性病防治知識內容,醫學院校應增加性病防治教學內容。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廣泛宣傳性病的危害,普及性病防治知識。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處罰:
(一)對阻礙性病防治人員依法開展性病檢查、防治工作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予以制止,並依法查處;
(二)對未採取預防措施,造成性病傳播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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