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國政府贈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2016年7月8日發布的辦法。
一、總則,二、基金管理,三、項目申報,四、貸款管理,五、貸款的償還和管理,六、附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境內環境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染治理工程建設,明確山東省德國政府贈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的管理實施原則和程式,根據1995年5月9日國家外經貿部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簽訂的《山東省南四湖4城市(濟寧、曲阜、兗州、滕州)污水處理工程項目貸款和贈款協定》、1994年10月17日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同南四湖4城市簽訂的《會議紀要》、財政部《關於制定山東省南四湖污水處理項目贈款回收資金專戶管理的意見》(財辦金〔2002〕19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德國政府贈款3250萬馬克和貸款1500萬馬克已全部以貸款形式轉貸給山東省南四湖4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目前該項目已到還本期。對已按規定使用3250萬馬克贈款所收回的本金和所有貸款償還期形成的利息差,設立山東省德國政府贈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第三條 基金主要用於山東省境內的城市污染治理工程,具體包括污水、大氣、垃圾等環境保護治理項目。
二、基金管理
第四條 基金由財政部轉贈給山東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管理,具體負責資金、財務和債務管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設立基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其存款和貸款的利息用於增加基金本金,部分利息可用於必要的基金管理性支出等。省財政廳將根據財政部《外國政府贈款項目轉贈財務管理辦法》和《外國政府贈款項目轉贈會計核算辦法》相關規定,核算、管理該項基金。
第六條 省財政廳已經代表山東省人民政府與中國進出口銀行重新簽署了轉貸協定,貸款金額為1500萬馬克,期限自2005年起30年,貸款年利率為0.75%,承諾費率為0.25%。財政部與省財政廳簽署了轉贈協定。省財政廳代表山東省人民政府與項目市的人民政府簽署轉貸協定,金額為4750萬馬克,期限、年貸款利率與原協定相同。從2003年5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分30期等額償還貸款、贈款本金,每半年償還一次。借款人按省財政廳的還款通知單,將應償還贈貸款本金及利息匯入基金專戶,以贈款本息為主組成基金的本金;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由省財政廳償還中國進出口銀行。省財政廳將在收到各項目單位歸還的贈貸款本金、利息一個月內,返還贈款利息的80%,作為按時還貸的獎勵,減輕項目單位債務負擔。
第七條 根據有關規定,財政部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將對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保留監督檢查權。
三、項目申報
第八條 項目所在市(省直管縣)財政局具體負責項目申報,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當地的項目申報。
(二)組織對貸款申請項目進行初步評估。
(三)監督管理貸款項目的實施,組織竣工驗收並簽署驗收證書。
(四)協調當地其他主管部門共同負責項目申報和管理。
第九條 貸款的對象、範圍與條件
(一)貸款範圍:山東省範圍內的污染治理工程,具體包括污水、大氣、垃圾處理等污染的環境保護治理項目。
(二)貸款的對象包括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以及混合所有制企業。
(三)使用該基金進行採購,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實行國際和國內公開招標。
(四)貸款的條件:
1.借款人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擴建或改建企業要具有良好的信用,健全的財務結構、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必要的人員及其他資源;新建企業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項目所在城市必須按規定開徵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費及供熱等收費項目。
2.項目的技術、財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標準包括:
(1)財務:借款人具有較好的償債保障措施。
(2)技術:貸款項目必須在以下方面可行:
A、貸款項目必須採用成熟可靠的工藝和技術;
B、貸款項目具有較低的運行成本;
C、貸款項目具有相應的配套設施建設計畫。
3.貸款項目貸款額度不得超過3000萬元。
4.貸款單位的自籌資金占總投資30%以上。
5.貸款的使用:貸款資金只能用於支付項目所需的材料、設備(不含非工程車輛)、部分工程及勞務支出。
6.其它條件:
(1)申請貸款項目必須包括:
A、借款人的介紹和貸款項目的評估,包括對擬用貸款資金費用支出的介紹;
B、擬定的項目貸款的條款,包括分期償還計畫。
(2)每項貸款應作出規定,地方財政部門與借款人據此簽訂書面契約,要有足夠權力以保護基金的權利,包括:
A、借款人的責任:
(Ⅰ)根據國家規定的技術、財務、管理標準,有效地實施貸款項目,保留適當的記錄,隨時提供所需資金、設施及其它材料;
(Ⅱ)根據國家規定招標採購所需物品和服務,且僅在實施貸款項目時使用這些物品和服務,其採購原則按國家規定辦理,地方相關部門要參與招標評標工作;
(Ⅲ)為省直管理部門提供方便,使其能夠檢查包括貸款項目中的上述物品、工程現場及相關記錄和檔案;
(Ⅳ)向各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提供貸款項目的進度、行政、運作、財務狀況以及從貸款項目中所取得的利益。
B、如借款人未能履行貸款契約所規定的義務,省財政廳有權暫停或取消借款人使用貸款的權利。
四、貸款管理
第十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對貸款申請項目進行評估。
(二)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完成以後,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貸款申請批覆,由省財政廳與項目所在市(省直管縣)財政局簽署貸款協定。
(三)負責貸款資金的支付、本息費的結算及管理。
第十一條 基金的幣種、支付
(一)基金的幣種:人民幣。
(二)基金的支付:簽署貸款協定的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提交賬戶信息,申請撥款。
第十二條 貸款條件
(一)貸款期限:最長為5年,其中寬限期為2年。
(二)貸款利率:為同期人民銀行指導利率的80%。
第十三條 貸款的報批及管理程式
(一)由項目所在市(省直管縣)財政局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並承諾還款。
(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評估。
(三)省財政廳根據評估情況對貸款申請進行批覆。
(四)省財政廳與項目所在市(省直管縣)財政局簽署貸款協定。
(五)當地財政部門應聯合其他主管部門監督貸款單位實施工程建設和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簽署驗收證書,審查工程決算。
五、貸款的償還和管理
第十四條 借款單位應根據簽署的貸款協定,按時歸還本息。
第十五條 借款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借款單位如將貸款挪作他用,省財政廳有權收回貸款。
第十六條 建立基金審計制度,可由審計部門或委託獨立的審計中介機構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所需費用從基金專戶中支付。
六、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7日。《山東省德國政府贈款城市污染治理基金管理使用辦法》(魯財金〔2003〕3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