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徵收公糧條例,1945年4月山東省行政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四章十五條。規定救國公糧以戶為徵收單位,以人為計算單位,方法是按每人平均所有地畝計算或按每人平均所得土地收入數計算,按收入多少累進徵收。最高負擔:農民不得超過其土地收入的30%,地主不得超過其土地收入的35%。赤貧戶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