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復退軍人塵肺病殘情鑑定工作規定》由山東省民政廳於2017年6月26日以魯民〔2017〕37號文印發。 本規定共十三條,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4日。《山東省民政廳復退軍人矽肺病殘情鑑定工作規定》(魯民〔2007〕46號)、《山東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復退軍人矽肺病鑑定工作的通知》(魯民函〔2008〕307號)同時廢止。
通知內容,規定全文,
通知內容
山 東 省 民 政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復退軍人塵肺病殘情鑑定工作規定》的通知
魯民〔2017〕37號
魯民〔2017〕37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現將《山東省復退軍人塵肺病殘情鑑定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2017年6月26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復退軍人塵肺病殘情鑑定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山東省復退軍人塵肺病殘情鑑定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復退軍人申請塵肺病殘情鑑定,須在服役期間從事過國防施工等粉塵作業且有原始檔案記載。
第三條全省復退軍人塵肺病殘情鑑定,由省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研究院(以下簡稱“省職防院”)承擔。省民政廳與省職防院簽訂鑑定委託書。省職防院對復退軍人塵肺病作出的醫學鑑定結論,作為民政部門審批相關人員殘情等級的依據。有關人員在非指定醫學鑑定機構體檢的,其醫學鑑定結論不作為評殘依據。
第四條申請人持服役期間從事國防施工等粉塵作業的原始檔案材料、退伍證、身份證和兩名以上戰友證明,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初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填寫《山東省復退軍人塵肺病鑑定登記表》(以下簡稱《鑑定表》,見附屬檔案),分別由其所在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審查確認。
第五條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並確認,相關材料齊全、需做體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其開具醫學鑑定介紹信。本人持介紹信、退伍證、身份證和《鑑定表》,到省職防院進行醫學鑑定。
第六條省職防院審核當事人相關證件材料並確認其身份後,按照規定項目和程式進行殘情檢查。
第七條復退軍人塵肺病檢查,應當包括高仟伏X線胸片、肺功能、血氣分析等項目並做好質檢, 必要時加做血液分析、血沉、心電圖、肺部CT、胸部DR等項目。
申請肺功能醫學鑑定的,必須做肺功能和血氣分析檢查,兩項檢查均出具即時數據,由三名以上醫師綜合分析出具肺功能報告並簽字。
申請活動性肺結核疾病醫學鑑定的,或者鑑定評審組專家通過檢查結果認為有活動性肺結核可能的,應當出具介紹信到山東省胸科醫院做進一步檢查,由山東省胸科醫院出具檢查數據及結果,並作出是否為活動性肺結核疾病的結論。沒有介紹信自行到省胸科醫院或者其他醫院檢查的,其結果不作為鑑定活動性肺結核疾病的依據。
第八條專家鑑定評審組成員依據殘情醫學檢查相關指標,採取“盲評”方式作出復退軍人塵肺病傷殘鑑定結論,並由專家鑑定評審組全體成員簽字、加蓋相應專用印章。復退軍人塵肺病傷殘鑑定結論一式兩份,由省職防院、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各存檔一份。
第九條專家鑑定評審組由3至5人組成。專家的產生,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從其建立的省復退軍人塵肺病醫學鑑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所需費用由鑑定醫院從收取的鑑定費中解決。
第十條經鑑定符合評殘條件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逐級上報相關評殘材料,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後,按照規定落實殘疾軍人待遇。
第十一條申請人對省職防院作出的殘情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上報前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從省復退軍人塵肺病醫學鑑定專家庫中調取專家,組成鑑定評審組,進行第二次鑑定。第二次醫學鑑定結論為本次申請的最終鑑定結論。
第十二條第二次鑑定產生的檢查、鑑定費由申請人墊付。經第二次鑑定,對原鑑定結論予以撤銷並重新作出鑑定結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報其墊付費用;對維持原鑑定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其檢查、鑑定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4日。《山東省民政廳復退軍人矽肺病殘情鑑定工作規定》(魯民〔2007〕46號)、《山東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復退軍人矽肺病鑑定工作的通知》(魯民函〔2008〕3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