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廣東商會

山東省廣東商會

山東省廣東商會於2010年3月27日在山東省濟南市成立,是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支持和指導下,經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旨在凝聚在魯粵籍企業家力量,協助政府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強區域間經濟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努力提高在魯粵籍企業家參政議政水平;積極開展社會慈善事業;為在魯粵籍企業家提供信息共享,優勢互補,強強合作,鼓勵與培養社會優秀企業團隊,為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廣東商會
  •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10-3-27
  • 成立地點:山東省濟南市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魯粵兩省作為國內經濟大省,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近年來在兩省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兩省的合作交流更加頻繁,廣東資本在魯迅猛擴張,廣東駐魯企業發展規模迅速擴大,呈現出投資與商貿合作並舉的良好勢頭,為山東社會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山東省廣東商會會長康志恆說:“在山東省目前的廣東人又20多萬,企業達到2000多家,大家只要擰成一股繩,同心協力,不但可以為山東省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同時也可以聚集廣東在魯企業老闆的資金及技術力量,創造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我們堅信:只要目標準確,抱團打天下,山東省廣東商會將成為國內一流的商會!

商會章程

總則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山東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Shandong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S.G.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廣東人士和法人單位在山東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積極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密切會員與黨和政府間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山東廣東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粵魯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民政廳,本會自願接受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濟南市高新開發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大力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會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互幫互助、遵紀守法的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的整體素質。
(二)加強聯動粵籍工商界人士,最佳化組合推廣項目,引進資金、人才,深化區域信息交流,為山東經濟建設發展穿針引線。
(三)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及時反饋會員的合理化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五)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為會員一般的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提供協調服務。
(六)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最新信息,並為會員提供投資諮詢等服務。
(七)不定期的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不定期組織會員與國內工商經濟社團進行聯誼交流,疏通業務渠道,創造經濟效益。
(九)組織會員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和文體活動。
(十)創辦商會網站和會刊,加強商會和會員單位的廣告宣傳。
(十一)總結會員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成功的經營案例,並在每年年底給予表彰。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會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廣東在魯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會員單位註冊資金須在20萬人民幣以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團體會員的入會申請表應當由其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字確認;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主辦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若有緊急事項需召開臨時會議,須有2/3常務理事提議。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 /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等;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監事會成員名單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時由監事長或監事長在監事會內指定的臨時代理人列席該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對商會決策及財務收支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定期對商會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三)對離任商會領導進行財務審計;
(四)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威望;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採用聘任制,在理事會授權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並交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著名企業家及社會名流擔任名譽會長或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可應邀出席理事會議,應邀參與商會活動,但不具有表決權。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創辦實體上繳的管理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會費管理制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東省民政廳和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按照本會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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