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程建設泰山杯獎管理辦法

《山東省工程建設泰山杯獎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程建設泰山杯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泰山杯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濟寧、威海、濱州、菏澤市水務(水利)局,濟南、青島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
現將《山東省工程建設泰山杯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6月26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工程建設泰山杯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強化精品優質工程引領帶動作用,推動全省住房城鄉建設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山東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工程建設泰山杯獎(以下簡稱“泰山杯獎”)為省級工作部門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經山東省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領導小組批准設立後,按照批覆內容、數量和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三條 泰山杯獎是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引領發展方面的最高綜合性獎項,評選對象為全省行政區域和山東企業在省外區域依法建設並竣工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獲獎工程應在工程質量上達到全省領先水平,在質量綜合管理、建築業發展、綠色建築、勘察設計、消防技術、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房地產業、住房保障、老舊小區改造與物業運維等十大方向中至少一個方向上具有突出引領性。
第四條 泰山杯獎數量堅持優中選優、總量控制,結合各設區市和有關方面工作推進情況確定建議推薦數量。
第五條 泰山杯獎評選遵循自願申報、公平公正和質量第一、好中選優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泰山杯獎表彰獎勵對象為獲獎工程項目,同時公布主要貢獻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泰山杯獎的評選和管理工作,成立泰山杯獎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擔評選具體工作。
第八條 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和省有關單位(以下簡稱“設區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領域泰山杯獎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泰山杯獎分為質量綜合管理、建築業發展、綠色建築、勘察設計、消防技術、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房地產業、住房保障、老舊小區改造與物業運維等10個行業方向,申報工程項目應選擇10個行業方向的某一方向為主進行申報,同一工程項目不得同時申報多個方向,已獲得泰山杯獎的工程項目不予另行申報。
第十條 申報泰山杯獎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工程建設法定建設程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省市有關節能環保規定。
(二)工程設計先進合理,達到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綠色要求,項目管理科學、規範、信息化水平較高,工程質量達到同類工程領先水平,綜合效益顯著。
(三)工程項目按規定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已完成備案,住宅工程已同步完成室外配套工程建設且實際入住率不低於50%。
(四)建設規模、工程造價達到申報方向有關要求,涉密工程未經脫密不得申報。
(五)積極參與省級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類創建活動,採用BIM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並在關鍵技術和工藝上取得創新突破。工程項目(不含園林綠化工程)採用建築業十項新技術(最新適用版)應不少於6大項。
(六)工程項目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未因質量安全問題、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農民工工資拖欠、群體性投訴、涉黑涉惡等情形造成惡劣影響或受到處理處罰、通報批評,未發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申報單位和人員不存在嚴重失信等影響作為表彰對象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報泰山杯獎工程項目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滿足工程質量領先性條件和所申報行業方向引領性條件,工程質量領先性條件和行業方向引領性條件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章 評選程式
第十二條 泰山杯獎實施全過程培育,新開工計畫申報泰山杯獎工程項目,工程開工3個月內或地基與基礎分部施工完成前,由主申報單位會同有關參與建設管理單位,制定泰山杯獎創建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計畫安排、保障措施,報設區市主管部門備案,現場公示創建目標,嚴格對標實施。
第十三條 泰山杯獎年度組織申報檔案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印發。符合申報條件工程項目申報泰山杯獎,應根據要求按行業方向分別向設區市主管部門申報。設區市主管部門對照泰山杯獎評選條件,對申請項目進行資料初審和現場核查,結合日常掌握情況,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工程項目並分別出具工程質量領先性條件和行業方向引領性條件推薦意見,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對申報泰山杯獎工程項目開展資料審查、現場抽查、綜合評審,綜合形成擬表彰工程項目名單,通過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擬表彰工程項目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定後正式發文表彰。
第十六條 對於公布的泰山杯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統有關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並向省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指導落實優質優價獎勵費用,對相應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並在評優樹先、創建示範等方面給予激勵,在信用評價中予以加分,並與招標投標掛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設區市主管部門要做好對創建泰山杯獎工程項目培育對象建設管理過程的指導監督,做好對申報工程項目的初審核查。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及有關參與建設管理人員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發現弄虛作假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泰山杯獎稱號,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5年內不接受其申報。
第十九條 對已公布的泰山杯獎工程項目,發現存在工程質量突出問題隱患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泰山杯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盃。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選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泰山杯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不得偽造、冒用泰山杯獎證書和獎盃。
第二十一條 參與泰山杯獎評選工作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專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全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與申報單位及參與人員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及有關單位印發的山東省建築工程質量“泰山杯”、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泰山杯”有關評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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