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女子繼承暫行條例,1945年3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通過,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十一條。規定女子有遺產繼承權,男女平等。自民國十七年五月一日(1928年5月1日)起,女子對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遺產即有繼承權。自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1931年5月5日)起,妻對夫的遺產即有繼承權。夫死亡後,遺產由其妻及其子女同等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有女無子時,任何人不得強行代立養子,以防害其女之繼承權;被繼承人立有養子養女時,其遺產由其配偶、養子、養女和親生子、女同等分配。《條例》對提高婦女地位,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起了法律保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