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為了規範和加強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制定了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 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改造與移交,第四章運行管理,第五章水質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規及標準規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城鎮公共供水經儲存、加壓,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設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壓力水容器)、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深度處理設備、水質監控設備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本省城鎮規劃區內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改造與移交、運行管理、水質管理、衛生監督監測、價格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的價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對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具備條件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地上建設方式。
第七條 城鎮供水管網建設或者改造時,設計供水壓力應當滿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減少因管網水壓過低而增建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
第八條 建設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必要性技術論證,在保障水質達標和供水管網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經濟合理選擇二次供水方式。
第九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嚴格執行國家、地方以及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鼓勵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採用節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設備。
第十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採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性評價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由城鎮供水企業負責組織設計和建設,並負責維護和管理。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歸城鎮供水企業所有。
新建住宅小區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資金,統一併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城鎮供水企業專項用於住宅小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投資建設。
第十二條 新建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採用蓄水池或水箱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應經消毒處理。設計的衛生標準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衛生規範的要求。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城鎮供水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組織竣工驗收,並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須經驗收合格並備案後,方可向城鎮居民供水。

第三章改造與移交

第十四條 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衛生標準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標準規範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應當與“一戶一表”改造和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等統籌實施,加強物防、技防建設,推行封閉管理模式,切實提高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第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單位建設的住宅小區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經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城鎮供水企業的,城鎮供水企業應當接收,並簽訂資產轉移相關手續。業主或原管理單位應當將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一併移交。
設區市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的具體辦法,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移交後的住宅小區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歸城鎮供水企業所有;泵房歸全體業主所有,城鎮供水企業可以無償使用。
第十八條 城鎮供水企業應當與最終供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實現供水企業抄表到戶、計量到戶、服務到戶。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由城鎮供水企業負責。當地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確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演練,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規範。鼓勵利用物聯網技術,建立城鎮居民二次供水遠程管理控制網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內容包括:
(一)負責對水池、水泵、供水管道等設施及相關處理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對水池、水箱等各類儲水設備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二)負責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按照國家標準規範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水質(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四)保證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處理對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投訴。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應當滿足城鎮供水調度要求,避開高峰期蓄水。對影響城鎮供水管網正常供水的,應當按照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城鎮供水企業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等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提供臨時供水,並通知用戶。
停水或降壓供水範圍較大或時間較長的,城鎮供水企業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計入供水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城鎮供水價格統一彌補,任何企業和單位不得在城鎮供水價格外加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新建及已移交居民小區二次供水的電費由供水企業單獨計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五章水質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水壓以及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檢查。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清洗消毒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城鎮供水企業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公示水質情況,並將設備維護、清洗消毒、持證上崗、水質檢測檔案等報當地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城鎮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接到水質異常報告或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投訴後,應當及時開展處理處置工作,並商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質安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各地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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