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是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發布的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 生效日期: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
- 地區:山東省
- 立法目的: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
發布信息,檔案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5年第4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現將《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29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地稅函〔2005〕170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啟用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軟體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9〕17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2月28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提高印花稅核定徵收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定徵收,是指按照納稅人銷售收入、採購等金額及確定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計算徵收印花稅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參考不同行業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的納稅情況、繳納印花稅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情況、不同行業契約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在規定的比例範圍內確定本市不同應稅項目的核定比例。
核定徵收印花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銷售收入或採購等金額×核定比例×適用稅率。
第五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應稅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契約
1.工業企業:工業採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銷售收入的130%核定徵收。
2.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採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徵收。
3.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採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採購金額的50%核定徵收。
4.外貿企業:外貿採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銷售收入的140%核定徵收。
5.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採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不高於採購金額的70%核定徵收。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以上項目作適當細化。
(二)加工承攬契約
按不高於加工、承攬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按不高於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
按不高於承包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五)財產租賃契約
按不高於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六)貨物運輸契約
按不高於運輸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七)倉儲保管契約
按不高於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八)借款契約
按不高於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九)財產保險契約
按不高於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十)技術契約
按不高於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第六條 對納稅人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應填寫《其他納稅核定表》(印花稅核定),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執行,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
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稅種登記資料中將印花稅徵收方式變更為核定徵收。
第七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納稅期限可延長至季度。納稅人應在納稅期限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關證據,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印花稅核定數額或比例。
第九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稅款,應在申報繳納當期稅款時主動出示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予以扣減。
第十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書立、領受其他未經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一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最短不得少於1年,自核定後的次月1日起開始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