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定價辦法》是2013年5月1日起試行的法律法規,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主要內容是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補償費標準基數和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補償等級係數,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價格、財政、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制定補償費標準基數,要區別養殖類型和預期收益,充分考慮養殖技術、生產條件、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兼顧國家和漁業生產者的利益合理核定;制定補償等級係數,要充分考慮地區差異,合理確定調節幅度,係數設定區間限定在1-15之間。
為規範我省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提前收回補償行為,保護國家和水域灘涂使用權者的合法利益,促進漁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山東省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因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需要由政府提前收回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給予使用權人使用權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制定。
水域灘涂附著物補償費和養殖產品補償費按照《山東省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二、計算辦法
使用權補償費,根據養殖使用證、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剩餘有效期限,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使用權補償費=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補償費標準基數×(1+15%×剩餘有效期限)×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補償等級係數×提前收回面積。
安置補助費=使用權補償費×30%。
三、有關規定
(一)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補償費標準基數和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補償等級係數,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價格、財政、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制定補償費標準基數,要區別養殖類型和預期收益,充分考慮養殖技術、生產條件、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兼顧國家和漁業生產者的利益合理核定;制定補償等級係數,要充分考慮地區差異,合理確定調節幅度,係數設定區間限定在1-15之間。
(二)剩餘有效期限以“年”為單位計算,提前收回剩餘有效期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具體補償期限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養殖使用證、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剩餘有效期限合理確定。
(三)對確定的補償費標準有爭議的,由當地價格鑑證機構確定。
(四)安置補助費僅適用於擁有國有漁業養殖水域灘涂使用權,以漁業養殖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主要生活來源,具有本地戶籍的個體漁業生產者。
四、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