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建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第四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安全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範圍包括在建單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安全、已建單建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安全。在建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已建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開發利用單位承擔,產權隸屬單位承擔監督管理責任(其中已建成但未開發利用的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產權隸屬單位承擔)。
第六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
(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大,需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使用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七條 各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單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單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隱患或者隱患排查治理存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舉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需要移送或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及時移送告知,並記錄備查。
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九條 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隱患自查、自改、上報的管理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和崗位人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職責範圍、防控責任;
(二)根據國家、行業、地方有關事故隱患的標準、規範、規定,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明確和細化事故隱患排查事項、具體內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確隱患判定程式,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做出判定。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和排查清單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記錄,並填寫《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附屬檔案1)。
第十一條 單建人民防空工程產權隸屬或其委託管理單位將單建人民防空工程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職責。
單建人民防空工程產權隸屬或其委託管理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單位拒不整改的,單建人民防空工程產權隸屬或其委託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處理,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單位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城市規劃或者生產技術、工藝、設計等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按照省有關事故隱患評估的規定及時組織評估,並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範圍和程度以及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議等內容。
第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災難的隱患,安全生產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要求進行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情況時,應當採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對於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應當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填寫《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表》,並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後,由本單位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對於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制定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或委託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查中發現並責令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完成治理並經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經營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材料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和治理情況評估報告等。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制度。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單位應當每季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形式報送單建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承擔所轄區域內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產專項監督檢查計畫,並按計畫對所轄區域內單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建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加強重點檢查。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對於整改難度大或者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推進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提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單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單位,應當建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將其行為錄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單位信息發布對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主體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收到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安全隱患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後未及時組織論證並下達治理通知書的;
(二)對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當組織驗收而未驗收的;
(三)發現可能導致單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隱患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治理登記備案制度的;
(二)未定期對單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
(四)對存在的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單建人民防空工程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單建人民防空工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辦法〉的通知》(魯防發〔2010〕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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