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

《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是山東省公安廳2014年11月28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
  • 備案條件:系內地居民
  •  辦理程式:向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 後續管理:負責本單位登記備案相關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往來港澳商務單位(以下簡稱商務單位)登記備案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學管理水平,方便企業人員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根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和有關通知要求,省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要採取適當形式,就登記備案條件和提交手續、辦理程式和時限等向商務單位進行宣傳,及時解答相關諮詢。要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本地區已經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進行審核清理並重新登記,對不符合新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撤銷備案;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但缺少相關手續的,要求其及時補充;對於不嚴格落實登記備案管理規定、違規受理審批商務簽注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要責令其整改並暫停其多次往來港澳商務簽注受理審批權,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要組織力量對本地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商務單位登記備案和受理審批多次商務簽注工作進行專項檢查,省廳將視情進行抽查。各地專項檢查及落實整改工作情況請於2015年1月30日前報省廳。

附屬檔案: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

山東省公安廳
2014年11月28日

山東省公安機關往來港澳商務單位
  登記備案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往來港澳商務單位(以下簡稱商務單位)登記備案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學管理水平,方便企業人員赴港澳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根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和有關通知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商務單位登記備案工作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辦理登記備案的政策依據、登記備案條件、工作程式和辦理時限。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商務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境外企業常駐山東代表機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登記備案人員是指與商務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係的企業人員。
第五條 辦理了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其登記備案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辦三個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往來港澳商務簽注。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辦理赴澳門多次商務簽注。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六條 商務單位申請登記備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提供國家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其中,納稅額度及其對應的申辦往來港澳商務簽注種類由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後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二)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三年內無在港澳地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遣返人員;
(三)無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的行為;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商務單位擬申請登記備案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內地居民;
(二)與商務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係。

第八條 商務單位申請登記備案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1);
(二)交驗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三)交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副本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四)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屬減免稅企業的,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准檔案);
(五)提交單位印章及負責人簽名式樣;
(六)交驗專門代辦員的身份證、工作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無工作證的,提交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
(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商務單位擬申請登記備案人員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驗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二)提交商務單位自申請登記備案之日起,此前為擬備案人員繳納的連續一年(含)以上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可以免交;受聘於商務單位的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等不能提交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交驗一年〈含〉以上與商務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提交商務單位工資發放證明);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十條 商務單位向單位所在地的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商務單位申請登記備案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商務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向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接收崗位對商務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予以接收;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的,不予接收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崗位對商務單位及其人員是否具備登記備案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予以登記備案並發給《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樣式見附屬檔案2),登記備案證明有效期為一年;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不予登記備案,並告知商務單位不予登記備案的理由;對發現有疑點的,應當進行調查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和年度審核工作均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商務單位有涉嫌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備案證明等情形需轉入調查的,調查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之內。
第四章 後續管理
第十三條 商務單位應當確定一名登記備案工作代辦員,負責本單位登記備案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已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應在《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持《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覆核表》(樣式見附屬檔案3)和本規範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到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覆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根據覆核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通過覆核的商務單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原《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並發給新的《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
(二)對未通過覆核的商務單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取消商務單位所有人員登記備案資格並說明理由;
(三)對商務單位通過覆核但有關登記備案人員未通過覆核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繳原《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發給新的《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取消相關人員的登記備案資格,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登記備案單位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按照下列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登記備案單位持《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變更表》(樣式見附屬檔案4)和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登記備案單位被註銷、撤銷、吊銷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書的,由登記備案單位及時提交書面報告,提請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註銷《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
(三)登記備案人員離職的,由登記備案單位及時提交書面報告,提請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註銷離職人員的登記備案資格;
(四)登記備案單位新增登記備案人員的,按本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通過登記的備案人員,其登記備案有效期與《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有效期一致。
第十六條 商務單位和相關人員有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備案資格、往來港澳通行證或簽注等情形的,以及在港澳地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遣返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證明》丟失的,登記備案單位應當寫出丟失說明,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到縣(市)或設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補辦。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往來港澳商務單位登記備案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商務單位的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可申請3個月一次往來港澳商務簽注。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山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2009年制定的《往來港澳商務單位和勞務公司登記備案工作操作規範(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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