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共文體娛樂遊覽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共文體娛樂遊覽場所治安管理辦法》是1986年8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共文體娛樂遊覽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86年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6年8月26日
  • 門類:公安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民眾正常的文體娛樂和遊覽活動,維護好社會治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所有影劇院、俱樂部、音樂茶座、錄像放映點、文化宮、遊樂場、游泳池、天然浴場、旱冰場、滑冰場、體育館(場)、公園、風景名勝遊覽區等公共文體娛樂遊覽場所(以下簡稱公共文娛場所)。
  第三條 公共文娛場所負責人,必須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安全負責,並根據任務要求,設定安全保衛機構或安全保衛人員。內部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四條 公共文娛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築物和各項設施堅固安全,出入道口暢通。
  2.消防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3.夜間開放的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一旦突然停電時的應急措施。
  4.核定人員容量,不準超員售票。
  5.對外音響,不得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五條 在公共文娛場所內,遇有下列情況時,內部工作人員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及時處置。
  1.發現打架鬥毆、滋事生非、酗酒鬧事、流氓襲擾等危害治安行為時,要主動勸阻制止;勸阻制止不聽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2.發生災害事故時,要維護好現場秩序,搶救傷員,疏散民眾,儘量減少國家和民眾損失,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救援、處理。
  3.遇有遊客、顧客、觀眾等死亡或發生刑事案件時,要認真保護好現場,注意可疑人員,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4.對患病的遊客、顧客、觀眾等,要積極予以協助。病情嚴重的,要送醫院搶救。發現惡性傳染病患者,要立即報告衛生防疫部門。
  5.發現遊客、顧客、觀眾遺留的物品,要詳細登記,妥善保管,過三個月無人認領的,交公安機關作無主財物處理,錢款交當地財政部門。
  第六條 各公共文娛場所,都要根據安全工作的要求和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遊客、顧客或觀眾須知,張貼在顯要位置,並反覆宣傳。
  凡不準觀眾、遊人進入的區域,必須設定明顯標記。
  第七條 凡進入公共文娛場所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服從工作人員管理,遵守公共秩序。
  2.憑票入場,嚴禁倒賣入場券。  3.愛護公共設施、國家文物、名勝古蹟,不準塗寫、刻畫、損毀。
  4.不準攀折花草樹木,不準傷害觀賞動物。
  5.不準攜帶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品以及其他違禁品。
  6.不經允許,不準進入已標明不得進入的區域。
  7.在公共娛樂遊覽場所擺設商業攤點,應持工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並徵得場所主管單位的同意,在指定位置營業,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影響觀瞻,不準強行兜售商品。
  第八條 凡利用公共文娛場所舉辦展銷會、展覽會、燈會、運動會以及其他民眾性集會時,主辦單位必須負責搞好安全工作,公安機關要積極予以協助。
  第九條 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公共文娛場所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積極協助維護好治安秩序。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1986年8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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