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是2014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政府檔案,共十一條要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
  • 主管單位:山東省糧食局
  • 主管內容:糧油倉儲單位實施儲糧熏蒸作業
  • 有效日期:2014-09-01至2019-08-31
第一條 為加強糧油倉儲單位儲糧熏蒸作業管理,規範儲糧熏蒸作業行為,提高科學儲糧水平,防範熏蒸作業事故,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等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單位組織實施儲糧熏蒸作業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儲糧熏蒸作業備案(以下簡稱“熏蒸備案”)是指糧油倉儲單位在儲糧熏蒸作業前,制訂熏蒸作業方案,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存案以備查考的過程。
熏蒸作業方案是指糧油倉儲單位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規程,在熏蒸作業開始前預先編制的儲糧熏蒸作業實施計畫或安排。熏蒸方案應當分倉號(貨位)或者按熏蒸作業批次制定。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開展熏蒸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糧油倉儲單位熏蒸作業的指導,建立並完善熏蒸作業和藥劑存儲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協調熏蒸防護和應急救援,防範熏蒸事故,保障作業安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熏蒸備案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全省熏蒸備案管理工作。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熏蒸備案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按照隸屬關係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熏蒸備案,其他糧油倉儲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熏蒸備案。進行熏蒸備案的單位,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規定的糧油倉儲單位基本條件,並按照《山東省糧油倉儲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在“山東省糧油倉儲管理系統”內完成網上備案,備案信息需完整規範、真實準確;
(二)實施儲糧熏蒸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糧油保管員職業資格認定證書,其中熏蒸作業負責人應由高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擔任;環流熏蒸設備應由中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操作;熏蒸作業時應安排2 名以上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
(三)糧油倉儲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和報廢等管理制度,按照《關於暫停使用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的通知》(國糧辦展〔2012〕90號)等規定,向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採購有安全標誌的自給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指導熏蒸作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
糧油倉儲單位具備人員資格和安全防護等基本條件的,可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熏蒸備案;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可通過簽訂協定等方式,聘用人員、租借設備,在滿足條件後進行熏蒸作業備案,或直接委託具備條件的糧油倉儲單位代為組織實施熏蒸作業並備案。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在實施儲糧熏蒸作業前5個工作日,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山東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表》(表樣附後);
(二)《儲糧熏蒸作業方案》:遵循安全、衛生、經濟、有效的原則,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磷化氫環流熏蒸技術規程》、《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範》等技術規範和標準,編制內容應包括作業基本情況、作業倉房狀況、糧情蟲情狀況、藥劑情況、作業人員及其分工、熏蒸效果預測及安全無害化處置藥劑殘留措施、熏蒸散氣辦法、安全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置預案情況等;
(三)相關證明材料:實施熏蒸作業負責人及操作人員的糧油保管員資格證書,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用品的購置發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證明;聘用人員、租借設備的單位,要提供聘用租借協定或委託熏蒸協定,聘用人員要提供糧油保管員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並由本人簽字。
第七條 熏蒸備案依託“山東省糧油倉儲管理系統”實行網上管理。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時,應填報《山東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表》和《儲糧熏蒸作業方案》,並將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掃描後上傳。提交備案後應及時通過有效方式告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獲知備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查,並在《山東省儲糧熏蒸作業備案表》上進行簽注。經審查,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告知理由並給予規範指導,糧油倉儲單位可在整改後重新備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備案材料審核時,可以對備案單位的熏蒸作業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第八條 因天氣、人員、藥劑購置等原因不能按期實施熏蒸作業的,應及時告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熏蒸方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須重新備案。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實施熏蒸作業未備案的,或備案後未按照備案的熏蒸作業方案實施熏蒸的,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負責熏蒸備案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十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熏蒸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自2014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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