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價格鑑證援助辦法

2010年2月1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號印發《山東省價格鑑證援助辦法》。該《辦法》共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價格鑑證援助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2月12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價格鑑證援助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山東省價格鑑證援助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開展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和價格鑑證援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對於化解價格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2月12日

辦法

山東省價格鑑證援助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鑑證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價格鑑證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獲得價格鑑證援助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鑑證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在依法辦理價格鑑證工作過程中,向需要維護自己的法定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價格鑑證費的公民提供減、免價格鑑證費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行為。
第四條 價格鑑證機構和價格鑑證人員應當依照價格鑑證操作規範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價格鑑證援助義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省級價格鑑證機構應加強對全省價格鑑證援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五條 申請價格鑑證援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
(三)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
(四)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經濟困難的;
(五)其他需要價格鑑證援助的情況。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價格鑑證費全部免收。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的,由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免收或減收價格鑑證費。
第七條 申請價格鑑證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符合價格鑑證援助條件的相關證明;
(三)與所申請價格鑑證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申請價格鑑證援助應在價格鑑證機構出具價格鑑證結論前提出,並填寫價格鑑證援助申請表。
第八條 價格鑑證機構收到申請後,應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價格鑑證援助的書面決定,告知申請人。價格鑑證機構作出不予價格鑑證援助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對價格鑑證機構作出不予價格鑑證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其上級價格鑑證機構申請覆核。
上級價格鑑證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有下列緊急或特殊情況的,經價格鑑證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提供價格鑑證援助:
(一)有可能釀成社會混亂,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有可能激化矛盾或當事人面臨重大生命、財產危險的;
(三)價格鑑證援助事項的標的物有可能滅失、轉移或銷毀的;
(四)需要先行提供價格鑑證援助的其他情形。
緊急或特殊情況解除後,應按照本辦法有關申請、審核程式,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負責受理和審批價格鑑證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價格鑑證援助事項的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價格鑑證援助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其他可能影響價格鑑證援助事項的情形。
第十二條 價格鑑證機構工作人員在價格鑑證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具備援助條件的,應當提請價格鑑證機構撤銷其受援資格。
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價格鑑證援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已獲得價格鑑證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
第十三條 受援人不遵守法律、法規或對價格鑑證援助工作不予配合的,價格鑑證工作人員可以報經價格鑑證機構批准後,拒絕或中止價格鑑證援助。
第十四條 價格鑑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價格鑑證援助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價格鑑證援助事項結束後,有關材料應隨價格鑑證案卷存檔。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鑑證援助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價格鑑證援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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