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0月10日發布。本辦法共四章十一條,自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魯政辦字〔2017〕159號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6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7〕15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2017年10月16日起,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簡稱“融資服務網路系統”)開始試運行,時間至2017年年底。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1.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儘快動員有融資需求的企業於試運行期間登錄山東省政府入口網站、山東政務服務網中的“企業融資需求徵集”模組,註冊並填寫企業融資需求信息。
2.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對企業自主在“企業融資需求徵集”模組發布的融資需求信息,應按周導入“銀企融資需求對接”模組。同時,指導督促轄內銀行業機構及時查看、對接企業融資需求,反饋對接結果。
3.試運行期間,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了解企業信息填報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隨時上報,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管理部門將及時完善系統。
4.試運行結束後,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辦公廳上報試運行工作報告。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指派專人負責。請各市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將具體聯繫人信息(姓名、職務、聯繫方式)於10月16日前通過電子政務專網信箱報省政府辦公廳。聯繫人:都海明(省政府辦公廳)、李偉(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聯繫電話,電子政務專網信箱:略。
附屬檔案:企業融資需求徵集功能使用說明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0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於金融“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充分發揮各級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的有關部署,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提高銀企融資對接效率,實現融資需求網上對接的常態化、規範化和高效化,強化對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的金融支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山東省企業融資服務網路系統是集企業融資需求信息徵集、發布、查詢,融資對接、反饋、督導,及數據統計、分析、評估於一體的常態化線上融資服務系統。包括兩個模組:一是依託山東省政府入口網站、山東政務服務網,面向社會開通的“企業融資需求徵集”模組;二是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基於山東省金融城域網開發上線的“銀企融資需求對接”模組,兩個模組有機銜接,實現企業融資需求的常態化、規範化、高效化對接。
第三條 融資服務網路系統堅持網路化、市場化、規範化發展方向,遵循政府推動、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金融支持、高效便捷的運行原則,為銀企有效對接提供通道服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宣傳推廣融資服務網路系統,動員企業登錄“企業融資需求徵集”模組,註冊並填報融資需求信息。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主要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國資委、省中小企業局、省工商聯等。
第五條 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每周在“企業融資需求對接”模組發布企業在“企業融資需求徵集”模組填報的融資需求信息,督促轄內銀行業機構查看、對接企業融資需求,及時反饋對接結果。
第六條 省政府政務服務平台管理機構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共同負責融資服務網路系統的日常管理、運行和軟體升級、維護工作。
第七條 銀行業機構要根據信貸規則,自主選擇企業,及時對接融資需求,提供市場化服務。企業要對融資需求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可靠。
第三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八條 各市銀企融資對接情況按季度在山東政務服務網上公開。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要建立聯合通報機制,按季度調度各市使用融資服務網路和銀行業機構融資對接情況,並在山東政務服務網和山東省金融城域網上通報。
第九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完善銀企融資對接獎勵政策或風險補償辦法,合理引導銀行業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十條 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要對工作消極懈怠的銀行業機構,適時通過電話、書面、約談等形式進行督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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