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辦法

《山東省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辦法》意在 為加強企業節能管理,提高企業能效,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監委關於加強萬家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推進計畫》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辦法
  • 適用地區:山東省
具體內容,時間範圍,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節能管理,提高企業能效,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監委關於加強萬家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環資〔2012〕3787號)和《山東省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推進計畫》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全省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的評價工作。
第三條評價工作應堅持獨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評價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評價依據及內容
第四條 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的依據為:
(一)《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 23331);
(二)節能法律法規、政策、相關標準及其他要求;
(三)企業提供的能源管理體系檔案。
第五條 評價內容:評價企業在能源管理體系策劃、實施、檢查和改進各階段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
第三章 評價程式
  
第六條 企業建立能源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半年後,可向所在地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價申請(申請書見附屬檔案2)。
第七條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照材料清單(材料清單見附屬檔案3)確認、接收企業提交的材料,並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回復。符合條件要求的,組織成立能源管理體系評價組開展評價。
第八條 評價組組長由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評價組成員不少於3人,具體人數視企業規模及用能複雜程度確定。評價組成員應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工作原則,態度嚴謹認真,工作中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能夠全面、正確掌握《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 23331)及相關能源管理體系標準,熟悉能源管理審核、評價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
(三)熟悉國家節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要求以及相關行業生產技術工藝、能源計量統計、用能設備設施管理等,熟練套用能源審計、能量平衡等工具、方法,了解相關行業標準要求。
(四)中級以上技術職稱,5年以上節能工作經驗或具備能源管理師資格。
第九條 評價工作包括書面審核和現場評價。評價組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後,開展現場評價工作。
第十條評價組要做好現場評價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熟悉被評價企業及其所在行業用能特點、主要生產工藝和用能設備;做好評價分工,準備好現場評價材料和必要設備等。與申請企業做好溝通,確認現場評價計畫(計畫模板見附屬檔案4)。
第十一條評價組按照以下程式實施現場評價:
(一)召開首次會議。評價組組長主持首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評價目的、依據、時間安排、評價組成員、評價方式、需企業配合人員等。聽取企業分管負責人介紹企業基本情況、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取得的效果。企業應組織能源計量、統計、採購、設備管理、生產等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會議。參加首次會議人員應按要求籤到(簽到表見附屬檔案5)。
(二)實施評價。評價組按照分工對企業現場提供的檔案、記錄等資料進行審核,與相關崗位人員進行座談詢問,到企業能源管理關鍵崗位、車間及節能技改項目實施現場抽查驗證。結合現場抽查情況,按照《山東省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評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評分標準》)的評價內容逐項進行評價,同時認真做好評價記錄。相關證明材料要經企業簽字、蓋章後帶回。
現場評價採用量化打分的方式,由評價組依據《評分標準》,對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效果進行綜合打分。
(三)召開評價組內部會議。根據現場收集的信息和打分結果,評價組要及時組織召開內部溝通會議,匯總審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並進行評價,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經研究討論後形成對該企業的評價意見。
(四)召開末次會議。評價組組長主持末次會議,向企業介紹本次評價總體情況(包括現場評價工作過程、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的績效、存在問題及建議等),現場宣布評價結論,提出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意見或建議,經企業簽字確認後現場工作結束。末次會議參加人員應與首次會議相同。
第十二條現場評價工作結束10個工作日內,評價組應編制完成現場評價報告(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6),並報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評價結論為“不符合”的企業,應在30日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重新組織人員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覆核,必要時進行現場驗證。
第十四條 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並匯總評價情況,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定期公布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評價的企業名單。
第四章 評價結論
  
第十五條評價結論分為:優秀、符合、不符合。
得分≥90分的,為優秀;
得分70~90分的(不含90分),為符合;
得分<70分的,為不符合。
第十六條評價結論(符合、優秀)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截止前90日內,企業應重新向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評價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評價工作的統籌推進、協調調度,對各市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評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專家庫,組織開展效果評價並出具評價結論。
第十九條 各級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對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通過評價的企業,在有效期內應每年向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內部審核報告、管理評審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訴。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價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時間範圍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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