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2〕64號印發《關於支持台資企業發展擴大魯台經貿合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支持台商投資向更寬領域拓展、支持台資金融機構發展和台資企業融資、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支持台商集聚開發或參與建設產業園區、支持開展對台貿易和台企貿易活動、支持山東企業赴台投資和交流合作、最佳化台商投資經營和生活環境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台資企業發展擴大魯台經貿合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2〕64號
- 印發時間:2012年9月2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2年9月28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台資企業發展擴大魯台經貿合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台資企業發展擴大魯台經貿合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2〕6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一、支持台商投資向更寬領域拓展
(一) 台資企業在山東省設立地區性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認定後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獎勵。生產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徵、減征或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對台資企業開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契約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企業增值稅。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範圍內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 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同等條件下對台資企業優先,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 文化創新型和文化高新技術台資企業,可享受省級高新技術開發項目政策,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享受省市各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放寬台商投資未禁止文化產業的企業名稱核准條件,生產性文化企業註冊資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凡允許國內非公有企業經營的文化產業項目,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未禁止非公有經濟經營的文化產業項目,都允許台資企業經營。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台資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利率優惠。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台資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符合相關條件的,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 台資企業在山東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的,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對其中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中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增值稅。允許台胞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山東舉辦養老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享受有關補貼和價格優惠。
二、支持台資金融機構發展和台資企業融資
(一) 對新設立的總部性台資金融機構,省級給予500-100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補助;對區域性管理總部,省級按照實收資本額的1%給予開辦補助費,獎勵資金最高限額為500萬元;對在我省各市、縣(市、區)設立分行、中心分(支)行或分公司的金融機構,省級給予10-70萬元的開辦補助;對在農村增設分支機構或網點的,省級分別給予10-30萬元的開辦補助。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積極推動成立魯台合資銀行及其他各類金融機構。台資企業來我省設立創業投資機構的,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持。
(二) 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或由省內台協會牽頭組織有條件的台資企業,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創業投資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台資參股小額貸款公司,在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支持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台資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加大對台資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最佳化對台商的金融服務。
(三) 支持有條件的台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對擬上市的台資企業,省級專項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三、支持台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
(一) 台資企業享受國家及山東省有關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的各項政策和服務。利用省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扶持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扶持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給予扶持。台資企業申請有關政策扶持資金,申請程式和支持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凡符合相關政策進行轉型升級的台資企業,可爭取省級科技計畫、科技經費、創新平台和科技獎勵支持。
(二) 鼓勵台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台資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台資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等納入政府採購目錄,對列入國家節能、環境標誌產品清單的優先採購。
(三) 對符合條件的省內台資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支持台商集聚開發或參與建設產業園區
(一) 支持台商依託省內開發區合作建設台灣產業園區。支持在濰坊建設齊魯台灣城,按照魯台“共同規劃、共同開發、共同經營、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原則,建設以台商服務中心、兩岸交流中心、產業合作發展中心、產品展示展銷中心、政策機制實驗中心為主要內容的兩岸產業合作示範區。
(二) 支持台商參與台灣農民創業園、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我省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對園區內獲得國家級和省級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優先享受省級農業產業化資金扶持;對園區內台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農業項目建設,享受與我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同等的財政扶持政策。
(三) 支持台資企業在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生產加工基地,通過實施陽光培訓工程保障其用工需求;優先推薦台資企業申報國家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享受財政貸款貼息扶持。
五、支持開展對台貿易和台企貿易活動
(一) 擴大台灣先進技術及設備、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進口,擴大台灣農產品進口。鼓勵省內商業企業經營代理台灣品牌消費品,組織企業赴台定向對接採購。支持在魯台商外貿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境內外展會的攤位分配、展品運費資助比例。
(二) 完善海峽兩岸(青島)農產品交易物流中心功能,對入駐台商場地租賃費實行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台資企業參與我省農村流通網路、農產品流通體系和“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並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資金補助。
(三) 支持和幫助台資企業利用直航口岸開展加工貿易,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優先推薦實施“綠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台資企業出口退(免)稅進度,確保將應退稅款及時退付給企業。對台資企業外購的貨物,符合視同自產產品條件的可辦理退(免)稅,不符合的可申請免稅;對生產周期1年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符合條件的實行在貨物出口前先行退(免)稅政策。
六、支持山東企業赴台投資和交流合作
(一) 落實《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及促進協定》,支持山東企業赴台投資和設立分支機構,與台企聯合拓展國際市場。通過國家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和山東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對赴台投資項目前期費用、境外人員和境外投資保險費、項目貸款貼息等予以支持。
(二) 加強與台灣相關部門、商會、中介組織的合作,舉辦研討會、展覽會、交流會及企業互訪,增進雙方交流合作。加快建立對台投資項目信息庫,開展人才培訓,提供專家諮詢,搭建對台投資合作服務平台。
七、最佳化台商投資經營和生活環境
(一) 進一步改善對台資企業服務。在台資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建立台資企業登記註冊綠色通道,為台商投資提供政策諮詢、投資指導、受理核准等高效便捷服務,並在標準、認證、產品檢驗、設備檢測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二) 按規定落實台資企業用工補貼政策。對台資企業新錄用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對台資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認定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台資企業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就業見習補貼;對台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招用失業人員的,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三) 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協調台灣方面,最佳化調整和增加山東赴台航班航線,方便台商往來。進一步最佳化台胞生活環境。在山東省各地定點醫院普遍開設台胞就醫“綠色通道”,為台胞提供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台商子女在山東省內就學的,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 完善與台資企業聯繫制度,省政府每年召開台商懇談會,聽取台商意見建議。完善台商台胞權益保障聯席會議機制,切實維護台商台胞合法權益。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