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山東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規範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
  • 失效日期:2019年5月31日
  • 生效日期:2014年6月1日
  • 發布文號:魯建執字〔2014〕7號
檔案原文
第一條 為規範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工作,依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二級建造師註冊審批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級建造師註冊申請受理、審查工作。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註冊前,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資質的企業,與聘用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申請人向聘用企業如實提供有關申請材料並對內容真實性負責,通過聘用企業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五條 註冊申請實行網上和書面相結合的申報方式。
第六條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和重新註冊。二級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或污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或更換。
第七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對應取得的執業資格證書專業申請註冊: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第八條 初始註冊
申請人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可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聘用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聘用企業為申請人繳納的近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證明;
(五)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二)、(三)、(四)、(五)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屬檔案組成(申請材料及附屬檔案統一用A4紙,以下等同)。
聘用企業將《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和附屬檔案材料一套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查匯總表(企業申請人)》(附表1-4)、《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審查匯總表(專業)》(附表1-5)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延續註冊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內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2-1);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條 變更註冊
在註冊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1.執業企業變更的;2.所在聘用企業名稱變更的;3.二級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原則上,建造師初始註冊執業滿一年後,方可變更註冊,變更後一年內不得再次變更註冊。聘用企業經營中止、破產、解散的;聘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吊銷、撤回資質證書的,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申請變更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3-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複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契約或聘用契約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原聘用企業出具的申請人申請變更註冊前一年內的職業道德證明;新聘用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新聘用企業為申請人繳納的近一個月以上養老保險證明;
(五)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複印件;
(六)二級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七)同時具有一、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辦理一級或二級建造師註冊時,必須註銷同專業二級註冊建造師。若註銷的二級註冊建造師專業為主專業的,須將最早申請註冊的增項專業變更註冊為主專業,原主專業自動註銷。
申請主專業變更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二級註冊建造師主專業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8)。
第十一條 增項註冊
二級註冊建造師取得相應專業資格證書可申請增項註冊。取得增項專業資格證書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準予增項註冊後,原專業註冊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變。
申請增項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附表4-1);
(二)增項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
(三)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四)增項專業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二條 註銷註冊
二級註冊建造師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申請人或其聘用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附表5-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複印件。1.有《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2.依法被撤銷註冊的;3.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4.受到刑事處罰的;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四)具有多項註冊專業的二級註冊建造師,可選擇某項增項專業辦理註銷註冊。
申請增項專業註銷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二級註冊建造師增項專業註銷註冊申請表》(附表9)。
第十三條 重新註冊
二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申請重新註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重新註冊申請表》(附表6-1);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契約複印件或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聘用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聘用企業為申請人繳納的近三個月以上養老保險證明;
(五)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申報程式和材料份數按初始註冊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
二級註冊建造師因遺失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應當向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附表7-1);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第十五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更換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可向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污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補發或更換匯總表》(7-2),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二級建造師可預註冊到新設立企業,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出具證明,作為建築業企業資質評審依據。企業資質批准後,正式辦理二級建造師註冊。企業憑建造師註冊證書領取企業資質證書。
新設立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企業的註冊建造師認定參照執行。申請預註冊的建造師申報材料參照正式註冊材料。
第十七條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遺失補辦、污損更換和註銷註冊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查驗註冊申請人材料的完整性,認真核對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和聘用契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一致。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註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註冊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做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意見為不同意的需說明理由。
註冊申請資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存、歸檔。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註冊的;
(三)未達到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企業不符合註冊企業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0日內審批完畢並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註冊,並在山東省建設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網站上予以發布。核發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報建設部備案。
對申請延續註冊的,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20日內審批完畢並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準予註冊,並在山東省建設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網站上予以發布。對申請變更註冊、增項註冊、註銷註冊,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的,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20日內辦結,並銷毀或更換收回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 二級建造師註冊後,取得相應的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
註冊證書樣式、編號及執業印章樣式按《一級建造師註冊實施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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