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

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

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是由全省中小企業自願結成,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全省性、聯合性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
  • 所在地區:山東省
  • 屬性:協會
  • 協會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玉函路25號
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名稱,協會地址,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會費及資產管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

名稱

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

協會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玉函路25號。。

章程

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山東省中小企業協會是由全省中小企業自願結成,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全省性、聯合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協會功能作用,積極促進中小企業轉方式調結構,圍繞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企業管理水平、企業家素質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供多形式、多層次、多方位服務,推動全省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科學發展,為建設經濟文化強省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山東省民政廳。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是:
(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密切與黨和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聯繫和溝通,成為黨和政府聯繫基層、聯繫企業的橋樑和紐帶,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氛圍;
(三)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願和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依法規範生產經營行為;
(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五)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培訓、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
(六)圍繞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和學術研討活動;
(七)組織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
(八)承擔政府和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全省具有一定規模、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中小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有權要求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得到國家和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扶持;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二)關心、支持本會工作和建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即終止:
(一) 會員自願退會,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單位解散或依法註銷,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表決通過本會的終止;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補或改選理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行業自律制度並監督執行;
(八)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自律制度以及行業公約的會員做出處理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高尚的品德和較高的文化素養;
(二)在中小企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審定本會向政府提出的重大方針、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籌備召開理事會;
(六)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名單;
(七)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相應辦事服務部門。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領導本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聯繫會員並向會員提供服務;
(五)負責會費收支管理;
(六)承辦其他事項。

第五章 會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及主管部門資助;
(四)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變化和財務收支情況,每年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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