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消防協會

山東消防協會

山東消防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學術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公安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接受山東省公安廳、民政廳和山東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消防協會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消防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山東省
  • 類型:消防
協會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機構

山東消防協會成立於1986年12月,並分別於1997年11月和2008年1月換屆。協會第三屆理事會設有常務理事會,並設有秘書處、科普宣傳教育部、消防培訓部3個辦事機構和建築防火與消防工程技術、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技術、消防科普宣傳教育、消防產業、滅火搶險救援技術等5個專業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山東消防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 Do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SD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學、企業等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學術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是推動我省消防事業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協會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以保衛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實施科教興魯富民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致力於促進我省消防科學技術進步和消防產業發展,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保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公安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接受山東省公安廳、民政廳和山東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消防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濟南市經十東路山東省公安消防總隊教導大隊辦公樓,郵政編碼25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開展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促進消防行業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自律和規範;
(四)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的決策論證、消防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火災原因鑑定與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工程項目的論證、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五)組織開展對會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和有關單位消防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教育和組織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動,培養消防人才;負責對本省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六)舉辦全省消防科技會議、展覽、講座,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
(七)開展消防科技信息、諮詢等中介服務;開展消防工程技術的檢測、自動消防系統的維護清洗服務,舉辦與消防有關的社會公益事業、消防安保服務和消防技術服務實體;對從事消防安全評價、消防產品生產、安裝和維修保養企業等中介服務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和認定;
(八)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民間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交往;
(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刊物和音像製品;
(十)參與對全省消防事業發展規劃、立法、決策進行論證,提出工作建議;
(十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消防公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人員和單位;
(十二)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為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條件:凡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者,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消防科技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有關消防工作二年以上,並有一定學術水平者;熱心消防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做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和消防專業工作人員,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協會活動的民眾團體、消防科研、教學、生產、設計、施工、維修等企業、事業單位。
本省各市公安消防支隊、企業公安消防支隊,為協會當然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由1名會員或會員所在單位介紹,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團體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批准,並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其他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活動;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書、銘牌。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示後,1年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對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批准後可以更換。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畫;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分支機構組成人員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 、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符合國家對社團負責人任職年齡的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延期換屆,須按第十六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除重大事項外,受本協會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可以履行理事長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協會在會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建立會員聯絡處或會員小組,做為協會的基層組織,會員聯絡處、會員小組分設主任、組長和聯絡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和山東科協資助;
(四)在核准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公布有關情況。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修改的章程在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22日第三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