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山東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山東房協。英文名稱:SHANDONG PROVINCEREALESTATE ASSOCIATION,縮寫:SDRE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山東房協是山東省各市、縣(市)房地產業協會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房屋拆遷、物業管理、市場交易、房產評估、修建裝飾、中介服務、房地產金融等企事業單位,及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成的、全省性的房地產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改的總方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和諧社會,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意圖,反映企事業單位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遵守職業道德,為提高城鄉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鄉建設和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方面做好服務。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山東房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山東房協的住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山東房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業務主管單位提出行業發展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企業橫向聯合,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以科學發展觀指導行業發展,不斷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房地產行業資質審核的日常性、事務性具體工作;
(四)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舉辦展示、展覽、展銷活動,開展諮詢服務;(五)組織經驗交流,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
(六)協助會員單位培訓經營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人員素質;
(七)發展同國內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同行業民間和社會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加強與相關行業之間的聯繫,促進相關企業間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及時溝通信息,相互取長補短、實現共同發展;
(八)承辦政府部門、相關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山東房協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房地產企業單位必須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核准的企業法人單位,房地產事業單位必須是各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登記核准的事業法人單位,各地房協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登記核准的社團法人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是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核准的社會組織;個人會員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合法身份。
第九條 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請求本協會對自己的業務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有權要求本協會對行業間出現的利益矛盾進行協調;
(六)有權對本行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對會員單位進行指導和服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行業較廣泛的業務知識和較強的社會協調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日常工作中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接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