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學生會章程用以明確山東大學學生會的基本任務與組織性質。山東大學學生會章程共分總則、會員、組織和職權、經費等6大章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大學學生會章程
- 外文名:Shandong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 constitution
- 簡稱:山東大學學生會
- 地位:總則、會員、組織和職權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 員,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第四章 院系學生會、班委會,第五章 經 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山東大學學生委員會,簡稱山東大學學生會。
第二條 組織性質
山東大學學生會是山東大學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的全校性學生民眾組織。
第三條 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開展學生工作,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熱愛祖國、勤奮學習、勇於實踐,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為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密切配合學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三)、組織學生開展思想教育活動、學習活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倡導和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為同學服務,促進同學全面發展;
(四)、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整潔優雅的學習環境;
(五)、加強和發展同各高校學生組織的聯繫,促進學生會工作的開展;
(六)、本會承認全國學聯和山東省學聯章程,參加全國學生聯合會和山東省學生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取得山東大學學籍的本、專科學生,承認本會章程,均為本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五)、學生會會員有退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 本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及本組織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八條 山東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學生代表大會每兩至三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所在班級民主選舉產生,各院系學生會主席組成代表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並實行表決制。
第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四)、審議通過大會提案;
(五)、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六)、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山東大學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學生委員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由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學生會全委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單位的派出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全委會有校學生會主席團召集;
全委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當選委員組成,其職權為:
(一)、全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校)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選舉(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三)、籌備和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四)、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有關工作;
(五)、審查和監督(校)學生會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和決定。
第十二條 校學生會主席團的是全委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在學生代表大會和全委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全委會決議,主持校學生會日常工作,決定重大事項;
(二)、負責召集全委會會議;
(三)、決定聘任學生會秘書長;
(四)、調整、任免學生會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五)、領導和組織全校的某些學生活動;
(六)、召集學生代表委員會(各院系主席聯席會議),向學生代表委員會通報,部署工作;
(七)、領導、協調、督促各院系學生會的工作;
(八)、監督、考查、評估各院系學生會主席和班級委員會班長的工作,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和黨組織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評各院系學生會主席或班長;並對各院系學生會主席和班長進行調整和任免;
(九)、向學校黨委匯報學生會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各院系學生幫助和監督學生委員會的工作。
學生代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
(一)、定期聽取學生會主席團的工作通報;
(二)、對不稱職或有錯誤的學生會幹部有權進行批評、警告,對情節嚴重者有權要求主席團予以罷免;
(三)、對學生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年度總結有向同學轉達的義務;
(四)、學生代表委員會可列席學生會主席團召集的任何會議。
第十四條 各院系學生會、班委會工作機構由院系學生代表會議或全體同學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推選組成,在同級黨組織領導和團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一級學生會和校學生會領導。院系學生會主要幹部必須是學校學生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校學生會和各院系學生會、班委會如有缺額委員和不稱職幹部,經廣大同學醞釀協商,同級學生委員會研究同意後,報同級黨、團組織批准,可進行任免和調整,並由校學生會備案。
第四章 院系學生會、班委會
第十六條 各院系學生會是院系黨總支和校學生會領導下的基層學生會組織,在院系團委的指導幫助下開展工作,各班委會接受所在院系學生會的領導。
第十七條 各院系學生會要認真貫徹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完成校學生會的工作部署。同時根據各院系學生會的具體情況獨立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
第十八條 班委會職責
(一)、協助輔導員、班主任做好班級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學生的學習、生活、娛樂、社會實踐等方面為同學提供服務;
(三)、組織班級同學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項活動並獨立開展班級工作。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學生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黨、團組織關於學生會活動的專項經費;
(二)、社會實踐、科技服務創收和社會資助、贊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條 經費使用受全體成員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山東大學學生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