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對保護環境和激發廣大熱心人士保護環境的熱情有極大的作用,但是我國法律對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極其有限,幾大訴訟法對原告資格的規定又極大的限制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範圍,因此,有必要對環境公益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加以研究。
基本介紹
- 書名:山東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青年成長基金項目文庫 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
- 出版社:山東文藝出版社
- 頁數:296頁
- 開本:32
- 定價:30.00
- 作者:張式軍
- 出版日期:2012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32935468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由山東文藝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前言
第1章環境公益訴訟概述
第一節公益訴訟概述
第二節環境公益訴訟
第2章環境公益訴訟理論基礎
第一節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基礎
第二節“訴訟權”理論——權利的生成與運行
第5章國外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
第一節英美法系國家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
第二節大陸法系國家原告資格的發展
第4章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第一節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設計
第二節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主要參考文獻
第1章環境公益訴訟概述
第一節公益訴訟概述
第二節環境公益訴訟
第2章環境公益訴訟理論基礎
第一節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基礎
第二節“訴訟權”理論——權利的生成與運行
第5章國外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
第一節英美法系國家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
第二節大陸法系國家原告資格的發展
第4章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第一節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設計
第二節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主要參考文獻
文摘
著作權頁:
第四,環境資源作為公共信託財產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稀缺性是對特定物進行特殊法律保護並防止該領域私有權絕對化的必要性與正當性的重要依據之一。人們對傳統的公共信託財產的認定可能更多是出於實際需要,對於新的公共信託財產的研究則十分關注稀缺性這一,特徵。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將公共信託原則的思想適用於有關電磁波案件時就把電磁波稱為一種“稀有資源”,並把“稀有性”作為廣播頻道的一個基本而顯著的特徵。美國總統布希也特別指出:“電磁波是重要而有限的資源。”需要指出的是可再生與不可再生、是否以消耗的方式使用等都並非稀缺性的絕對判斷標準。只要公眾對特定物的正當需求在無制度壁壘的限制下仍無法得到滿足,該物即應是稀缺的。
美國密執安大學的法學教授約瑟夫·薩克斯將公共信託理論引入到環境保護領域。他認為,用“在不侵害他人財產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財產”這一格言作為環境品質的公共權利的理念基礎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一格言闡述了適應環境的公共權利性質的兩個原則:第一,即使是個人的正當活動,一旦該活動對他人的權利有溢出效果,就應當為此而限制該活動的範圍與性質。第二,在自己權利行使的界限內,要考慮相鄰人是否可以合理的生產、使用其財產。“權利人有義務採取所有合理手段使相鄰人所受的侵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內,且相鄰人還可以強制其履行該義務。”
薩克斯通過分析有關公共信託的法院判決,認為公共信託理論具有三個相關原則:“第一,像大氣、水這樣的一定的利益對於市民全體是極其重要的,因此將其作為私的所有權的對象是不明智的。第二,由於人類蒙受自然的恩惠是極大的,因此,與各個企業相比,大氣及水與個人的經濟地位無關,所有市民應當可以自由的利用。最後,毋庸置疑,增進一般公共利益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就連公共物品也不能為了私的利益將其從可以廣泛、一般使用的狀態而予以限制或改變分配形式。詳細地考察信託問題的指標,不是在事實中單單將公共財產按不同用途作出再分配、或包含各種補助金的要素等,而是其中缺乏因此被達成各種代償的公共利益的重要證據。對於法院,事實上要有公共利益受到威脅的證據才能起作用。”
在美國,成文法和判例法都確認在環境資源方面的公共信託原則。環境資源的公共信託理論首先由判例確認而形成普通法原則,到20世紀80年代,則成為制定法上的原則,其目的與內容都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與發展。
第四,環境資源作為公共信託財產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稀缺性是對特定物進行特殊法律保護並防止該領域私有權絕對化的必要性與正當性的重要依據之一。人們對傳統的公共信託財產的認定可能更多是出於實際需要,對於新的公共信託財產的研究則十分關注稀缺性這一,特徵。如美國最高法院在將公共信託原則的思想適用於有關電磁波案件時就把電磁波稱為一種“稀有資源”,並把“稀有性”作為廣播頻道的一個基本而顯著的特徵。美國總統布希也特別指出:“電磁波是重要而有限的資源。”需要指出的是可再生與不可再生、是否以消耗的方式使用等都並非稀缺性的絕對判斷標準。只要公眾對特定物的正當需求在無制度壁壘的限制下仍無法得到滿足,該物即應是稀缺的。
美國密執安大學的法學教授約瑟夫·薩克斯將公共信託理論引入到環境保護領域。他認為,用“在不侵害他人財產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財產”這一格言作為環境品質的公共權利的理念基礎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一格言闡述了適應環境的公共權利性質的兩個原則:第一,即使是個人的正當活動,一旦該活動對他人的權利有溢出效果,就應當為此而限制該活動的範圍與性質。第二,在自己權利行使的界限內,要考慮相鄰人是否可以合理的生產、使用其財產。“權利人有義務採取所有合理手段使相鄰人所受的侵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內,且相鄰人還可以強制其履行該義務。”
薩克斯通過分析有關公共信託的法院判決,認為公共信託理論具有三個相關原則:“第一,像大氣、水這樣的一定的利益對於市民全體是極其重要的,因此將其作為私的所有權的對象是不明智的。第二,由於人類蒙受自然的恩惠是極大的,因此,與各個企業相比,大氣及水與個人的經濟地位無關,所有市民應當可以自由的利用。最後,毋庸置疑,增進一般公共利益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就連公共物品也不能為了私的利益將其從可以廣泛、一般使用的狀態而予以限制或改變分配形式。詳細地考察信託問題的指標,不是在事實中單單將公共財產按不同用途作出再分配、或包含各種補助金的要素等,而是其中缺乏因此被達成各種代償的公共利益的重要證據。對於法院,事實上要有公共利益受到威脅的證據才能起作用。”
在美國,成文法和判例法都確認在環境資源方面的公共信託原則。環境資源的公共信託理論首先由判例確認而形成普通法原則,到20世紀80年代,則成為制定法上的原則,其目的與內容都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