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長制瓦解,軍事民族逐漸形成過程中,形成的以山官為首的獨特的政治制度。在這種社會制度下,社會成員被劃分為官種(貴族),平民,奴隸三個階層。山官有大中小之分,每一個山官轄區就是一個農村公社,山官對外代表本轄區,對內是生產、習慣法、政治、軍事等方面的領導者;山官職位須按幼子繼承制的
原則世襲;各村寨都有頭人,協助山官
管理事務,山官享有一定的特權。景頗族山官制度具有氏族社會的民主性和階級社會的專制性,千百年來形成了一整套不成文的、約定俗成的、視為民族靈魂的習慣法。景頗語稱之即"阿公阿祖"傳下的"做人的道理",對民眾具有很強的約束力。1956年,伴隨民族解放,景頗族山官制度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