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能,單位構成,

主要職能

(一)根據山南地區行政公署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地區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查、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四)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結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山南市行政公署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或監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 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法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地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企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承辦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單位構成

根據上述職責,山南市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7個行政機構1個事業單位(正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保密、信息督查、檔案等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工作;負責有關監管企業的信訪工作;負責委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承擔機關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問題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負責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協調企業房改工作;指導和監督地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企業改革發展局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完成原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
(四)業績考核和統計評價局
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辦法;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產權管理局(收益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意見,擬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
(六)監事會工作局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代表山南市行政公署向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事會工作。
(七)政工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機關單位的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獨立董事及經營管理層人選,負責所監事企業幹部的調動工作;負責委機關、所屬單位和所監管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委機關和所監管企業的思路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學習宣傳工作;承擔委機關和所屬機關單位的黨群工作。
(八)培訓中心
負責企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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